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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运输标准化标准

2022-07-19 来源:易榕旅网


辅助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

一、辅助运输巷道安全环境标准

1、运输巷道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及巷道设计要求。副平硐、4-2煤、5-2煤辅助运输大巷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辅助运输顺槽:4-2煤巷道高度不低于3.2米,宽度不小于5.2米;5-2煤巷道高度不低于4.0米,宽度不小于5.2米。

2、运输线路路基标准:辅助运输巷道路基混凝土厚度不低于300mm,强度不低于C35;辅助运输顺槽路基混凝土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不低于C30。有腰线巷道混凝土路面标高允许偏差-30mm—50mm,表面平整度(1米)≤10mm。

3、辅助运输巷道两侧管线的吊挂,要严格执行《运输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吊挂高度不低于2.0米。

4、调车硐室在副平硐每隔150米设一个,在4-2煤、5-2煤辅助输大巷每隔300米设一个,在辅助运输顺槽每隔100米设一个,4-2煤调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2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5米;5-2煤调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5米。

5、候车硐室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5.8米,深度为6米,照明灯不少于四盏且间距不大于3米。照度充足,且有不少于20 人的候车座位。

6、无轨胶轮车行车路线上,每隔25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7、辅助运输巷道的能见度不得低于10米。

8、辅助运输巷道行车路线上悬挂的安全标识牌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完整齐全,醒目清楚。

9、辅助运输巷道应清洁,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10、在车辆运输巷道中应装设运输监测管理系统,车辆运行时应遵守管理系统的规定。

二、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㈠基础管理规定及要求

1、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安全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2、所有无轨胶轮车全部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负责车辆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制定车辆完好标准、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各种管理台帐。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维修、保养、检查、更换配件情况,如实反映车辆完好状况。车辆初次入井前由使用单位到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的“车辆入井许可证”。

3、车辆使用单位必须绘制矿井辅助运输系统图,内容应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等,并每月补充、完善修改一次。

4、公司每月对持有“车辆入井许可证”的辅助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和标准要求的,将吊销“车辆入井许可证”。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车辆入井许可证”。

5、车辆使用单位要按计划组织实施车辆的年审工作,制定运输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维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输车辆维修保养技术,保证车辆及时得到维护,完好投入运行。

6、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入井人员资格证后,方可持证驾驶。

7、车辆使用单位要建全驾驶员个人档案,对驾驶员有计划的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8、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要求所配备的矿井救灾、抢险车辆必须保证台台完好。

9、辅助运输车辆的车库或车场,必须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污水,照明充足、通风良好、消防设施齐全完好,车辆分类停放整齐。

㈡对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2、驾驶员入井时,必须穿工作服矿工靴,佩 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或在车上存放烟火、易燃物品;严禁带非防爆的电子设备。

3、驾驶员一旦发现报警仪检测到的一氧化碳或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部门。

4、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所驾驶车辆例行全面检查,检查车辆有无开焊、变形;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各种显示仪表是否齐全、完好、灵敏;特别要检查车辆的制动、照明、转向、喇叭、传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可靠,有无异常现象;并检查车厢固定连接是否牢靠,保证不洒漏物料。严禁带病运行。

5、杜绝酒后驾驶,严格遵守“喝酒不上岗,上岗不喝酒”的规定。

6、驾驶员每次驾车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信息站按“车辆入井登记表”的内容如实登记入井的详细信息,自觉接受井口安检员检查,不得强行入井。

7、驾驶员是车辆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人,行车时必须精心驾驶,确保乘车人员;巷道中的作业人员及设备、电缆、管路、设施;所载货物等的安全。严禁超员、超限行驶。

8、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外借他人驾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私自驶出矿区。

9、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如实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施救,不得隐瞒事故或不上报。

10、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辆操作规程》。坚决服从运输调度的指挥,做到敬业爱岗、文明驾驶,爱护车辆。不违章驾驶,不开“斗气车”、“英雄车”。

㈢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管理

1、井上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非运人车辆运送人员,运送人员应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⑵车辆上应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1-2具(8kg灭火器1具或4kg灭火器2具),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⑶入井车辆必须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断电仪。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

⑷车辆上应装备定位跟踪系统,还应配备与运输调度能直接通话的电话。

⑸废气清洗箱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运行。

⑹严禁在井下检修车辆的油路、电路,禁止在井下排放车用燃料油。

⑺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⑻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⑼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⑽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⑾加强对车辆的检查维护,严禁车辆电器失爆和带病车辆投入运行。

2、严禁在工业场区和井下乱停、乱放车辆,应停放到指定地点或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

