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井下物资管理,减少物资丢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利用井下物资资源,提高井下物资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经矿党政研究决定,特修订《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和《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⒈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
⒉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
龙泉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下物资使用及回收复用管理,减少物资丢失浪费现象,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井下物资管理机构
一、矿成立井下物资管理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纪委、一采区、二采区、工程区、安装区、抽采区、外运区、运输科、通风科、矸石山治理科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三个专业管理组 ㈠主材管理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兼) 副组长:生产科科长 ㈡其它材料管理组 组 长:经营副矿长(兼) 副组长:供应科科长 ㈢设备、配件管理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兼) 副组长:机电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井下物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办公室主任由企管办主任兼任。
二、井下物资管理组职责 ㈠管理领导组职责
负责审定批准下发《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督促办法的
实施,组织井下物资检查并协调解决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管理办公室对本办法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㈡专业管理组职责
分别负责主材、其它材料、设备、配件等使用、回收、复用管理工作;负责井下物资的调拨、发放、保管工作,建立井下物资管理台帐;负责对井下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建立物资使用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与使用单位对帐;负责向井下物资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汇报井下物资管理、使用、回收、复用等情况。
㈢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报管理领导组审批下发;负责收集井下物资使用、回收、复用管理的信息资料,动态抽查井下现场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各专业管理组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负责向井下物资管理领导组汇报井下物资的管理、使用、回收、复用等情况。
第二条 井下物资使用管理
一、主材使用管理 ㈠一般规定
1、生产科作为全矿主材管理单位,负责主材(井下巷道支护用
品,即坑木及其代用品)的审批管理工作。
2、生产科主材管理员要深入井下现场掌握进尺及现场第一手资料,每月至少对全矿主材使用单位全部检查一次。
3、生产科主材管理员每旬要到供应科核实主材出库情况,根据进尺及出库数量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主材使用管理信息,为领导审批主材提供依据。
4、为便于生产科及时掌握主材出库情况,供应科主材发料单实行一票六联(即保管员存单、库房存单、使用单位存单、供应科账务存单、财务结算存单、供应科门卫出门存单)。
5、为保证主材质量,供应科每进回一批主材,要通知生产科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并备案,经生产科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未经生产科验收而私自下井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自负。
6、更新厂加工的金属支架、钢带、金属网等主材,应由有资质的质检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生产科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发现一次未经验收而私自下井的,更新厂承担原值10%的罚款,若在井下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事故,使用单位和更新厂承担一切责任。
7、地面单位需用木材、钢梁等消耗品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生
产科科长、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供应科方可发料,费用不计生产消耗。
8、主材审批单上注明必须回收的材料,使用单位在使用完后应及时回收升坑,未及时回收的按物资原值罚款,并视情节处罚使用单位区、队责任领导200-500元。
9、掘进工作面竣工后,工作面所有主材必须回收干净,并及时通知生产科主材管理员进行验收,未通知生产科主材管理员进行验收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发现主材遗留、丢失未回收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责任领导200-2000元罚款。
㈡主材审批
1、用料单位应严格执行主材审批制度,每月26日前各用料单位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下月主材消耗计划,经用料单位盖章及队长、区(科)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生产科统一审批汇总,月底前报供应科计划组采购。虚报或不报的单位,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凡未经生产科批准的主材,供应科一律不得发放。
2、列入计划的用量不得超过设计用量,如因支护变更或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材料消耗增加,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经队长、区
(科)长、生产科主材管理员及科长审批后,供应科方可供料。
3、主材报告中的主材必须配套领取(50m或100m巷道成型所需各种主材),报告中必须写清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用料地点,否则不予审批。
4、采煤工作面使用单体、∏型梁的,按作业规程要求数量另加5%的备用量审批,特殊情况根据规程措施另行审批。
㈢主材使用规定
1、主材应堆放在井下料场并分别码放整齐,发现损坏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处以200-500元罚款。
2、各用料单位由于工程变更等情况造成原审批的主材不能使用时,要及时通知主材管理员现场清点,生产科另行调剂安排使用,严禁随意丢弃浪费。
3、特殊情况下的主材消耗量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通知主材管理员清点消耗量,作为月底考核的依据,否则按丢失处罚责任单位。
4、通风科在密闭巷道时,必须提前一周通知有关单位回收或转移巷道内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密闭,通风科未通知材料所属单位或材料所属单位未按期转移材料,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并视情节
对区、队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㈣主材分项管理办法
