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的是⼆审终审制,如果当事⼈对⼈民法院所作的⼀审判决不服的,在上诉期内,都是可以提出上诉的,由此会启动⼆审程序,⼆审判决是终审判决,⼀经作出就会发⽣法律效⼒。那么,⼆审程序与⼀审程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审程序与⼀审程序的区别
第⼀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提起⾃诉的案件进⾏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式,⽅法。作为两个独⽴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审程序和第⼀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的原因不同。
第⼆审程序基于当事⼈⾏使上诉权⽽发⽣,⽽第⼀审程序是基于原告⾏使起诉权⽽发⽣。(2)引起审理程序发⽣的诉讼主体不同。
⼀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审程序的原告,即是⾏政对⽅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审中当事⼈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既可以充当上诉⼈、也可以充当被上诉⼈。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政⾏为合法性和相关的⾏政法律关系进⾏审查;⽽⼆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审裁判是否正确,即⼆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政⾏为和⼀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式不同。
⼀审法院审理⾏政案件,⼀律实⾏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审中,⼈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书⾯审理。
(5)裁判⽅式不同。
⼀审判决针对具体⾏政⾏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政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审的审理期限⽐⼀审期限少1个⽉。
(7)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民法院第⼀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政案件的⼀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政⾏为合法性的审查;⼈民法院第⼆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政机关与⾏政相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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