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 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对策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可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①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民间文化长期不被重视,人们没有从文化上、全球化的背景来看待这个中华文化的另一半,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科学的保护,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依存于独特时空,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各种文化艺术、技艺、民间习俗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独特的语言、文字正在消亡;③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许多独门技艺人亡艺绝。一个老艺人的故去之日,或许就是一种民间艺术失传之时;④大量珍贵实物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十分严重;⑤民族民间文化经费严重不足,研究人员短缺。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2.1 法律层面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也时常遭到侵害。因此,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已是当务之急。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思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三方面的法律性质,即特
定民族性、活遗产性和以口传心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划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社会民众型权利主体;二是团体型权利主体;三是个人型权利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等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给予保护,但是应当设定为公共利益的限定。
(2)目前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想选择。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等。
(3)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原则以及法律机制框架来说,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的状态。尽管有一些难度,但只要文化界与法学界紧密配合,就一定能够成功。
(4)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同时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2 政府层面
(1)加大经费投入并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普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基本完成的省区建立档案或数据库,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省分布地图集”。政府每年从国库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补贴那些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2)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3)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课程,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大学等,使青少年近距离感受和了解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