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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2020-06-15 来源:易榕旅网
中国国情国力l ZGGOGL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文/郑贤君 ◆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建立,超越抽象 正义,对法规范形式本身的探究应成为依法治国的 主流。法律学的终极目的是通过独特的技术因素与 法的政治因素划清界限,并为政治发展提供评价标 准,接引正义。失却专业化的法学既丧失规范能 力,亦无评价力量。这需要学术背景的专业化、方 法的专业化与精炼的解释技术。 “技可进乎道,艺 可通乎神”,成就法律科学的既有对正义理念的抽 象探寻,更离不开对实定法律规范的形式尊崇。 形式主义是法学的正鸪 “道器”之争一直是我国思想史上的一组重 要范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理想的达 成离不开先进的技术。自由、正义、公平和法治是 透过法律规范体现的,这是法学之于其他学科最为 重要的区别所在。非法律学科只是提供理解法律的 背景资料,不能成为法学的主导力量。对于我国而 言,依法治国所呼唤的并非天国的正义,而是人间 的法律。形式主义除了对法律规范尊崇之外,法律 的文字须被重视,而其所蕴含的程序正义亦应为紧 要之处。 解释是法律学的第一要义 1.专注于法律的形式权威离不开解释 在罗马法的鼎盛时期,一直有一种观念,认为 法学家的职能只是向人民阐释法律并回答与法律有 关的问题,但是法律经由文字体现,其意若何,并 非总是十分精确,这已是常识。无论香港基本法实 施中遇到的问题,还是落实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方略过程中学界的反映,无不暴露出解释学理论 的“学用分离”。 学术自由须在尊重学科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法 34 I 201 5/1 1 律学的学科规范是尊法、崇法、尚法和用法。这里 的“法”不是天上之法、外国之法,亦非学者心中 之法,而是一国实定之“法”。这种“学用分离” 现象一方面折射出我国法律主治尚未成功,法律权 威并未真正树立;另一方面,立基于形式主义之上 的解释学根基远非牢固。这需要区别解释方法与解 释规则,以解释规则支配解释实践。 2.学以致用 以宪法实施与宪法解释为例,由于我国缺乏违 宪审查,司法中心主义视宪法解释非法院莫属,导 致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一个重要的例证 是对我国宪法第38条住宅自由条款的解释,诸多论 者将这一消极自由解释为积极自由,将防御权解释 为给付权,将自由权解释为社会权,将人身自由解 释为财产安全,将个人自治意义上的规范解释为社 会保障。出现这种不合理的解释的原因在于对何为 规范目的不甚了了,说明解释并未遵守解释规则。 笔者认为,只有在宪法的文字、历史、结构和先例 的共同作用之下,才能确定某一特定宪法规范的目 的;只有将理念、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融贯为 一体,才能达至体系正义。 3.宪法解释规则不同于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是方法论,在实行违宪审查的国 家也是一种司法哲学,即法官视何者为解释的权威 依据,何者作为解释的权威才具有正当性。宪法解 释规则属于技术范畴,根据不同标准,这些范畴可 划分为:外部资料与内部资料;主观解释与客观解 释;目的一意图解释与文字解释;体系解释与历史 解释等。更为具体的解释规则包含字面解释、黄金 解释与缺陷解释。这些解释规则服务于规范目的的 确定,如何寻找规范目的遂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 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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