凡发现丢失浪费、乱堆乱放、人为损坏、不合理使用主材的,一律按材料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队长、书记视情节给予200-500元罚款,并对区(科)相关责任领导200-500元罚款。
1、坑木
⑴、使用坑木的单位要按照规程措施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合理领用坑木,对3m以上的长材,原则上由供应科坑木厂加工,严禁井下随意砍截,否则按不合理使用处理。
⑵、供应科坑木厂必须按照料单规格加工坑木,保质保量,若发现数量、规格与料单不符,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科坑木厂负责。
2、火工品
⑴、每月由生产科按照施工队组的规程措施下达合理的炸药、雷管消耗计划。
⑵、火工品只能领取当班所需用量,未用完必须退库,发现乱扔乱放现象,火药按200元/kg、雷管按50元/发对责任队队长、书记、
责任人、区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罚款。
3、金属支架(含拱架、∏型梁)
⑴、井下所有金属支架由施工队组编号管理,编号一律由外向里用白(红)油漆书写,写在同一侧,不编号按50元/根处罚责任单位。
⑵、金属支架必须按梁:腿=1:2配套领用(巷道开口、贯通除外),凡不按规定配套领用造成梁、腿剩余的,供应科不得再给补供,按材料浪费处理,影响生产责任自负,并对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处罚。
⑶、采煤工作面顺槽的金属支架,以提前替棚为原则,将回撤的支架运到距工作面50米外的适当地点整齐堆放或装车待运。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乱堆乱放处理,未回支架对责任单位按丢失处理。
⑷、金属支架应在料场分梁、腿整齐码放,严禁乱堆乱放或放置在淤泥、积水中,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乱堆乱放处罚。
⑸、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金属支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回收退库或办理移交,否则对责任单位按丢失处罚。
4、锚杆、锚索、钢带及附件
⑴、开掘工作面料场的锚杆(含托盘、托架、钢带等)、锚索严禁乱扔乱放,要求整齐存放并挂牌,锚杆、锚索、钢带必须上架,锚杆严禁非支护使用,对于1.2米专用吊装锚杆,每班班长根据进尺从
地面库房领用相应数量到井下工作面进行打设,确保锚杆合理支护,否则,按材料不合理使用处罚使用单位。
⑵、掘进巷道施工中损坏的锚杆必须当班回收到工作面库房,严禁乱扔,每月由队组集中交回交供应科,损坏率超过3%时,超出部分按浪费材料处罚使用单位。
5、单体液压支柱及配件按《龙泉煤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规定》执行。
6、网类
⑴、采、掘面的网类必须存放在无积水、无淤泥处,整齐堆放。否则按乱丢乱扔处罚使用单位。
⑵、工程竣工后剩余的网类,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或复用(复用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⑶、网用于非支护时,必须经生产科审批。
⑷、发现职工把网用于躺、卧、坐等做垫子的,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300元/次。
7、树脂药卷
⑴、树脂药卷在井下使用时,应保证包装箱完好无损,码放层数不得超过5层,非正常损耗、人为损坏或乱丢乱放的按本项规定进行
处理。
⑵、树脂药卷按3%计算正常损耗。
⑶、树脂药卷在搬运途中发生丢失、遗漏、损坏的(未到达工作面),由发生地点使用单位承担责任,按材料丢失处罚。
⑷、严禁井下大批量储备树脂药卷,如因备用量大导致树脂药卷过期的,一经发现按药卷原价处罚责任单位,并罚责任单位领导1000元。
8、仪器仪表
生产科每季度对各单位仪器仪表使用台账、井下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对领用的仪器仪表要妥善保管并做好领用、退换台账,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否则按不合理使用处罚使用单位。
㈤考核责任部门:生产科考核使用、制作单位,企管办考核生产科。
二、其它材料使用管理 ㈠电缆使用管理 1、管理职责划分
⑴、供应科负责电缆的进货、保管、编号、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实行“帐、物、图”三对口),对
在用电缆进行动态检查,对使用单位的回收复用情况进行考核。
⑵、机电科负责电缆的选型设计、入井检验、使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在用电缆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⑶、保卫科负责井口、门岗的检查及偷盗电缆案件的侦破工作。 ⑷、各区(科)队组指派专人对本区(科)队组所辖区域在用电缆进行管理,并建立使用台帐,每月末与供应科核对一次台帐。
⑸、井下在用电缆由供应科牵头,每半年清查一次,并书面汇报矿有关领导。各使用单位的电缆管理员每月要清点核实在用电缆的数量和使用状态。
2、电缆使用管理
⑴、各单位领用电缆时,供应科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放,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拆除谁回收”的原则。
⑵、综采工作面安装使用的各种电缆,由安装区负责从供应科领取安装,安装完毕后凭领料单移交综采队继续使用管理,安装区办理移交手续,综采队办理接收手续。
⑶、开掘队组使用的电缆由各队组从供应科领用并管理,工作面结束后回收或移交其他队组继续使用,移交其他队组使用时要通过供应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⑷、各队组对使用的电缆要建立台帐进行登记,以便回收或移交时进行核销和综采工作面收尾时进行现场核实。
⑸、1140V及以上的电缆入井前,领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做电缆耐压和泄漏试验,修补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做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浸水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对不合格的电缆禁止入井。
⑹、16m2以上入井电缆实行编号管理,电缆两端应注明电缆长度、型号,电缆编号牌的设计、制作由供应科负责。在用电缆由供应科逐步补齐编号。发现一处电缆无编号,处罚供应科责任领导300元。
⑺、固定敷设电缆由使用或维护单位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⑻、井下在用电缆一般不使用冷补修复,特殊情况在井下冷补修复后的电缆,必须经机电科检验合格并粘贴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必须定期升井进行试验。
⑼、各使用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未经供应科同意私自截锯电缆,按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按电缆原值的10%处罚,对区相关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3%进行处罚。
⑽、备用电缆应按标准化要求堆放,尽可能放置在靠近工作面有
人看管的地方。未按标准化要求存放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300元/次。
3、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机电科、保卫科。
㈡塑料电缆挂钩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塑料电缆挂钩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发放塑料电缆挂钩必须注明使用地点、规格、数量,并登记使用台帐。
2、开、掘工作面使用的塑料电缆挂钩在巷道施工结束后,施工队组凭领料单现场清点移交使用队组继续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供应科、施工队组、使用队组三方签字。现场清点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缺少或丢失按30元/个处罚施工队组。
