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神东〔2015〕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监测预报、防灭结合、综合治理。 (二)快掘、快安、快采、快撤、快闭。
(三)系统保障、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管理到位。 第三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系统稳定可靠、预报及时准确、管理细致到位”的矿井防灭火工作体系,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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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涉及神东公司防灭火管理组织与职责、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注氮防灭火管理、注浆防灭火管理、均压防灭火管理、火区管理、地表回填管理、可燃物管理、煤仓防火管理、煤田火管理、内业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煤矿)及洗选中心等单位的防灭火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根据防灭火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
(一)各煤矿及洗选中心需建立防灭火工作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在煤仓的防灭火管理中矿井主要负责原煤仓及原煤仓上口的防灭火工作;洗选中心主要负责原煤仓下口至装车塔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二)公司防灭火队负责制定各矿井地面防灭火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防灭火工程,对各矿井注浆工程进行业务指导。
(三)通风管理部负责煤炭自然发火的预防和矿井火灾治理方案的审核,指导防灭火设备调剂、参数选择。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地面防灭火工程的招标和防灭火大型设备的安装。
(五)生产管理部负责优先选择有利于矿井火灾防治的开拓布置、回采工艺和爆破火的管理,负责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矿井开展与公司井田相邻矿井的防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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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电管理部负责防灭火设备机电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井下电气焊、电气火和摩擦火等外因火灾的管理。
(七)总调度室负责防灭火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八)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日常井下明火的管制。
(九)规划发展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
(十)财务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一)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防灭火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二)技术研究院负责各矿井防灭火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防灭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三)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防灭火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调运及资产管理。
(十四)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十五)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六)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 煤田火灾的防治,由通风管理部负责提报,经公司专业会议议审,总经理审签,报神华集团核决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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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煤矿必须加强全员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灭火意识,提高防灭火工作的技能和救灾、避灾能力。
第三章 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十条 煤矿所采煤层都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回采工艺,测定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范围(散热带、氧化带、窒息带),统计各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各煤矿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灭火工程项目要列入煤矿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工作计划。井工煤矿按计划采取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液体)、打钻、均压、堵漏及施工防火密闭等防灭火措施;露天煤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防止自然发火。
第十二条 矿井实施的防灭火工程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防止煤田火区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五)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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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九)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矿井无火区可不编制上述第(四)(五)(六)项内容。 第十三条 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宜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进行喷浆处理。
第十四条 煤层群开采时,上下层开切眼、停采线位置必须按照岩石塌陷角合理布置,不得外错布置。回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布置辅切眼,如果切眼确需与临近的边界巷布置联巷时,则每个工作面最多只能布置1个联巷。
第十五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采、回采及末采期间的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开采下层煤时需提前对上层煤采空区进行探测,根据探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在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砌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砌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矿井应优化布置两顺槽间的联巷,根据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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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需要,尽量减少联巷数量。顺槽与主要大巷平行布置时,主要大巷与顺槽之间严禁设置联巷。
第十八条 井下不得排放含有煤的矸石。矸石需要排放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期间采取进回风隅角退锚杆(锚索)、堆砌沙袋、设置挡风帘等措施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二十条 当工作面停采或生产不正常时要制定防灭火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如果工作面停产超过5天时合理减小工作面风量;上下隅角必须用沙袋进行封堵;有抽放系统的工作面应降低抽放负压,减少抽放量;超过最短自然发火期时,应采取注浆、注氮等防灭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必须在5天内完成采空区临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或贯通)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加强采空区密闭和地面塌陷区管理,防止采空区漏风。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合理分配风量,通风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要求,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采取降阻措施。盘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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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小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水量、水压等要求应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规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辅运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内的消防管路每隔100米设置三通阀门并安设快速接头;胶带机巷消防管路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并配备一定长度的洒水软管且引至行人侧。
