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养老保险补缴
一、原固定工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固定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至社保机构办理养老退休,其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待遇审核科审核需补缴月数
3、稽核科结算需补缴金额
4、持《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单据至劳动局养老处进行最后的审核,
5、稽核科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三张,两张至地税局缴费,《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黄联及《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由稽核科存档。(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5日)
6、缴交费用的税单在当月15日前回社保部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二、非原固定工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非原固定工在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可至社保机构办理养老退休,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
2、待遇审核科审核需补缴月数
3、稽核科结算需补缴金额
4、持《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单据至社保领导处进行审批
5、稽核科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三张,两张至地税局缴费,《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白联及《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由稽核科存档。(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5日)
6、缴交费用的税单在当月15日前回社保部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三、农场人员养老退休不足年限补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
2、由稽核科结算需补缴金额(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一例为22%)
3、持《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单据至社保领导处进行审批
4、稽核科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三张,两张至地税局缴费,《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白联及《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由稽核科存档。(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5日)
5、缴交费用的税单在当月15日前回社保部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四、厦门事业单位离职补缴
解除人事关系的参保职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需根据厦劳社[2004]347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2、经主管局人事部门出具其为原编内人员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养老保险超龄补缴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一)规定年龄
1、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2、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二)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三)补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
4、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还须提供:
(1)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 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2)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
(3)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填写超龄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审核后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最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章 社会保险稽核
一、对离休等新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审核。
(一)医疗保险高待遇人员稽核
1、离休类人员:统计当前人员,本月新增。
2、退休人员:统计当前人员,本月新增(扣除按手续办理人员)。
(二)对超出年龄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三)对已经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稽核
(四)死亡人员信息处理
把各类申报死亡的信息统一登记到一张死亡登记表,审核后按正确状态。申报死亡数据来源有:医院报备、退管申报、地税申报、公安数据、养老抚恤金申报、报刊讣告、社区登记等。数据查询按时间段。
1、死亡人员登记
(1)医院报备死亡人员登记
(2)退管申报登记
(3)报刊讣告
(4)社区登记
2、公安数据转换与比对
(1)公安数据转换到统一的死亡登记表
(2)依据身份证,公安数据与社保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3、死亡人员待遇停发
(1)依据统一的死亡登记表,死亡人员调入死亡户(医疗保险待遇停止);
(2)依据统一的死亡登记表,查找养老系统养老金长期待遇、遗属长期待遇;
(3)依据统一的死亡登记表,查找失业系统失业长期待遇;
(4)依据统一的死亡登记表,查找工伤系统工伤长期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稽核
1、对高龄的离退休人员实行按年度随机抽查其生存状况。对象退休人员80岁以上,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则以75岁以上。
2、非待遇调整(扣除一次性补发)情况下,是否存在发送金额比上月高的情况;
3、生存认定(含遗属、供养对象),分社会化管理与非社会化管理。
三、互联网上的审核业务
1、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收回,在网站申报,书面审核。
2、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网上申报。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一、外来从业人员离厦退保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2004年6月30日之前已参保的需提供2004年6月30日前的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印章齐全的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2、社会保障卡;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部份));
5、按本市标准缴费的外来人员须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1、工作人员收取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核对身份证是否有效,是否本人(核对相片),查看是否停保,个人身份是否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养老帐目是否有本市缴费;
2、审核无误,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险外来退保支付核对单”,并请当事人在核对单上签名确认;
3、若不能办理,现场告之原因,并及时退还申办材料给当事人;
4、参保个人可通过帐户所在银行服务热线、银行网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及XM12333.COM网站查询,核对退保款项是否入帐。
二、用人单位为其离职(离厦)外来员工办理退保手续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退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2、外来员工本人工商银行卡卡号或工商银行存折帐号;
3、退保员工的授权书原件(壹份);
4、用人单位填报的《单位集团外来员工批量退保花名册》纸质及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可在厦门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xmldbzj.gov.cn下载);
5、用人单位的承诺书(文本可在厦门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xmldbzj.gov.cn下载);
6、用人单位为其在外地工作的外来员工(2003年7月之后参保)办理批量退保手续;2004年6月30日之前已参保的退保员工须提供其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印章齐全的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
7、按本市标准缴费的退保员工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1、单位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2、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
3、若不能办理,现场告之原因,并及时退还申办材料给单位经办人;
4、经办人办理完毕交由审核人审核;
5、审核人审核完毕提交财务科办理复核及支付手续;
6、参保个人可通过帐户所在银行服务热线、银行网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及XM12333.COM网站查询,核对退保款项是否入帐。
三、参保人员去世,办理个人账户基金继承手续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派出所证明);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在职死亡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对帐单;
4、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继承人的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部份))。
(二)办事程序
1、前台收件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收件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刷银行卡、打印“收件登记表”、交件人签名确认。登记后退回死亡证明原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的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其余材料收件办理;
