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释义)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园林绿化部门建设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性质。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移交程序)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者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同步将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平整土地、达到绿化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代征绿地具备分期移交条件时,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应会同园林绿化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分期移交代征绿地,签订《代征绿地分期移交书》。
第六条 (规划验收)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有代征绿地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提前2天通知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参加代征绿地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代征绿地四至范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拆迁腾退情况等,并现场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完成代征绿地移交工作。未按规定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的建设项目,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七条 (产权办理)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代征绿地移交书》(含征地批复、征地结案表、钉桩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取得划拨决定书。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后,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划拨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绿化建设)区园林绿化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建立代征绿地移交台账,将有关移交协议书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绿化时间不得晚于代征绿地移交后的第二年度。
第九条 (违法处理)市区住建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园林绿化部门等依据本部门职责,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逾期拒不履行移交代征绿地、不具备移
交条件签订移交手续、非法侵占代征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历史遗留代征绿地处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园林绿化、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对历史遗留的应交未交代征绿地进行追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已完成规划验收,且有代征绿地的建设项目台账,并将台账交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核查已完成规划验收,未移交代征绿地的建设项目台账;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住房建设部门对已完成规划验收,但未移交代征绿地的建设单位,实施代征绿地追缴。对拒不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对违法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促其尽快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代征绿地移交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代征绿地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 ,代征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面积和坐标见规划批准文件。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应于 前将代征绿地移交甲方。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和地下的管线迁移费等,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六、代征绿地完成移交工作后,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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