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 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发包方) 专业分包人: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就 专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作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分承包范围: 2工期
2.1本项目施工工期以发包方总体施工计划为依据,并以月、周计划安排分段工期进行
约定。
2.2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
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实际按照项目部工期总体安排。 2.3承包方拟为本工程提供_ _名作业人员。 3专业报酬
3.1 本工程专业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 (1)固定专业报酬(含人工、材料、辅材、机械、运输、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工作内容以及管理费、税金等),按照双方确认施工图纸及施工工艺,彩钢板双面为0.5厚,聚苯容重为25Kg/m3,搭接式施工,具体质量及要求按照项目部要求。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计件固定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具、机械、试验费、现场经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工伤保险、根据工艺要求技术措施费用等),按确认工程量计算。
3.2采用第( )种方式计价,业报酬一次性包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专业报酬共计:¥: 元(人民币)
大写:
3.3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不同工作成果计件单价分别为: 3.3.1 单价 元/平方米;
工程量 平方米,合计 元;
3.3.2 单价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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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 平方米,合计 元;
3.3.3 单价 元/平方米;
工程量 平方米,合计 元;
3.3.4以上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结算 3.3.5专业报酬共计:¥: 元(人民币) 大写:
3.3.6固定专业报酬或单价调整情况: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固定单价,施工期间应
材料、人工价格上涨,其风险含在合同单价中,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约定、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等级。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双方其他约定文件。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 7总包合同
7.1当承包方有必要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相关专业部分合同(有
关承包工程价格细节除外)副本或复印件。
7.2 承包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发包方应在专业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承包方提供(借阅)图纸 套。 9项目经理
9.1 发包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为 。 9.2 承包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为 。 10发包方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各项工
作,对工程工期和质量向建设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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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3负责工程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方独立使用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
施工场地;
10.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
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6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劳动报酬;
10.7负责与建设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承包方义务
11.1对本合同专业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向发包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熟练工
人投入工作;未经发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承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
有阶段工期要求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发包方要求提交周、日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
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发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
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方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成品保护工作,因
承包方责任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使用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承包方须服从发包方转发发包方及工程师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实施、完工负责,承包方应承担并
履行总包合同约定、与专业作业有关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承包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
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1.12承包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
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操作人员上岗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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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人员,保证按
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方委托生产任务,服从发包方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1.14承包方应针对本合同约定承包内容组成管理班子,包括生产、技术、质量、安全、
材料管理等必需人员,向发包方提供上述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备案。 11.15当发包方原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方在不影响发包方生产任务前提下,
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方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1.16承包方人员必须按施工规范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办理书
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方提供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1.17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管理、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
等方面教育。承包方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发包方有关人员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1.18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2.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安全负责。发包方不
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12.3双方另行约定《施工安全生产与环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3安全防护
13.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但须经发包方安全工程师检验后方可使用。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
包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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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材料、设备供应
15.1承包方自备工具为:为完成本承包范围内项目所需全部施工工具设备 。 15.2承包方采购材料:
15.2.1承包方负责采购专业材料一切辅料,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并经发
包方、监理、发包方共同对材料生产厂进行考察确认。由承包方按已确认生产厂家采购专业材料,并向发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带防伪标志)、检测报告、产品性能使用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等。承包方对材料质量负责。
15.2.2承包方采购材料到场后须先经发包方确认,方可卸车。当发包方发现所购
专业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5.2.3承包方采购专业材料应集中进场,禁止随干随进货。在使用前,承包方应
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5.2.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应要求
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费用及发包方索赔,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5.2.5承包方采购主料、辅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15.2.6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6工时及工程量确认
16.1 采用固定专业报酬方式,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6.2 采用按确认工程量计算专业报酬,由承包方按月(或旬、日)将完成工程量报
发包方,由发包方确认。对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16.3 本工程工程量计算原则以 为标准计算。 17专业报酬结算与支付 17.1结算资料:
17.1.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工程(中标)有关施工图,承包方按本合同编制施工
预算书。
17.1.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按月、周计划约定工期安排作业人员
完成承包内容,并取得有效验收书面签证。
17.1.3有效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17.2专业报酬结算:
17.2.1承包方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发包方、监理共同办理书面验收签证手续。 17.2.2承包方应于工程交工后15日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
到结算资料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办理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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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专业报酬支付
17.3.1本工程发包方不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
17.3.2承包方每月22日前按实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完成工程量向发包
方申报工程款。
17.3.3申报资料包括:发包方验收签认表、承包方工程量申报表及发包方核准表。 17.3.4发包人按彩钢钢结构屋面验收合格、经办理完结算单后,一次性付给承包
人。
17.3.5专业报酬支付以银行转帐形式办理。
17.3.6承包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方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同时向发包方出据
“北京市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18施工变更
18.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出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工程量; (3) 改变有关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18.2 因变更导致专业报酬增加及造成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
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专业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8.4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专业报酬。 19施工验收
19.1 承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承包方施工完毕,
应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发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视为承包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发包方与发包方间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方相关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后(包括承包方完成工作在内),按正式竣工备案竣工日期计算承
包方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保修期为伍年。
20施工配合
20.1 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发包方按建设方或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涉及承包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发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必须承包方配合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承包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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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承包方按约定完成专业作业,必须由发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进行配合时,
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工作或确保承包方获得该第三方配合,承包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费用。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不按时向承包方支付专业报酬; (2)发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他情况。
21.2发包方不按约定核实承包方完成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专业报酬或专业报酬尾
款时,应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拖欠专业报酬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承包方支付每日 1 ‰违约金。
21.3 发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时,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发包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顺延延误承包方工作时间。
21.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罚款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 3%。
(2)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标准
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 违约金; (3)承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 元,承包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延误承包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
22索赔
22.1 发包方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承包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发包方能遵守总包合同。
22.2 在专业作业实施过程中,如承包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
情形出现,则发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建设方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发包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相应部分转交给承包方。 22.3 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
有效相应证据。
22.4 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其他
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承包方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发包方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
补偿经济损失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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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方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地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方项目经理送交索赔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2.5 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索赔。
23争议
23.1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
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采用向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2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承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专业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25不可抗力
25.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定义与总包合同中定义相同。
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项目经理认为承包方应当暂停工作,承包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和延误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专业作业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和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使用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承包
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
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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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延误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 2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6.1 在专业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
值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包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承包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2 专业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顺延合同工作时间,由此发生费用双方另行协定。所发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7合同解除
27.1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
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27.2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专业报酬。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28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专业作业成果报告,并经发包方签认;专业报酬价款(含保修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9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叁 份,发包方执 贰 份,承包方执 壹 份。 30补充条款
30.1双方约定:承包方服从发包方VI体系管理,按发包方要求统一现场员工服装
及安全防护用品。
30.2 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按时参加发包方生产例会。 30.3承包方需提供资信文件如下: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施工简历、市建委备案资料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项目经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服务于本工程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名单、上岗资格或资质证书,并加盖公章。 ▲服务于本工程特殊工种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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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由发包方代扣代缴税金,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税证明。
30.5本工程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总价5%,保修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为5年,保修款待
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
30.6本合同附件:《施工安全与环保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7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准出现因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及时而出
现纠纷争端,发包方有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以解决纠纷,平息可能发生上访事件。发包方因此发生所有费用事后均由承包人分包费用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发包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分包合同。
31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地 址 : 地 址 :
电话: 电 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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