河南省华德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一: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节 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收受商业贿赂是指在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员工收受对方给予的或向对方索取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业务活动人员或与某项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主动以损害公司利益给对方谋取利益为条件,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包括某一具体业务即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而未得利益的损失 员工收受或索取商业贿赂不论是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发生均属本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依相应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将依实际受损情况或应得利益的情况加倍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损失,同时对损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为人按其致损额度自其发生该行为之日起至实际归缴之日止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向其追缴利息,并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工程及其他业务发包的招投标等活动中通过泄露标底,或透露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投标条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标的投标者的条件,或固定投标者而排斥竞争等手段致使公司就某项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达到条件最优的目的不能实现,活动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前,事中或事后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公司利益未受损害,但业务经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使某一投标者中标而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所示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有本条所示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标准薪资
第十八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合作单位据相关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鉴证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收受相对方的财物而故意或不负责任对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合理的予以鉴证的,或违反相应程序进行鉴证的,公司
对员工据其收受的财物给予双倍追缴的处罚,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该不合理鉴证予以核认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向相对方出卖或提供公司的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实行不合理或违反规定与程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对该员工按其所获财物额的双倍予以追缴,并按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度予以追偿;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前述利益饶让情形予以核认的,处扣发其本人标准月薪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采购物资、设备,私自接受对方给予的利益、或回扣等财物的,以收受商业贿赂论处;采取虚抬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通过对方套取公司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员工有本条所列情形,其直接上级失察的,对该直接上级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资10%—50%的薪资 第三章 渎 职
第二十一条 依公司相关规定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或未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滥用职权、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收与其履行职责有利害关系的对方的宴请和参与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或向其对方索取财物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等均属本制度所称的渎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示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制度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则依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扣发相当于损失额度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侵害了公司利益,且个人获得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依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且个人未获得利益的,处扣发 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的10%—3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但个人获得利益的,追缴其所获得的利益,并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相应员工的直接上级失察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10%—50%的薪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擅自在外兼职或同业经营的,处扣发本人薪资—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管理成本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应同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条 员工履行职务时未尽到审慎之责,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尽到审慎之责而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示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越权,滥用权力,造成公司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50%—6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有前款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前款规定扣发薪资,同时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正确地履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消极行事、或假公济私等造成公司事务延误,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了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造成了损失且个人获得了利益的,依第一款扣发薪资,同时承担损失、追缴个人所得,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刚愎自用、或压制部属、或堵塞言路、或排斥异已或不服从指挥等从而延误公司事务,削弱团队力量的,
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依前款情形未受到除名处分的,应同时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接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的宴请和参与相对方提供的其
他娱乐活动或收受礼品、红包、享受对方提供的其它利益活动,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收受贿赂的额度为宴请或娱乐活动人均费用额度
第三十条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透露可能要给其制造障碍而要挟对方索取财物,且已获得财物的,处扣发1—2个月薪资,并按其所获取的财物双倍予以追缴,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在本款所示情形下,如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同时予以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虽已实施要挟行为,但未实际获取财物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视情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以索取商业贿赂论处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或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从而加重公司义务或引发法律纠纷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已造成实质上的义务加重,公司必须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的,则员工应自行承担该代价,同时处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已造成前项所示情形属员工恶意而为,则由该员工承担该代价;同时处与该代价等值的罚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3 未造成实质上的义务加重,或公司不必因此而付出相应代价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属恶意而为的,则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 引发法律纠纷,致使公司败诉且必须基于该承诺支付相应代价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代价,同时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员工恶意而为造成前述情形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代价,同时对该员工处相当于该代价额度的罚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5 引发法律纠纷,但公司胜诉,以及虽败诉但无须支付相应代价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属恶