3、综采工作面两顺槽使用的塑料电缆挂钩,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要及时回收并交回供应科,待回采结束后,供应科按面进行考核,缺少或丢失按30元/个处罚综采队。
4、其它巷道在用电缆挂钩,按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缺少或丢失按30元/个处罚回收单位。
5、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㈢五小电器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五小电器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机电科负责五小电器的编号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
2、五小电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防爆组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符合要求的张贴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未经防爆组检查私自入井者,对领用单位罚款500元,对领用单位的区、队机电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同时机电科防爆组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对机电科责任领导、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3、井下在用五小电器要上架(板),摆放整齐,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动力接线盒必须定期测温,检查结果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处理。
4、每月机电科、供应科牵头对各单位五小电器的使用情况及库存数量进行一次检查并核对帐目,对违规使用五小电器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队长处以300元罚款。
5、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㈣LED照明灯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LED照明灯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机电科负责LED照明灯入井前的防爆检查。
2、供应科必须建立LED照明灯使用台帐,发放LED照明灯必须注明使用地点、规格、数量。
3、LED照明灯实行随队管理、随面交接。固定场所、巷道安装的LED照明灯由场所、巷道管辖单位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等存在移交的,供应科回收组参与现场移交,并负责现场监督清点LED照明灯的数量,记录在移交清单内。LED照明灯缺少或丢失按原值处罚使用单位,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元罚款。
4、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㈤运输带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运输带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做到“帐、物、图”三对口。
2、运输带安装单位从地面下井时,供应科要记录登记所使用运输带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井下安装结束后,工作面移交使用队组时,供应科应对运输带进行清点,符合要求时正常进行移交。否则,对短缺和丢失数量按运输带原值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区、队
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3、严禁通风科或其他单位私自使用运输带做风帘,如用运输带做风帘使用等,按所使用运输带原值的3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4、各单位要加强皮带运输机管理,减少皮带跑偏因素。皮带跑偏造成运输带损坏的视情节按原值30%以上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5、随意割断运输带的,按每口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造成运输带报废的按原值的3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6、对运输带使用、管理好的队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7、各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对皮带上下托辊进行注油、清理缠绕在托辊上的杂物,定期检查皮带上下托辊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整条皮带H架是否整齐,皮带空转或负荷状态下是否跑偏,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和调整。对复用的个别不能正常运转的旧带应及时替换,以免影响整条皮带运行。
8、保运队和外运队对所辖各条钢丝绳强力皮带除按第7条执行外,还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各条钢丝绳强力皮带的工作面、非工作面、
边部及接头部位是否出现划痕、脱胶、开口、露钢丝等现象,如发现以上问题应及时报供应科和机电科安排处理。
9、各使用单位严禁在皮带头、中部和机尾采用木板、托辊、钻杆等材料别皮带,严禁用皮带运输和回收材料。
10、各单位在替换皮带时必须从皮带串条上拆下,两头都带皮带扣,严禁从皮带接头处随意割皮带。
11、皮带使用中发现缺托辊、坏托辊不更换、H架歪曲不调整、皮带严重跑偏且不调整、皮带替换或回收时乱割皮带、皮带放在水里、被煤泥掩埋、回采时不按整卷皮带回收,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发现用木板、托辊、钻杆等别皮带,罚队长、书记各300元;发现皮带被扯,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处罚,并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区长、机电副区长各300元。
12、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㈥风水管、瓦斯抽放管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各种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复用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
2、工作面铺设的风水管、瓦斯抽放管是否拆除由生产科确定,各单位遵照执行。
3、开掘队组使用风水管,由本队组到供应科按生产计划领取,每月对一次帐。各采区工作面临时使用风水管,统一由采区使用管理;东西大巷使用的固定风水管统一由运输科管理。
4、回采过程中需要拆除的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由负责回收的单位及时回收到供应科。
5、井下码放的各种风水管、瓦斯抽放管,未经供应科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调用,如确需使用时,必须到供应科审批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未经供应科同意私自调用回采工作面风水管、瓦斯抽放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队责任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6、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㈦钢轨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各种钢轨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复用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帐。