第四章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用系统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合理选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地点,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回风巷、高冒区等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检查1次,如发现气体异常,应每天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等。
每月要对预测预报地点总结分析,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计和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实行连续监测,工作面、瓦斯排放巷、瓦斯排放管路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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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定期监测分析,采样距离超过8Km的矿井应装备满足矿井需求的新型束管检测系统,每月至少对束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1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
第二十九条 采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时,监测点布置满足以下要求:
(一)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封闭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对未测定过“三带”的工作面,应在回风顺槽内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且带有保护装置。
1.只有一条回风巷的工作面,束管宜采用埋管敷设,两个束管采样点间距至少为50m。
2.对有两条回风巷的工作面,束管宜采用联巷插管敷设,两个束管采样点间距为联巷间距。
(三)对已经测定过“三带”的工作面回风侧可敷设2束束管,且带有保护装置,采样点间距至少为50m。
(四)埋入采空区最远采样点在氧化带范围内。
(五)监测数据应包括O2、N2、CO、CO2、CH4、C2H4、C2H6、C2H2等相关参数。
(六)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至少每天8小时连续监测运行;使用新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需24小时进行监测,同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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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监测人员对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编制气体监测日报表报矿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根据工作面数量及矿井实际配备满足需要的CO报警仪、CO检定管、光学瓦斯测定仪、O2报警仪、CH4报警仪和测温仪(温度计)等仪器正常开展人工检测预报工作,检测参数为CO、O2、CO2、CH4和温度等。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适应本矿井煤层自然发火的指标体系,发现气体浓度达到临界值或自然发火指标异常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矿井加强防灭火检测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监测准确、预报及时可靠。
第五章 注氮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注氮设备的大修、调运和资产管理;矿井负责注氮设备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矿井调运注氮设备时需向公司申请,经通风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调运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矿井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矿井要对疏放水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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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封闭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
第三十六条 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第三十七条 矿井采取注氮防灭火措施时,制氮机和配套空压机安设点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设备入井时由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经过防腐处理。
(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 (三)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O2、流量、温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1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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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井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七)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随采随注的注氮方式时,要针对采空区氧化带范围实施注氮,一旦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开始降低,应停止注氮。
第四十条 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应实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第四十一条 矿井要完善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统图、注氮台帐、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第六章 注浆防灭火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要充分利用地面注浆系统和移动注浆设备开展注浆工作,设备维护、保养由矿井负责,注浆人员由各矿井自行安排。
第四十三条 综放工作面、留顶煤(厚度大于300mm)开采的工作面、近距离煤层开采的上层煤工作面,其切眼和回撤通道300米范围内遗煤较多的地点应实施预防性注浆。
第四十四条 对地表埋藏浅、采空区面积大、遗煤多、有自然发火隐患的,且无法利用地面注浆系统进行注浆的地点,可采用地面打钻或井下移动注浆的方式实施预防性注浆。
第四十五条 矿井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注浆防灭火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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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浆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浆防灭火效果,制定注浆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公司防灭火队负责地面移动注浆管理,并对各矿井注浆工程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 注浆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满足以下要求:
(一)矿井注浆系统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采煤工作面注浆管路必须敷设至回采工作面。
(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避免过长距离或倾角大的仰斜敷设。
