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救器管理工作,使自救器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使自救器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根据我矿自救器使用情况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全部下井工作人员(包括各施工队),自救器管理单位和检查单位有权对违反者按规定处理。
二、矿灯房对自救器逐台进行编号集中管理,负责日常的收发工作。 每班负责对外观检查,保持自救器的外观清洁和合理保存。 三、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下井前凭灯牌进行领取。下班后及时交回自救器。灯房管理人员接收自救器时要认真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后,方可归还灯牌。发现有损坏,封条开启的严禁接收,否则对发放人员进行罚款。
四、通风安全中心负责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和校验台账,每季度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对怀疑有漏气的自救器要随时检查气密,发现漏气的自救器应及时处理,以免发生意外,严禁出现任何一台自救器失效和效验过期使用。
五、对矿灯、自救器实行一个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和专用自救器,。 六、入井工作时,自救器要随时携带,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爱护设备,防止损坏自救器,严禁出现拆卸、乱扔、垫坐和挤压等现象,不可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一经发现进行罚款。
七、下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发现有损坏、不完好现象时交还充灯房管理人员,对平地未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带入井
下或自救器交还时管理人员发现已使用的,一经查出,对使用人进行罚款。
十二、灯房要每月定期将检查维修台账上报通风队,发现有损坏的能维修要及时维修,确实属报废的(不合格)的,通知进行鉴定和执行报废程序,通风安全中心要指派专人定期对自救器使用情况和维修台账等记录进行检查。
十三、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被他人冒领或因发放人员失误造成丢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并罚款。
十五、各科室、区队辞退等人员要及时收回灯牌,因没有及时收回灯牌造成冒领的对区队主管人员按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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