2、各使用单位对井下的钢轨既有使用权,又负有管理义务。生产单位需要使用钢轨时,必须报供应科审批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私自调用回采工作面钢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元罚款。
3、随着综采工作面的回采进度,采区要安排队组将拆除的钢轨
码放到设备列车外并及时运送到供应科并办理移交手续。
4、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 ㈧风筒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井下风筒的进货、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台帐。通风科负责全矿井下风筒的使用、管理、回收和复用工作并建立台帐。
2、通风科要加强井下风筒管理,不准私自外借;供应科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3、发现使用单位丢失浪费风筒或将风筒挪作它用的,由通风科出具证明,供应科按风筒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500元罚款。
4、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通风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通风科。
㈨专用工具使用管理
1、供应科负责专用工具的进货、保管、发放、回收、修复工作,并建立使用、回收、复用台账,机电科负责入井前的防爆检查。
2、专用工具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防爆组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符合要求的张贴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未经防爆组检查私自入井者,对领用单位罚款500元,同时对领用单位的区、队负责人
各罚款300元。机电科防爆组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对机电科责任领导、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3、每月机电科、供应科牵头对各单位专用工具的使用情况及库存数量进行一次检查并核对帐目,对视情节违规使用专用工具的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4、考核责任部门:供应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供应科、机电科。
三、配件使用管理
㈠各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配件消耗计划报送机电科,编制月度计划时要结合本单位所用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配件的使用与消耗情况以及库存备用件情况按标准认真编写。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计划或计划敷衍塞责、应付差事的单位,给予罚款300元。机电科配件组对进货渠道困难的配件(进口件、需现金交易的)要提前做计划,保证供应及时,因计划员失职造成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㈡配件的领用必须严格执行凭票发放程序,严禁白条发放,即必须持配件计划员打印的出库单领料,要求印章加盖齐全,否则一律不准发放。无出库单发放配件,每出现一次,给予保管员罚款100元。
出库单印章不全发放配件,每出现一次,给予保管员罚款30元。对于特殊无料号、无单价的配件须由配件库组长、配件组长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㈢各单位领取配件时实行交旧领新原则,机电科配件组计划员、保管员要密切配合,严把交旧关。各单位在申请领用配件时必须将旧件交回,库房收到旧件,开据回收单(单据一式三份,一份交计划员,一份交保管员,一份交旧单位留存),使用单位凭旧件的规格、型号和数量领取相应的配件,不交旧者不发新配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品种及标准交旧,计划员开票要根据回收单的数量,确定开票发放数量,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交旧的单位,必须在5日内交回。各单位不能单纯考虑节约配件费而忽略设备的完好,设备完好率不达标,按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及检修质量标准考核评估,由机电科设备组、四专组考核处罚。
㈣机电科节假日原则上不发料,确因生产急需的配件,必须经领用单位领导和机电科值班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㈤严格执行配件验收手续,配件保管员要做好入库登记和验收记录工作,配件要精心保养,防锈涂油,上盖下垫,防止配件锈蚀损坏。
㈥地面配件仓库内配件必须按机型、品种分类摆放整齐,数量明
确,挂牌建账。井下配件库房要按规定设置,顶板和煤帮要背严,底板要用废旧皮带铺垫。各单位允许在地面库房或井下库房有一定量的配件储备,易损易耗件的储备量不得超过30天用量。大型件如溜槽等可放在巷道内,但要摆放整齐,不得影响通风和运输。密封件等橡胶制品在井下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防止受压。电器件不得在井下储备,液压件必须封堵。机电科配件组要定期对各单位地面及井下的配件库房进行检查,同时对配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了解其使用环境、质量情况、存在问题、掌握其运行周期及规律。
㈦各单位安装、拆除配件时要掌握拆卸顺序、方法,用力适度,杜绝野蛮作业。拆下的旧配件,要及时出坑交库,不得短缺,油缸类配件在运输和存放时必须将柱芯收回,防止损坏电镀层。
㈧矿内自制、加工修理件,原则上由机电科检修队或机电设备修理厂制作修理,不得外委,价格不得高于原值30%,计划员必须严格把关,修复件必须达到原件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修理件保修期至少为6个月,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修理单位责任。
㈨各单位申请加工的配件必须提供正规加工图纸或样品,经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和所属区(科)长签字,机电科技术组审核后,机电科方可安排加工制作。自制件的领用执行配件领用办法,制作、修理
单位不得私自将产品发放使用单位,否则不予认可。
㈩机电设备修理厂的自制、加工、修理结算价格,执行市场价,机电科要严把产品质量验收关,产品不合格,矿不予接收和付款。
(十一)考核责任部门:机电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机电科。 四、设备使用管理
㈠各单位生产临时急需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机电科分管副科长审批后报机电科科长,机电科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组织货源,并汇报有关领导。
㈡井下原则上不放置备用设备或电动机,如生产确实需要备用设备,必须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方可备用。备用设备必须放置在干燥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严禁拆件使用。生产急需用时,须经机电科分管科长批准后方可拆件,但事后由使用单位领取配件及时修复。
㈢所有入井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设固定资产编号牌,资产编号严格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进行编号,井下设备每缺一个固定资产编号牌罚使用单位50元,属机电科未设固定资产编号牌的罚机电科100元。
㈣所有防爆设备均需机电科四专组检测合格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电器设备保护插件均须经机电科监测组测试合格,并取得测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㈤机电科、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明细台帐,详细记录附属设备的明细、数量、固定资产编号、使用地点、变更情况等,做到帐、卡、物相符。机电科每月要对各单位在册设备进行清查,各使用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设备动态报表报机电科设备组,以便检查核对。
