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公司的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实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采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部门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建立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设施,并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以及预防人体直接接触等安全措施;贮存场所、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消毒和清洁,临时贮存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临时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9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及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去向等。台帐材料必须齐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季报和年报。
第10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制度。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转移、利用和
1
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