(三)注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必须建立注浆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浆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注浆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入料口、除渣口、缓浆池的情况,避免堵料、堆渣、吸空现象的发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矿井需每月对注浆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十七条 注浆材料以黄土为主时,防灭火灌浆浆液的土水比在1:2-1:5之间为宜。对使用有含沙的黄土灌浆时,应适当添加悬浮剂,防止堵塞注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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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在采取注浆防灭火措施前,必须提前编制注浆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包含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矿井要完善注浆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浆防灭火系统图、注浆记录、设备运转维修、注浆管路检查维护记录等。
第七章 均压防灭火管理
第五十条 矿井在实施均压防灭火措施前需编制单独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总调度室议审,公司总工程师核决后方可实施,并报备公司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实施均压防灭火的工作面,均压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组均压风门数量不得少于3道,均压风门前后必须安设压差计,均压风机、风门必须指定人员看管,确保均压设施完好,均压系统稳定、可靠,并编制均压通风设施失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利用均压技术灭火时,必须查明火源位置、瓦斯流向,并有防止瓦斯流向火源引起爆炸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矿井需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每月对均压风机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加强基础资料管理,至少每旬测定1次工作面风量和调节设施前后的压力,整理均压风机的运行参数及相关的气体参数,为均压措施执行与调整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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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矿井需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巷道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必须及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进行测定、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稳定。
第五十六条 矿井必须指定人员每旬观测、分析相邻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
第五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均压技术实施均压通风时,必须保证均压通风机持续稳定运转,并有确保均压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时保证人员安全撤出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火区管理
第五十八条 煤矿井田范围内发现火区时应及时汇报通风管理部、救护消防大队和公司总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直接灭火,无法直接灭火时,立即对火区进行封闭。灭火措施和封闭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九条 火区封闭后,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通往火区的各个巷道要设专人警戒,严禁人员入内,24h后允许人员进入检查并加固闭墙。
(二)封闭后要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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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火区内O2、CO、温度等参数没有下降趋势,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条 矿内每一火区都必须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卡片上要详细记录发火日期、原因、位置、范围、防火墙厚度、建筑材料、灭火处理过程、灌浆量以及空气成分、温度、气压变化等情况,并且要附有火区关系位置图。
第六十一条 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何一道闭墙,如确有必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二条 矿井要及时掌握周边小窑采掘动态及火区范围,巷道掘进接近小窑边界时,要提前采取探测措施,探测小窑积水、气体以及是否越界等情况,当发现井田周边小窑有火区且威胁矿井安全生产时,必须对矿井受火区威胁的危险程度进行详细勘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专项防灭火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火区进行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三条 火区检查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区检查周期
1.每个矿井必须指定人员每周认真检查分析已采区、残存火区及相关区域的CO、C02、CH4、O2、C2H4、C2H6、C2H2等,要将自然发火及观测情况汇总成表(周报),经通风队长审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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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总工程师。
2.新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日检查1次,一氧化碳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1次。所有检查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中。如果发现防火墙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已采区闭墙、已采面进回风和尾巷闭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周取样分析1次;闭墙内外压差每周测定1次。对新发现的异常区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取样地点和分析次数。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防火墙上内外压差,分析封闭区内空气压力变化情况。
2.从回风侧防火墙上的观测管内取气样进行气体成分分析,并测温和观察封闭区内的火情变化。
3.检查防火墙有无裂缝,有无漏风现象。
第六十四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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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六十五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报告,启封报告包括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救护消防大队签审,由公司总工程师核决后方可执行。
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应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火区基本情况、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等)。
第六十六条 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工作或停留,切断一切非本安电源。
(二)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按规定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三)准备好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要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四)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构筑有防火门的锁风墙,启封时关闭防火门,防止大量的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使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六十七条 启封前,救护消防大队要在锁风情况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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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检查、分析化验火区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情况,确认火区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
