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2]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330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仍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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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划 科学规划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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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根据编制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并结合本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编入下一年度本级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共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省属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当地地级市(含顺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省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属于省属部门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厅;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级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
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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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划 科学规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来拨款渠道缴回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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