注:A.收件后发现有问题不能办理的,应登记退件、注明退件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交件人。B.如养老保险手册需清理帐目,由前台收件人员与清理帐目人员内部流转。
2、收件人办理完毕交由审核人审核;
3、审核人审核完毕打印“支付核对单”,其余材料归档;
4、收件人将“支付核对单”交付交件人。
5、交件人可通过帐户所在银行服务热线、银行网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及XM12333.COM网站查询,核对继承款项是否入帐。
四、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厦门市人事局或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调动介绍信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调动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外来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商转函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帐单;
5、社会保障卡;
6、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部份))。 (二)办事程序
1、前台收件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收件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刷银行卡、打印“收件登记表”、交件人签名确认。登记后退回调动介绍信原件或调动表的原件、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本的原件、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其余材料收件办理;
注:A.收件后发现有问题不能办理的,应登记退件、注明退件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交件人。B.如养老保险手册需清理帐目,由前台收件人员与清理帐目人员内部流转。
2、收件人办理完毕交由审核人审核;
3、审核人审核完毕打印“养老转移明细单”和“支付核对单”,与养老保险手册和对帐单一并交收件人,其余材料归档;
4、收件人将相关材料交付交件人。
五、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办理个人账户基金退保手续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安机关批准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和对帐单;
3、社会保障卡;
4、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部份))。
(二)办事程序
1、前台收件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收件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刷银行卡、打印“收件登记表”、交件人签名确认。登记后退回户口注销证明原件、身份证明的原件、银行卡,其余材料收件办理;
注:A.收件后发现有问题不能办理的,应登记退件、注明退件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交件人。B.如养老保险手册需清理帐目,由前台收件人员与清理帐目人员内部流转。
2、收件人办理完毕交由审核人审核;
3、审核人审核完毕打印“支付核对单”交收件人,其余材料归档;
4、收件人将“支付核对单”交付交件人。
5、交件人可通过帐户所在银行服务热线、银行网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及XM12333.COM网站查询,核对退保款项是否入帐。
六、外地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其转移社会保险账户基金的到账确认
(一)经厦门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1月1日前转入的人员需提供厦门市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市教育局的调令或调动通知;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及缴费明细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特殊情况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3、需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已转入我中心银行帐户,且账目清楚;
4、已在厦门市以本市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5、超龄人员已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并提供缴费核定通知单和地税缴费回单;
注:A.市教育局的调令是针对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接收的师范类毕业生、从外地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B、属于被重新录用的人员,须提供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保留其干部身份的通知或关于同意重新录用的通知,同意其原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的方可办理确认划拨手续,否则将已转入基金退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本市人员异地就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1月1日前转入的人员需提供厦门市户籍证明;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及缴费明细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特殊情况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账单;
3、需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已转入我中心银行帐户,且账目清楚。
(三)退出现役军人安置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6年1月1日前转入的人员需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转业证明及户籍证明;
2、2006年1月1日前转入的人员需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
3、退出现役军人配偶在部队参保前已在异地参加过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转移到部队的,须提供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
4、退出现役军人配偶在部队参保前已在本市参保养老保险并已转移到部队的,须提供养老保险从本市转移到部队的基金转移手续;
5、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及缴费明细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转移表;
6、需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已转入我中心银行帐户,且账目清楚;
7、已在厦门市以本市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8、超龄人员已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并提供缴费核定通知单和地税缴费回单。
(四)办事程序
1、前台收件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收件登记。收件人录入基本信息、打印“收件登记表”、交件人签名确认;
注:收件后发现有问题不能处理的,应登记退件、注明退件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交件人。
2、收件人办理完毕,打印“交接表”交由后台审核人审核;
3、审核人审核完毕打印“个人帐户确认单”,与原收件材料一并交还收件人;
4、收件人将相关材料交还取件人,取件人在“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七、清理参保人员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帐目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和对帐单;
2、档案材料;
3、如有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厦门市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开具的调动介绍信或调动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养老基金转移单原件;超龄补缴单原件。
(二)办事程序
1、前台收件人员审核材料、校验原件,如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收件登记;
2、收件人办理完毕交由审核人审核;
3、审核人审核完毕打印“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与养老保险手册/对帐单一并交收件人,其余材料归档;
4、收件人将相关材料退回交件人。
第四章 待遇审核
一、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一)养老金待遇审核对象:
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办理待遇审核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职工退休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参保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3、参保职工户口簿;
4、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参保职工个人档案;
6、向地税部门申报停保的“减退表”(单位职工需加盖单位公章);
7、属厦府[2004]178号文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需提供人事部门审批核准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表》;
8、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
9、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和用人单位的聘用决定;
10、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应提供职工档案和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三)对申报人的提供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人是否符合办理退休的必备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2、申报人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3、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有经过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批复材料;
4、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政策规定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申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的确认。
