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等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汇报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科学组织施工,规范设计变更;
5、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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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监督检查由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3、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4、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以上监督检查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三)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内容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中央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
以上检查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一)组织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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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对平时自查和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若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对本部门所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如督查不到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因督查不到位,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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