意而为的,则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所列情形,已依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后,还应据具体情形对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个人意见,而是在其他公私场所,或对外部人员通过散布、透露工作意见、不满情绪等而影响公司形象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有前款情形而泄露公司秘密的,依公司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 员工有第一款情形造成公司业务运作受阻、或失去业务合作机会、或增加业务成本、或增大业务运作风险的,处扣发1—2个月其月标准薪资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外部人员态度傲慢,有意或因重大过失言行失格,引发公共关系危机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本制度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本制度所示的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情形可能应予处罚的,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实行自主检查或接受内外人员的举报以获取线索对所取得的线索自取得之日起应在10—30天内进行查证,并对查证的情形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 不构成本制度处罚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和举报人
2 构成处罚条件的,应作出处罚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查批核后 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在依本制度进行具体事件的处理时应将相关措施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具体事件的处理可能要国家相应机关介入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机关,由相应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应与所在单位签署廉洁自律保证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与外界有关的业务活动,依财务制度的规定应签署合同、或虽然财务制度没有规定,但属于连续重复发生的业务活动亦应签署合同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应有如下内容的条款:
1 对方有协助本公司执行本公司关于员工廉洁自律制度的义务保证遇有本公司该制度所列示的情形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举报
2 保证不以谋取其自身利益为目的而对本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或给予好处;同时保证不谋取经济利益,但为了工作方便而给相关人员的好处否则甘受等值处罚 3 前述一、二项内容应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洽谈、审查人员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相应处罚条款中涉及扣发薪资处罚的应视金额大小以每月不超过该员工月实际薪资20%的额度予以逐月分摊但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同时其他经济处罚亦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涉及员工廉洁自律的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相应处罚低于本制度的最低限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对员工有本制度所列示的行为进行即时处理,且处理程度可突破本制度限制,但经济处罚以不突破本制度相应条款最高限额的两倍为限,行政纪律处分不够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严重警告为限
第四十三条 员工诬告陷害、或因受到处罚而打击报复的,视情形给予—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 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员工知悉有制度所列示的情形隐匿不报的,则以共谋论处,并依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执行部门的人员对举报或自查获取的线索压而不查或毁灭相应证据的,处扣发1—2个月其月标准薪资的薪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执行部门的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给相关人员的,依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华德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廉洁自律保证书 :
在我受聘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企业形象若违反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甘愿接受相关处罚 以上保证书为本人自愿签署
保证人: 日 期: 指挥部廉政建设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2、指挥部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回扣和其它利益 3、指挥部所属员工与各方保持正常业务往来,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指挥部所属员工不得参加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性高档消费 5、 指挥部所属员工不得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
以上廉政建设制度在施工现场竖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经查证情况属实投诉,视情节给予投诉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投诉地点:指挥部监察室 投诉电话: 指挥部工作人员廉政承诺书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不正当行为发生,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在参加公司建设工作中作以下廉政承诺: 一、认真学习和遵守上级和公司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法纪、法规,保持清正廉洁,
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以国家利益为重,为公司办好实事,把好关口 二、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三、不单独参加采购材料设备或洽谈业务,不把自己的家庭地址告诉客户,不与 客户在家中洽谈业务
四、不利用工作便利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不从中牟利,不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 五、在考察、采购、工程发包、合同签订、阶段验收等环节中,绝不借机收取钱、
物如有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回扣等,及时上交公司 六、在联系工作和洽谈业务中,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并做到以下六点:
1、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2、不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4、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为对方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个人不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任何事项; 6、在业务洽谈中不泄露应保密的内容
七、积极参与“双优”活动,争当优秀干部和优秀员工 承诺人:年 月 日 关于在业务交往过程中收受的礼品 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为保证指挥部全体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确保“工程优质、人员优秀”,在公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指挥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挥部全体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业务交往过程中,对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数额、价值,一律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二、与行使管理职权、业务交往的活动主要包括: 1、各种礼仪、庆典、招投标、业务洽谈等公务活动
2、以联谊等形式为名,实际上为解决某事项而进行的“公关”、“疏通”或为办成的事项进行酬谢的猜奖、摸奖等活动 3、涉及行使管理职权、业务交往的活动
三、在业务交往过程中收受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1、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受礼人需向指挥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报告 2、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礼品移交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对礼品进行接收并对填写《礼品登记表》的人员开具收据 4、指挥部对所上交的礼品定期造册,随礼品一并上交公司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一月内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对不登记、不上交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
五、指挥部人员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六、收交的礼品处理办法:
指挥部所收交的礼品统一造册,定时随礼品一起上交公司,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纪律
1.招标工作实行集体研究的工作制度,贯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意见服从集体意见的*集中制原则,会前不允许相互串通,会中坚持原则,会后有不同意见保留,但必须认真执行集体研究,报公司批准的决定
2.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择优录用
3.集中精力和时间,认真严肃、高度负责地审查,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在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现场管理等
4.招标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如有索贿、徇私舞弊、泄露标底、串通作弊违纪者,一经查明严肃处理
5.招标小组成员接待投标单位,必须在办公室两人以上接待,外出办理招标事项,必须两人同往,招标资料全封闭装袋,招标成员不得打听,更不得接触标底未经允许,在招标小组会议之外不得传播有关标底和评标信息
6.招标、投标、委托编制标底、发标、开标、签订发包合同等一系列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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