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请示
集团总公司: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公司对于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大力度清理。
截止2017年6月30日,经确认的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具体明细如下:
1、 应收TOOF公司款项美元元(人民币6803元);此笔应收款发生在 年 月,系货物到港后,TOOF公司拒不提货,我司将货物转卖,产生6803元差价,该客户 。
2、 应收 公司款项美元379元(人民币2613元);此笔应收款发生在 年 月,系银行代扣即期信用证的使馆认证费,该笔信用证总金额 元。
3、 应收伊朗RLTP公司款项美元60000元(人民币413736元);此笔应收款发生在 年 月,系 。
4、 应收 公司款项美元元(人民币373606元);此笔应收款发生在 年 月,系 。
5、 应收 公司款项美元元(人民币7298元);此笔应收款发生在 年 月,系 。
上述应收款项合计美元 元(人民币 元)。 为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特申请对上
述应收款进行核销。
妥否,请示。
附:核销审批表、相关资料复印件。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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