第六十八条 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第六十九条 启封后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消防大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启封经过。
(二)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三)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第九章 地表回填管理
第七十条 矿井定期对塌陷地区进行检查,指定人员至少每周对塌陷地区检查1次,及时掌握采空区塌陷动态情况,每月绘制井上下对照图;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采空区地面塌陷区进行1次全面检查,提出地表回填方案及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采空区地表回填管理台帐。
第七十一条 矿井在采煤塌陷区前100米处设置警戒,设置“采煤塌陷危险区,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七十二条 对地表塌陷区应及时进行回填,最多不得滞后工作面100米,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5日内对地表裂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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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及时进行再次回填。
第七十三条 在采面到达停采线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对整个采面范围内的塌陷裂缝进行二次补填。受二次采动影响的地表塌陷区必须每周检查1次,根据裂隙情况进行二次回填。
第七十四条 采空区塌陷稳定后,每月必须组织对回填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再次出现裂隙的应及时进行多次回填。
第七十五条 对地表基岩外露或地形复杂的裂隙,应采用机械回填,然后用黄土覆盖,雨后应进行检查;矿井在冬季时应加强地表裂隙巡查和回填,对回填难度大的地表裂隙须在冬季过后及时进行二次回填。
第七十六条 矿井需加强地表裂隙回填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确保回填质量,地表裂缝必须回填密实,无漏风现象。
第七十七条 矿井需建立完善采空区地表回填记录,包括:回填地点、地貌、面积、时间、回填次数、检查人等相关内容。
第十章 可燃物管理
第七十八条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排土场、爆破器材库、仓库、油库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露天煤矿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验和更换。
第七十九条 井上和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消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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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其种类、数量在灾防计划中明确。
第八十条 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八十一条 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及携带烟草,不得携带点火物品,需要带点火物品时,严格按照《神东煤炭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八十二条 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八十四条 井下变电所、所有机电硐室、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八十五条 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有电缆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在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第八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严禁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八十七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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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期限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八十八条 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电器设备整定合理,保护齐全有效。严禁使用非阻燃性皮带、电缆和风筒。
第八十九条 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及时清理旋转部位杂物和皮带下浮煤。
第九十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车辆管理办法,保证井下运输车辆完好,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防止车辆起火。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灭火工作培训,使井下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九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煤仓防火管理
第九十三条 为防止煤炭自燃,所有煤仓给煤机应循环放煤,每个给煤机连续停止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所有煤仓存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煤仓必须定期进行清仓处理,实现仓内不留死角煤,清仓时间由各矿井和洗煤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面煤仓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采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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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垃圾杂物。
第九十四条 煤仓周围必须留设消防管路三通阀门,三通上连接的软管必须能覆盖煤仓周围。煤仓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九十五条 各矿负责原煤仓上口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和维护,洗选中心负责原煤仓下口、产品仓上下口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和维护,设置方法遵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各矿井负责对原煤仓仓体及原煤仓上口进行检查,各洗煤厂负责对原煤仓下口、产品仓仓体、产品仓上下口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煤仓内温度、甲烷、一氧化碳浓度,并形成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厂)长审阅。当仓内温度≥50℃、甲烷浓度≥1.5%,一氧化碳浓度>80ppm时,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七条 地面煤仓仓上电气焊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气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仓。
第十二章 煤田火灾管理
第九十八条 煤田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影响煤田开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烧损严重的非生产区域火灾。
第九十九条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煤田火灾灭火是一项带有应急救灾性质的特殊项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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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规划、勘探、设计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其时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使灭火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
(二)煤田火灾的治理既是一项资源保护工程,也是一项环境治理工程,要遵守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三)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勘查精度,提高灭火效率,降低成本。