㈥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的现场管理,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应保持完好,充分发挥其效能,所有设备不得缺油、缺件和带病运转。皮带不能缺保护、少托辊;运输机不得缺刮板;减速器不得缺油、漏油、掉进杂物;开关不得甩保护运行,且动作灵敏,运行可靠;支架的安全阀要灵敏可靠。设备所加的油质液要符合标准,设备运转声音要正常,紧固件不松动,各部件间必须配合严密,排气孔畅通,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责任制、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定期润滑、定期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必须保证规定的检修时间,做到润滑、检修有标准、有记录。否则,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罚。综采、综掘工作面设置专用文件箱,放置各种检修记录、实用图纸,以便随时检查。各种记录一处不清罚责任人20元,无记录或少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㈦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含备用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测试。环境潮湿的地点应放置干燥剂,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未定期检查及绝缘性能测试的,每台次罚责任人20元。
㈧设备维修、操作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操作设备,严禁无证操作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㈨严格执行设备事故追查制度,对每一次设备事故都要进行认真追查,建立好设备事故档案,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罚款。
㈩机电科设备组、四专组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各生产单位对设备的需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四定”处理并跟踪复查。
(十一)考核责任部门:机电科考核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机电科。
第三条 井下物资运输管理
各类入井、升坑的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实行运输任务票制度,运输
任务票的设计制作由运输科负责。
一、井下物资入井运输管理规定
㈠各用料单位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井下物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物资入井跟踪交接工作。
㈡井下物资运输任务票为一式四联票,一联票交送调度室,二联票交送运输科车管站,三联票交送运输科运料司机,四联票由各用料单位保存。
㈢用料单位承办人按任务票要求填写物资名称、数量、所装料车车号、运料地点及要求到达时间,用料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用料单位承办人签字(盖章)。
㈣用料单位承办人负责在井下物资所装车辆两侧注明用料单位、运料地点及时间,承办人把任务票第一联提前交到调度室,然后持第二联、第三联到运输科车管站办理运输签字手续。
㈤运输科车管站自接到第二联运输任务票后,将第三联交给运料司机,按运输任务票要求及时间安排运输工作。用料单位承办人要配合运输三队运料人员,把入井材料运至井口材料车场进行车辆分类排序。
㈥用料单位承办人必须到运输科车辆管理站办理材料运输相关
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单位,材料一律不准入井。用料单位承办人等待物资入井后方可离开,若因提前离开发生物资丢失、损坏现象的,由用料单位负责。
㈦运输科运输三队与井下各区(科)交接物料车地点为各采区斜坡底等阻车器以里作为交接地点。
㈧材料入井后,各用料单位派专人在井下材料车场等待,接收材料车辆并办理签字移交手续(在任务票第三联进行签字)。若运输三队按任务票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用料单位无人交接时,运输三队要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督促用料单位尽快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对用料单位一次罚款200元。若因用料单位无人接收,发生物资丢失、损坏现象的,由用料单位负责。
㈨用料单位承办人与运料司机移交后,各区(科)、队组织本区(科)、队组进行运输。
㈩各区(科)、队井下物资自与运输三队移交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把所占用井下物资车辆返回到与运输科交接处,否则,将按《龙泉矿井下车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所有井下队组所需入井材料主要集中在早班进行运输,二班、夜班原则上不进行物料运输。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二班、夜班物料
入井时,用料单位必须提前与矿调度联系,由矿调度通知运输调度,运输调度通知科队值班领导进行运输安排。早班车辆入井时间为:早11:00-11:30,各用料单位必须在11:00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其它时间运输三队不负责运输工作。
(十二)考核责任部门:调度室考核运输、使用单位,企管办考核调度室。
二、井下物资回收运输管理规定
㈠井下物资回收运输票一式四联票,一联交调度室,二联交运输科车管站,三联为运输科运料司机,四联由各物资回收单位保存。
㈡回收单位承办人按回收任务票要求填写井下回收物资类别、数量、所装车车号、回收单位及交库地点、时间等,回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回收单位承办人签字(盖章)。
㈢回收单位承办人持一式四联回收任务票,到井下与运输科运输三队现场清点办理移交手续。运输三队司机持第三联回收任务票,自双方签字后开始回收运输工作,回收运输工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回收单位承办人持第一、第二联任务票出坑到地面与运输科车辆管理站联系,回收物资出坑后,由回收单位承办人与运输三队承办人到机电科或供应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机电、供应仓库负责人做好回
收记录,回收单位承办人持一联回收任务票交调度室。
㈣回收物资到达地面,运输三队要及时通知回收单位,若未通知回收单位,一次处罚运输三队责任人50元,造成井下回收物资丢失、损坏现象的,由运输三队承担责任,并按丢失、损坏物资原值处罚运输三队;运输三队已通知,回收单位未来交接,每次处罚回收单位责任人50元,造成回收物资丢失、损坏现象的,由回收单位承担责任,并按丢失、损坏物资原值处罚回收单位。井下运输过程中发生回收物资丢失、损坏现象的,由运输三队承担责任,并按丢失、损坏物资原值处罚运输三队。
㈤井下要以区(科)为单位,实行废旧物资统一管理,分装分运,集中回收。
㈥为加强井下物资入井及回收工作,避免物资丢失、损坏现象,要求运输科运输三队定时进行井下物资回收,具体时间为:早班回收车辆8:30-10:00,二班回收车辆15:00-17:30,其它时间内不安排拉运。
㈦抢险救灾及生产急需用料,由矿调度通知运输调度,运输调度安排运输工作。
㈧考核责任部门:调度室考核运输、回收单位,企管办考核调度
室。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井下物资的回收、复用与修旧利废工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废旧物资资源,有效控制新投,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把《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管理机构
