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包括市级驻昭阳区以外地区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驻地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
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驻地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轮船(不车、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软座、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卧),高铁/动车一人员 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硬席(硬座、硬其余人员 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
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省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赴昆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
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在省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驻地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驻地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驻地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驻地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自带公车不予报销驻地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转嫁。
第二十二条 鉴于昭通处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特殊时期,2016年12月底前,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定额包干。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驻地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驻地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驻地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昭阳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昭通市昭阳区城区(昭阳区三城办事处)以内执行公务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驻地内交通费按实际情况报销: 1、往返旅途不足六十公里且旅途时间不足三小时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驻地内
交通费;2、往返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上不足一百二十公里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及以上六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出差处理,发给伙食补助费50元、驻地内交通费40元;3、往返旅途在一百二十公里及以上或旅途时间在六小时及以上的,按照一天出差处理,发给伙食补助费100元、驻地内交通费80元。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昭通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昭发〔2014〕8号)等规定处
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驻地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驻地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昭通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昭财行〔2009〕88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昭通市市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厅局级人员 (市级人员) 500 45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500 490 490 450 460 480 49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490 50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60 470 500 470 480 其他人员 350 320 310 310 320 330 340 310 310 350 340 340 330 310 330 340 320 330 340 330 320 330 340 350 330 350 330 320 320 330 350 320 330 350 330 340 伙食补助费 标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00 120 10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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