3、运输车辆严禁人员和物料混装。

4、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空挡或熄火滑行。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5、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和前方视线不清或情况不明时,要先减速鸣号,查明情况在确保安全后方可行驶。

6、工业场区车辆限速10km/h,井口限速5km/h,生活区限速5m/h。一般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30 km/h;运送人员25 km/h。装载物件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 m 的安全运行距离。发生灾害、救伤等紧急情况下,施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制约,其它所有车辆必须让行。

7、车辆在通过弯道、坡道、交叉口等特殊路段时应低速行驶,应减速鸣号,靠右侧通行。

8、必须使用特种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重)运输时,由使用单位制定运输安全措施并提前24小时报主管部门(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机电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并贯彻签字,运行前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方可运行。

9特种车辆和支架搬运车在辅助运输巷道和辅助运输顺槽运行时,严禁超限速运行,其它车辆必须听从运输调度统一指挥,提前进入躲避硐让行。

10、运输火工品、油料及易腐蚀物品等必须使用专车运输,不得装在同一车辆中混合运输;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0 km/h,与其他运行车辆应至少保持100 m 的安全距离;在运输中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无故停留,非押送人员不得同乘;运输车辆应配备足够量的灭火器和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并设置接地保护线;接地线是为防止车辆及装载物产生静电,而在特种车辆上设置的铜质导线。设置标准截面不小于25mm2铜线,连接点电阻不大于2Ω(有不超

过2个月的测试记录),另一端在地板拖行接触长度不小于200mm。在车体上的具体设置位置以不影响行车为准。

11、交接班或人员上下井时,禁止运送火工品。

12、运料车辆运行前,驾驶员必须仔细检查车辆连接装置和车体完好状况及物料装车牢固状况,装车物料不得超出车体宽度、长度、巷道限高及车辆限定载重。运输散装或易洒漏物料时,必须保证车厢密封完好,所装物料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保证不洒漏物料。

13、携带物料或重型工器具的人员乘坐车辆时,必须将物料、工器具放入车厢内,人员乘坐在驾驶室中,以防物料伤人。

14、入井车辆停在作业场所或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停稳、刹好车、熄火并打开警示灯;不准因等人及其它原因,长时间开照明灯,或长时间空转燃油发动机,以减少燃油浪费和蓄电池电耗及发动机废气污染巷道。

15、运输巷道会车时双方必须遵守机动车会车的有关规定或进入避车硐让行。运输巷道会车时两车之间距离不小于0.5m,车辆与巷道之间距离不小于0.3m。

16、自卸车辆卸料后,必须将车厢落到位后再行驶,不得边落车厢边行驶,以防止撞坏井下设施或导致事故发生。

17、运送人员的车辆,开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厢护栏挂钩或门锁是否牢固闭锁,乘车人员是否坐稳。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方可行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和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重“三违”现象发生。

18、在运输巷道施工作业的车辆,必须在距施工地点两端50米以处设置醒目的反光警示牌。在施工地点过往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19、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驾驶员在回风巷道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入内。

20、装载机作业地点,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要进入现场时,必须征得装载机司机同意停车后方可进入,装载机行驶时严禁搭乘其它人员。

21、车辆因维修保养不到位而发生的损坏,要追究其责任。严禁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22、车辆的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国三标准。车辆的噪音必须控制在对人体无伤害的60分贝以下。运输巷道内由于视线差、光线暗,对行车的前方判断力有所下降,驾驶员要正确的使用灯光信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㈣故障车辆处理

1、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后,必须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在前后50m处各设警示牌或设专人负责警戒,然后立即向调度室和运输调度汇报情况,以便及时安排将故障车辆牵引至地面进行修理,严禁在井下进行修理。

2、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其他车辆拖挂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必须检查牵引钢丝绳和挂钩是否牢靠,两车牵引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m小于10m,并安排专人指挥拖挂。被拖挂的车辆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

3、制动、转向系统失效的车辆被牵引时,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牵引。

㈤车辆材料、配件、油脂管理

1、车辆的材料、配件、油脂统一由使用单位集中管理,并建立材料、配件、油脂管理台帐。

2、完善材料、配件、油脂入库、领用管理制度,做到入库有凭据,领料有料单。单车消耗有台帐,每月有统计报表,并分析节超原因,杜绝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

㈥事故车辆处理规定

凡不遵守公司入井车辆管理规定或违反《交通法规》、《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而人为造成行车事故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1、因违章驾驶而造成本人、乘车人或他人伤害的,由安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事故追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2、违章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承担 修车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若撞坏或刮坏生产设备、设施者应承担损坏设备、设施修复的费用。发生事故车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追查,认真落实责任并通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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