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强化水利系统各党总支(支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各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单位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提升全区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为打造“廉洁水利”,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二、考核对象
局属各单位、各水利站的党组织,以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
三、考核主要内容
(一)党总支(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以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作出安排和部署,并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
2.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违法违纪情况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和我局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各单位凡公职人员均应关注金丰廉韵公众号,并坚持阅读和学习对照,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达到对自己负责,让组织和家庭放心的目的,关注人员百分比列入考核。
4.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上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认真落实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规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落实齐抓共管机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重点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履行好责任清单。
7.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8.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要支持纪检委员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9.认真整改行政执法、账务审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O.支持和保障纪检委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换纪检委员。
(二)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维护党章,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协助党总支(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和我局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正风肃纪。
4.监督检查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加强对干部向上推荐工作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6.配合局纪委,做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7.落实抓早抓小要求,认真开展谈话提醒教育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账务审计以及上级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9.认真贯彻落实局纪委关于纪检委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各项工作要求,聚焦主业,突出主责。
1O.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更严标准要求自己。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
1.领导班子开展作风建设情况。
2.领导干部落实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
四、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单位月查、季度巡查、半年普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月查。各单位每月就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2.季度巡查。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责任制检查内容,每季度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量化打分,年底将打分情况统一汇总。
3.半年普查。由局监察室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每半年对照水利系统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和打分。
4.年终考核。由局党委成员带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检查组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条进行评分,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二)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党总支(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占35%、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占30%、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占30%,创新工作突破占5%。具体评分标准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每年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进行修订,并予以下发。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反馈。被考核单位的检查情况由各检查组负责反馈。各单位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局纪检监察室。
2.通报。局纪检监察室统一汇总考核情况,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由局纪委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按照权重比例进行折算后,列入系统年度综合考评。
3.表彰。根据《xx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大发2006)72号)文件精神,对当年涉及“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奖表彰资格,并在年度局综合表彰及向区以上推荐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局纪委根据考核得分和测评结果,取前4名的单位提请局党委表彰。
4.问责。对当年考核结果位列后2位的单位进行“勤廉点述”,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连续2年考核结果末位的单位,予以党总支(支部)及纪检委员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党总支(支部)及纪检委员进行问责。
六、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纪委和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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