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务院[2005]21号明电),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建立全员安全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及举报形式 1.举报范围
1.1各级的三违行为。
1.2矿井存在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2.举报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陈述、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以及举报箱等形式。
二、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单位进行举报。
2.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特别规定》中列举的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2矿井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的。
2.3因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被停止作业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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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职工六项权利中存在的管理干部违章指挥及违纪行为。
2.5举报单位隐瞒工伤事故现象的。 2.6举报矿井其它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2.7举报安全监察人员在三违查处方面不作为等行为。 2.8举报安全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单位没有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4.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5.举报受理单位为驻矿安监部门和安检科,并由驻矿安监员协同安检科负责对受理举报的各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成A、B、C级)、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单位将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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