一、矿成立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供应科、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纪委、运输科、保卫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三个专业考核组 ㈠主材考核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兼) 副组长:生产科科长 ㈡其它材料考核组 组 长:经营副矿长(兼)
副组长:供应科科长 ㈢设备、配件考核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兼) 副组长:机电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办公室主任由企管办主任兼任。
二、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领导组职责 ㈠考核领导组职责
负责审定批准下发《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督促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回收复用考核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考核办公室对本办法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审核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奖罚结果。
㈡考核办公室职责
负责修订完善《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报考核领导组审批下发;负责收集井下物资回收复用管理信息资料,动态抽查井下现场物资回收复用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各专业考核组在物资回收复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对各专业考核组实施监督考核;每月末组织企管、财务、纪委对井下物资管理部门的帐、卡、物
进行检查核实,并汇总三个专业考核组报送的考核资料,对井下物资回收复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出具考核奖罚结果报考核领导组审核。
㈢专业考核组职责
分别负责主材、其它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回收、修复、复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井下物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动态考核,监督使用单位建立物资使用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每月与使用单位核对台帐;负责向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领导组汇报井下物资管理、使用、回收、复用的考核情况。
㈣配合部门考核职责
调度室负责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过程中各运输环节的监督协调工作;运输科负责运输任务票的设计及传递工作,确保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运输畅通;纪委负责对井下物资回收复用的效能监督考核工作;保卫科负责井口、地面运输线路运输过程的巡查,严厉打击偷盗、损坏井下物资的违法行为。
第二条 井下物资回收复用一般规定
一、对于回收到供应科库房、机电科库房的废旧物资,由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根据职责范围每月组织一次鉴定筛选,将回收物资分为可直接复用物资、修复后可复用物资、不能修复的报废物资三类,
按类别、规格分别建立台帐。经鉴定属于不可复用的报废物资,按矿废旧物资报废程序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对于可直接复用的物资,要本着先旧后新的原则及时安排使用队组复用。对于修复后可以复用的物资,由分管部门统计数量,本着能内修不外委的原则安排矿内单位检修,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各回收单位将回收物资装车捆绑后,运到井下各交接点,办理交接手续后,由运输科运输三队负责从井下运输回收到地面,运输三队与回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回收单位将回收物资交供应科或机电科,供应科或机电科验收开票。
三、每月末,由企管办牵头,组织财务、纪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井下物资回收复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井下物资回收复用具体规定
一、主材回收复用
1、采煤工作面剩余的柱帽、板梁、圆木、背板、木楔、木托板等必须及时回收,剩余木料进入老山发现一次,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200元。
2、采煤工作面的金属支架按100%回收考核。达到回收率按100元/架奖励,达不到时按500元/架处罚责任单位(综采队或准备队与
运输三队在装运中要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各罚50%),并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200元。特殊情况下不能回收的,使用单位必须写出报告,经生产科现场认可,生产副矿长批准后方可核减。
3、采煤工作面顺槽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压制托盘按在用量的60%、w托盘按在用量70%、钢带按在用量的50%、锚索托盘按在用量50%回收考核。达到回收率,压制托盘奖2元/块,w托盘奖6元/块,锚索托盘奖8元/块,钢带10元/条,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按相应材料奖励标准的3倍进行罚款(回收的锚杆托盘应按照每10个或20个串好,并且正、斜眼托盘分开),并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100元。
4、采煤工作面顺槽工字钢轨枕按100%回收考核,达不到回收指标按60元/根处罚责任单位;其它地点拆道时,对施工单位也按上述标准考核。
5、回收坑木能就近直接复用的,由生产科清点数量作为考核依据,并转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不能直接复用的及时组织升坑,生产科以供应科回收单作为考核依据。
二、其它材料回收复用 ㈠电缆回收复用
1、开掘队组使用的电缆巷道施工结束后移交时,供应科核实一次电缆数量,缺少按丢失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队责任人按电缆原值的10%进行罚款,并对区相关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3%进行罚款。如安装工作面需使用电缆,由调度室牵头,供应科、安装区参加,现场清点电缆数量办理移交手续,三方签字后变更相应台帐;如安装不使用此电缆,由开掘队组回收到下一个开掘面继续使用。
2、综采工作面两巷高压电缆由采区安排队组回收,工作面回采完毕必须持回收单到供应科核对回收数量,缺少按丢失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队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10%进行罚款,并对区相关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3%进行罚款。
3、电缆断电后应在一个星期内拆除,拆除的电缆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及时升坑交供应科回收库房。
4、回收电缆必须整段回收(电缆两端必须有编号),供应科按编号核实回收量并办理交接手续。
5、各管辖单位丢失电缆按电缆原值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队责任领导按丢失电缆原值的10%进行罚款,对区相关责任领导按电缆原值的3%进行罚款。管辖区域发现电缆皮,按损坏电缆原值的50%对
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责任领导处以300-500元罚款。
