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天津市xx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室外工 随之进入一年中的难熬季,关于天津市xx年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你是时候该去好好了解了!
1、计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天×12%;
2、发放标准:5265÷21.75天×12%=29元。
“干一样的工作,协管员却没有降温费、加班费,这种区别对待让人心里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多名交通协管员向记者反映降温费问题。对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给协管员发放相关福利的政策,支队也没有方法。
在编警察适用的是《公务员法》,作为临时工的交通协管员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造成在编警察与交通协管员之间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或许还说得过去。但是,在发放降温费上还分三六九等,这就说不过去了,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降温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温津贴。根据人社部等部门联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的规定,降温费面向的是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而且,降温费适用于存在
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换言之,不管在什么行业、什么单位,属于什么性质的职工,只要是属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都依法享受降温费的福利,这是法定福利,没有例外,没有任何的区别。即便是民营企业的劳动者,只要是高温作业,那么就跟在马路上执勤的交警一样,享受同等标准的降温费。反之,只要是不属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就算是在编警察,也不该享有。比方,吹着空调的公安机关内勤工作人员。
交警部门以交通协管员没有编制,属于临时工身份,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交通协管员降温费的福利政策,就不对交通协管员发放降温费。很明显,这违反了有关降温费发放的政策规定,侵犯了交通协管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降温费权益,实质上是以部门的土政策拒绝执行国家的法定政策,让降温费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交警部门拒绝给交通协管员发放降温费问题,当地人社局应该积极尽快介入,依法责令交警部门改正,确保交通协管员跟交警一样,都能领取到降温费。
目前,要确保降温费依法发放下去,防止用人单位在发放降温费过程中将职工分为三六九等,或者打折扣甚至是不发放降温费,有必要提高对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对有拒不发放或打折发放降温费等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惩,倒逼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降温费福利。像交警部门不给交通协管员发放降温费,就该对交警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本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也被列入其中。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高温津贴专项检查,但每年都会遭遇“落地难”。
对此,杨云霞认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跟不上,是高温津贴难落实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媒体的持续关注,使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有所好转。但记者了解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依旧比拟淡薄。很多劳动者往往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混淆,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单位福利,如果不发也无所谓。然而,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局部,而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范畴。
“在今后修订劳动法时,应完善和细化工资、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将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纳入其中。同时要让劳动者在观念层面上确立拖欠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工资。”杨云霞说,只有劳动者对高温津贴的维权意识跟上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温津贴“落地难”。
梁枫那么认为,除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外,监管不到位也是高温津贴难以“落地”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劳动监察、安监、卫生、、工会等各部门都可以监督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但根据xx年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规定,只有劳动、安监部门具有处分权,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仅有监管、教育职责。这就造成了各部门在监督高温津贴发放的过程中权责不清,执法时又相互推诿。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在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中的监督权限,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杜绝企业有空可钻。”梁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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