(四)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负责办理退休待遇申报,并在《厦门市职工退休登记表》填写审核意见,上传市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审批和计算养老待遇。
(五)离退休(职)人员对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信息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上报市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需调整的,报经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进行核准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同时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一)当厦门市政府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环节。
(二)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
(一)待遇审核环节负责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提出申领一次性养老待遇的审核。
(二)参保人办理一次性养老待遇申领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厦门市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参保本人申领一次性养老待遇的申请书;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
(三)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退休登记”计算申报人的一次性待遇数额,在相应表格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按照业务规范审批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四)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四、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一)离退休(职)人员和供养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相关表格(如:《离退休人员减退表》;《遗属人员减退表》;《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离退休(职)人员或供养遗属人员死亡证明(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审批表》;
4、申请供养直系亲属已年满16周岁,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学习的,应提供学校证明;
5、申请供养直系亲属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在相关表格上填写审核意见(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审核后需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三)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五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等内容。
一、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账,生成发放数据和《厦门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二)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厦门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由财务支付环节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
(三)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月定期接受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二、一次性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厦门市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生成《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付通知书》,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三、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每月依据上月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新增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发放数据和《遗属待遇电子数据支付通知书》,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2、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月定期接受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六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一、收入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以及基金征收到帐的划转分解结果,编制《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分类汇总表》,并做好基金征收划转分解数据与地税、财政、银行部门提供的已确认的基金入库数据的核对。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帐情况通知帐户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3、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二、支出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帐情况。
2、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支付指令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3、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提交的支付指令《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付批次表》,并依据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信息,从“支出户”支付。
4、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提交的支付指令《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批次表》,依据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户”支付。
5、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6、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帐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三、 会计核算
(一)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1、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征收入库凭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记帐凭征。
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应以收款银行回单、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完税凭证或《厦门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入库表》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分类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2、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3、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帐凭证。
4、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收入汇总表》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6、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帐凭证。
(二)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1、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支付指令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对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厦门银联批量代收代付业务——代付资金总额确认表》、《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转帐分类汇总表》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交的《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批次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对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厦门银联批量代收代付业务——代付资金总额确认表》、《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转帐分类汇总表——异地转移支出》和帐户管理环节提交的《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付批次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5、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人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三)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
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四)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
(五)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四、 预算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2、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决算
1、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并进行年终结帐。
2、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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