(四)灭火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煤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一百条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火区初步勘查、火区灭火规划、火区详细勘查、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必要时可代替可行性研究)、灭火施工组织设计、灭火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管理等。
第一百零一条 当矿井遇到煤田火灾时必须按照公司业务授权流程逐级上报,并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文件严格执行。
第十三章 内业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防灭火相关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灭火检查记录。 (二)防灭火工程量验收记录。 (三)监测预报测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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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面塌陷区检查及裂缝充填记录。 (五)防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记录。 (六)防灭火设备运行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防灭火相关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预报日报表。
(二)防灭火措施、工程日报表。
(三)矿井防灭火系统、工程、基本情况的月、季、年报表。 (四)各类防灭火记录表格格式详见附表1-12。 第一百零五条 防灭火相关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灭火设备台帐。 (二)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三)防灭火工程量统计台帐。
第一百零六条 防灭火相关图纸,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灭火系统图。 (二)安全监控系统图。
(三)束管监测系统与测点布置图。 (四)火区位置关系图。
第一百零七条 防灭火相关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预报分析报告。
(二)矿井和采区防灭火工程设计及竣工报告。 (三)矿井防灭火工作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十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一百零八条 各煤矿和洗煤厂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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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和区队,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对所有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安监局、通风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煤矿防灭火工作、工程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整改,并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百条 对由于煤矿火灾及煤田火区造成井下风流中一氧化碳超限的矿井,纳入煤矿五型绩效考核中。
第二百零一条 防灭火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的奖罚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 第二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神东〔2014〕154号)废止。
附件:1.灭火器配置台账 2.消防器材检查记录 3.消防器材检查记录 4.消防器材配置一览表
5.煤矿束管监测系统气体分析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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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注氮防灭火台帐
7.防灭火检查台账 8.注浆记录表
9.火区灌注灭火材料记录表
10.防火墙观测记录表 11.火区登记表
12.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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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灭火器配置台账
单位或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型号 配置时间 配置地点 数量 维护情况 维护周期 复检周期 备注 附件2
消防器材检查记录
消防器材类别:消防栓
安放地点 安放位置正确 部件配置齐全 外表无破损 外表观察完好 接头连接无渗漏 维护保养情况记可修改编辑
编 号 录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消防器材检查记录
消防器材类别:灭火器
编 号 安放地点 安放位置正确 部件配置齐全 铅封固定良好 外表观察完好 压力显示正常
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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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消防器材配置一览表
单位:
序号 放置地点 已配置 (消防器材名称) 类型 规格型号 数量 待配置 (消防器材名称) 类型 规格型号 数量 防护要求 备注 附件5
煤矿束管监测系统气体分析记录表
测点序号: 测点名称: 测点风量: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分析时刻 取样点埋设距离 气体组分浓度 可修改编辑
(时分) (m) O2(%) N2(%) CO(ppm) CO2(%) CH4C2H6(ppm) (ppm) C2H4(ppm) C2H2(ppm) 1 …… 记录: 审核: 批准:
附件6
煤矿注氮防灭火台帐
工作面名称:
日期 出氮口位置 注氮流量(m3/h) 每天注氮量(m3) 累计注氮量(m3) 氮气浓度(%) 注氮压力(Mpa)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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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防灭火检查台账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地点 时间 CO(ppm)
CH4% CO2% ℃ O2% 检查人 附件8
注浆记录表
年 月 日
注浆地点 开始时间 浆材用量 记事: 时 分 结束时间 浆液浓度 时 分 可修改编辑
负责人签字: 注 浆 地 点 示 意 图
附件9
火区灌注灭火材料记录表
火区名称: 火区编号: 钻孔编钻孔位打钻起日期 直径 /mm 深度/m 设计终孔位置 钻孔岩性 回水温度/℃ 钻孔参数 套管 灭火材料 备注 号 置 至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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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观测记录表
火区名称: 火区编号: 防火地点 墙基本情 况 防火墙内气体浓度/% 密闭墙出观测C2H日期 O2 CO 4 2 厚度封闭日期 /m 断面积/m2 建筑材料 施工负责人 密闭密闭墙内发现外压情况 差/Pa 墙内C2HCO2 CH4 N2 H2 温度度/℃ /℃ 水温
附件11
火区登记表
火区名称: 火区编号:
发火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火地点与标高 备注 (标背面附火区位置图) 发火时 火灾处理方法及经过 可修改编辑
的情况 处理延续时间/h 封闭巷道总长度/m 封闭/台、件 火灾波及范围 封闭工作面个数/个 临时密闭个数/个 防火墙数量 永久密闭个数/个 注入水量/m3 注入河砂、泥浆量/m3 注入惰气量/m3 影响生产的时间/h 影响生产/t 冻结煤量/t 火灾造成 的损失 设备损失 烧毁/台、件 厚度/m 煤层性质 倾角(°) 自燃倾向性等级 煤层自燃参数 最短自然发火期/d 采煤方法 采掘起止时间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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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发火地点 采掘情况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 亡 人员伤亡 火灾造成的损失 设备损失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伤 台 名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影响生产时间 小时 发火日期 今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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