6、更换开关、接线盒或电缆回收时必须从母线盒内拆下,严禁从喇叭口锯下,更不得从中间锯断,否则按人为损坏电缆处理,按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队责任领导按损坏电缆原值的10%进行罚款。电缆交供应科回收库房时两端必须带电缆编号牌且不是齐头,每发现一处齐头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闲置或损坏的电缆,特别是一些短节电缆必须及时升井,可修复的电缆供应科应及时安排修复,原则上优先由机电设备修理厂修复。
㈡五小电器回收复用
1、五小电器的回收复用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2、对井下闲置的五小电器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回收,队组在回收五小电器时,零部件不得短缺和损坏,否则按原值处罚责任单位,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300-500元。
3、在井下现场办理移交的五小电器,供应科、移交双方持移交单现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五小电器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对不办理移交又不使用的五小电器,对原使用单位予以追回,并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4、对于井下回收的五小电器,有修复价值的由机电科检修队修复。
㈢LED照明灯回收复用
1、工作面采完拆除时,LED照明灯回收比例为100%,缺少或丢失按原值处罚使用单位,并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2、LED照明灯回收后,供应科应及时进行清点分类,统计数量规格并登记上帐,能修复使用的及时组织修复,不能修复使用的按材料报废程序审批报废。
3、发现LED照明灯具损毁造成LED照明灯具报废的,按原值处罚使用单位,并视情节对区、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500元罚款。
㈣运输带回收复用
1、工作面采完拆除时,运输带回收比例为90%,低于90%时,所缺部分按原值的30%处罚责任单位。
2、运输带回收后,供应科应及时进行清点分类,统计数量规格并登记上帐,能修复使用的及时安排机电设备修理厂进行修复,不能修复使用的按材料报废程序审批报废。
3、发现皮带被扯造成皮带报废的,对使用队组按原值进行处罚,
并罚队长、书记及机电副区长、区长各300元。
4、替换和回收皮带时乱割皮带的,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5、发现皮带放在水里或被煤泥掩埋的,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㈤钢轨、风水管、瓦斯抽放管回收复用
1、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钢轨、风水管复用原则上先旧后新。
2、回收钢轨和风水管、瓦斯抽放管时,未经供应科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割,否则对责任单位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㈥塑料电缆挂钩回收复用
1、综采工作面回采或采完后拆除设备时,必须将沿途巷道内的塑料电缆挂钩全部拆除回收,交回供应科回收组。办理拆除移交手续时,供应科回收组负责清点塑料电缆挂钩的数量,并记录在移交清单内。
2、拆除的塑料电缆挂钩需在井下其它地点直接复用时,移交单上要注明复用地点和数量。
3、回收的旧塑料电缆挂钩,供应科回收组要进行修复整形以备下次使用。
4、塑料电缆挂钩不拆除的,按30元/个处罚责任单位,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5元/个,井下复用的塑料电缆挂钩对复用单位给予奖励。
㈦风筒回收复用
1、风筒由通风科负责回收、修补和复用,不能修补复用的应及时回收交供应科回收库房,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按风筒原值的30%对通风科责任队进行处罚,并对科、队责任领导各处以300元罚款。
2、凡贯通到位不需要用风筒的巷道,必须及时将风筒回收到地面,通风科检修保管,继续投入井下复用。通风科不得将回收的能复用风筒随意挪作它用,否则按风筒原值对通风科责任队进行处罚,并对科、队责任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㈧专用工具回收复用
1、专用工具的回收复用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2、井下闲置的专用工具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回收,队组在回收专用工具时,零部件不得短缺和损坏,更不能丢失,否则按专用工具原值处罚责任单位,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300-500元。
3、在井下现场办理移交的专用工具,供应科、移交双方持移交单现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专用工具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对不办
理移交又不使用的专用工具,对原使用单位予以追回,并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4、井下回收的可修复的各类防爆开关由机电科检修队修理,各类排砂泵由机电设备修理厂修理。
三、配件回收复用
1、机电科配件组对各区(科)、生产队组领用配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具体交旧比例按附表执行。回收配件由机电科配件组统一管理,机电科库管员对配件回收交旧要严格把关,对把关不严的库管员视情节给予300-500元罚款。
2、交回旧件不得短缺,对不按时交旧的责任单位领导(队长、机电副区长、区长)和领料员视情节给予300-500元罚款。当期交不了的笨重配件限5天内交回。
3、对各区(科)、队组交回的旧件,机电科配件库库管员要核对机型、型号、规格、数量并开据回收单据,按机电科配件旧件管理员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登记上帐(对电器件、有色金属件、液压件等特殊件要妥善保管,严格管理),对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现象的,视情节扣罚旧件库管员300-500元。
4、回收配件经配件组各机型主机计划员鉴定,能修复的组织安
排修复,不能修复的由矿统一处置。
5、机电科配件组对各区(科)、队小库房每月组织一次清查,对清查的配件进行登记,对本区(科)、队现不使用的机型配件和超储的进行追回,交配件库上帐保管且核减该队配件消耗费用。
6、对于井下现场随地乱放的配件或坏配件不及时回收的,属于队管辖范围的处罚队长300元,属采区范围内责任界定不清的处罚区长300元。
7、由于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造成配件丢失不能交旧的单位,按配件原值的30%扣罚使用单位,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
四、设备回收复用
1、采掘工作面采完后设备需拆除或倒面时,拆除单位接受任务前均应和使用单位在现场进行清点交接,设备及附件逐一列表登记清楚,机电科设备组参与移交,以便明确责任。交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三定”处理,三方签字认可,一经签字,视为交接完毕,以后发生的任何丢损情况,均由接收单位负责。安装工作面在安装完成后,也必须按此程序交接。未经机电科许可,私自移交设备或私自将设备更改使用地点的,对责任队组按设备原值的10%进行处罚。
2、交接中所缺设备的零部件及附件限期由责任单位补齐,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按丢失件原值的2%-10%进行处罚。
3、采掘完毕后准备移交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设备上的任何部件拆下作为备件使用或以次充好,否则罚使用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回收队组要按规程措施要求对设备解体运输,不得野蛮作业,做好拆除和交接记录,防止丢失损坏设备。如发现野蛮拆卸、人为损坏设备罚责任队长、责任人各300元,丢失设备按设备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4、随工作面缩短拆下的皮带机或运输机中间部分,使用单位应及时回收升井交库,避免丢失,暂不交库的应整齐垛放在规定地点。机电科设备组每月依据地测科提供的回采进度表核对回收数量,认真清点考核,对不交库或不按规定垛放的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200元/次。
5、闲置和待修设备、附件、更换的零部件等,使用单位应在机电科设备组下通知后5日内组织回收升井退库。
6、工作面设备拆除应及时升井交往机电科设备组指定的修理单位,严禁积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收的,回收单位应提出申请,经机电科核实、领导审批后方可延期。因运输单位影响未及时升井的,
由调度室出具证明,处罚运输三队。
7、设备升井后,拆除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并将设备送到指定地点垛放整齐,会同设备专管员、库房管理员按移交明细验收,办理移交退库手续(三天内办理完毕),所有交库设备均需保证完整齐全,不得缺件或无故损坏设备。
8、因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零部件或附件丢失的,由使用单位从配件消耗指标中领出或加工配件进行补充,出库手续由使用单位办理交到设备组。对不办理补充配件出库或加工手续的单位,对责任单位队长视情节处罚100-300元,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电机按每千瓦10元、零部件按其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第四条 井下物资回收复用奖励与处罚
生产科主材及仪器仪表回收复用奖罚标准详见附表1。 供应科其它材料回收复用奖罚标准分两种情况:对于回收后可复用的物资,回收比例奖罚标准详见附表2;对于无复用价值的报废物资的奖励标准按局供应公司对外废旧销售价格的10%进行奖励,处罚标准按按对外废旧销售价格的50%进行罚款,具体交旧领新比例详见附表3。
机电科常用配件回收比例详见附表4,常用加工件回收比例详见
附表5。
一、对生产队组的奖励
1、奖励范围:对井下回收升坑的废旧物资,按要求交回供应科、机电科库房的单位,由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按业务范围出具证明交回收单位,实行回收奖励,回收奖只发给直接从事物资回收的单位。
2、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等职能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各单位井下物资回收复用检查考核奖励明细,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考核办公室(企管办),由企管办汇总报矿长审批后实行单项奖励。奖励由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等考核部门按管理范围造表,分别对区(科)、队进行奖励。
3、矿设立举报奖。对举报偷盗井下物资的有功人员,经查实,矿将实行重奖。矿举报电话:5109166或5109212
二、对生产队组的处罚
1、对完不成井下物资回收复用指标的单位,每月由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等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并将考核处罚明细报企管办审核。
2、属集体责任的,从责任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属区、队领导个人责任的,从干部月度绩效工资中扣减。
三、对业务管理部门的考核奖罚
1、每月末,企管办组织财务、纪委依据《龙泉煤矿井下物资管理办法》、《龙泉煤矿井下物资回收复用考核办法》,对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负责的井下物资回收复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工作到位,井下物资管理程序完善,资料台帐齐全,帐、物相符,对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
2、业务管理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资料台帐不齐全,帐、卡、物不相符,每查实一项分别对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扣减200元,管理工作与文件要求差距大或不按文件要求去做的业务管理部门,对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分别扣减300元、500元。
第五条 井下物资丢失或超耗处罚规定
一、丢失处罚
因井下物资管理、使用、回收不到位,造成井下物资丢失。 1、对责任单位按丢失件原值处罚,由机电科、供应科、生产科等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底将考核情况报企管办,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核减。
2、对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书记)按丢失件原值的10%处罚,区相关责任领导按丢失件原值的3%处罚,由机电科、供应科、生产科等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底将考核情况报企管办,从区、队
领导月度绩效工资中核减。
二、材料、配件指标超耗处罚
因区、队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材料、配件使用超过矿下达计划指标(特殊情况除外)。
1、对责任单位按超支额的15%处罚,由生产科、机电科、供应科等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底将考核情况报企管办,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核减。
2、对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书记)由生产科、机电科、供应科等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底将考核情况报企管办,从月度绩效工资中核减。
3、区、队材料、配件指标完成较好,节余部分奖励比照处罚比例,实行对等奖励。
4、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总额或月度绩效工资成本部分不够扣时,累计到下月,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其它规定与要求
一、鼓励基层单位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按比例交旧领新制度,坚持优先复用和先旧后新原则,继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修旧利废力度,积极完成井下物资回收任务。
二、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对基层单位送交的废旧物资,要认真验收鉴定,废旧物资保管员要做好回收登记,保证废旧物资帐、物一致。
三、严禁回收井下在用物资、成品、新品,供应科、机电科承办人员如发现回收上来的是成品、新品,不得开具回收奖励收据,并扣下回收物资做好登记(回收单位、回收数量、品种、回收地点),及时汇报科领导,由供应科、机电科考核责任单位相关领导(物资回收人单位的责任领导、丢失物资单位的责任领导),对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罚按本规定中对领导丢失处罚比例执行。
四、废旧物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以物谋私,如发现谋私者,按矿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保卫科查获的井下物资,按井下物资的管理权限返还给管理单位(生产科、供应科、机电科),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回收物资原值的30%扣罚保卫科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主材及仪器仪表回收复用奖罚明细表 2、其它材料回收复用比例奖罚明细表
3、其它材料交旧领新比例奖罚明细表 4、常用配件回收比例明细表 5、常用加工件回收比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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