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2020-02-20 来源:易榕旅网
【文化一得阁·反腐】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原创)

(2007-09-07 17:18:20)

转载 标签:

知识/探索 反腐 史鉴

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惩贪治腐,关系国家兴衰、政党存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党的十七大将加大惩治腐败治本力度,为更好学习十七大精神,本文分四部分简述我国古代反贪倡廉的历史,供爱好者参考借鉴。

正如著名学者王亚南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人们不难看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然而,结果总是事与望违。清官廉吏历代不乏其人,但贪官污吏却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

圣贤破规留后患 官贪政贿成祸害

《晋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殷浩答:“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时人以为名言。”(《晋书》卷77,《殷浩传》)人们从这“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和腐败并不是魏晋时代才有,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大约公元前100多万年到公元前21世纪,我国处于原始时代。当时,人们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民主之风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时的“官”,称为部落首领或部落联盟首领,他们都是由部落会议或部落联盟议事会(由各部落首领组成)选举产生。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禅让制”。这种选贤任能的作法到尧舜时代有了变化。尧是典范的贤能的仁君,极受百姓爱戴。但年老时,尧企图私自将部落联盟最高首领的位置传给儿子丹朱,有虞氏首领舜以破坏传统为名,将其囚禁于平阳、放逐了丹朱,以此阻止他们父子相见,自己做了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据《山海经·海内南经》)舜同样以深受人民拥载而著称,到老年同样变得有些专横,即使是大事,也不太和四岳(四面八方的部落首领的缩称)商量,最后竟擅自作主把禹作为自己的继承人。这即是历史上著名的“荐禹于天”,在《史记·夏本纪》和《孟子·万章》都有记载。后来,治水功高、威望盖岳的禹“以天下授益”,个人权力大大扩展,“四岳”的作用一步步缩小。受私欲的驱使,晚年的禹导演了一幕“大禹传子”的历史剧,“禅让制”受到了致命的破坏。从此,“大人世及以为礼”,“家天下”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家天下”,权力私有而集中,孪生的腐败形影相随,其特征就是横征暴敛、贪财纵欲。禹的儿子启接位初,尚能律己、生活俭朴、尊老爱幼、任贤用能。随着地位的巩固、权力的扩大,启很快地就糜烂腐化了,整天饮酒作乐、歌舞游猎,在位9年就因荒淫过度而病死。启的腐化是历史记载中最早的例子,而后来者夏桀、商汤为政残暴、荒淫绝伦,腐化得登峰造极,其罪恶滔天而罄竹难书!

官吏的贪污和官场上的行贿受贿作为吏治腐败的表征,往往随着统治阶级权力的集中和私欲的膨胀而日益彰显。在早期的典籍《左传》中已有“诸侯贪冒,侵欲不忌”、“大夫多贪,求欲无厌”、“政以贿成”的记载;《国语》中也有“骄泰奢侈,贪欲无艺”、“以贿成事”的记载。后来的相关记载更是史不绝书,既有“贪吏布满天下”、“贪官污吏遍布内外”这样的笼统概括,也有“循良者十无二三,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这样的具体描述。可见,官僚阶层的贪婪在传统社会中司空见惯。几千年来,“贪官”、“赃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等特有语汇充满各种书籍;“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无毒不官,无官不贪”、“贪官污吏、横行天下”、“天下乌鸦一般黑”等也成为流行的俚语。

如果说“无毒不官,无官不贪”也许有点绝对化,那“官贪政贿”就确实是封建官场的准确描述了。就贪污而言,历代官员贪污手段之精明堪称一绝。东汉的外戚梁冀创造“定罪赎身”法而

大肆搜括,积聚的资财“合三十余万万”(《后汉书》卷34,《梁冀传》)。宋代著名的佞臣朱勔以承办“花石纲”之名,“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千计”(《宋史》卷470,《朱勔传》);纪连海介绍:大清王朝二百九十六年,在这二十四位大臣中,和珅是最为贪婪的一个,在历史的纬度上,他的名字几乎成了大贪官的代名词。经查抄,和珅财产的三分之一,价值二亿二千三百万两白银,玉器珠宝、西洋奇器无法胜数,相当于当时清政府国库15年收入的总和,正如民间谚语说:“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百家讲坛》之《正说清朝二十四臣——和珅》)京官外放总是要想方设法营求“肥缺”以射利,所谓的“冲地”、“望地”、“财地”就是他们营求的目标。一般来说,地方官员任职一方,接近税源利地,天高皇帝远,贪污起来更是为所欲为。就行贿受贿而言,弥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无耻官僚将仕途视为追逐名利之路,或以贿赂谋取功名,或以贿赂结党营私,或以贿赂求官、升官,或以贿赂求得法外施恩,不一而足。地方官晋京“朝觐”,要向京官送礼行贿;下级官员晋见上级,要送“见面礼”;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更是送、索结合,不厌不休。《明史·邹缉传》曾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有司公行贿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这段话揭示出贪污与贿赂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剥下”方可“媚上”,贪污才能重贿,重贿才能通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行贿赂”不但腐蚀着官员的灵魂,败坏着官场的风气,而且又对官员的贪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官贪政贿”作为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与传统社会的专制政体密切相关。权力的膨胀与私欲的膨胀原本就是一胞双胎,它与腐朽的专制统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贪污腐败在王朝统治的初始已经胎生,并伴随着王朝统治的盛衰而消长。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是导致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的祸害之源。贪污不但上蚀国财,下残民生,贿赂不但使“小人贵宠,君子困贱”,“贤者不得行道,不肖者得行无道”,造成官场上正人君子少,邪恶之人多,从而加快吏治腐败的进程,而且最终都要无情地侵蚀每个封建王朝的肌体,使之在官贪政腐中走向败亡。

制度从严惩腐贪 重典治吏手不软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

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

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主要规定有: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魏晋南北朝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晋律》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继承唐、宋,但要系统一些,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

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秦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脏,“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唐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我国几乎历代都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秦朝强调轻罪重法,以刑去刑,对行贿一钱即处黥城旦,规定贪污与“盗”同罪。到了汉代,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晋律》首开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规定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到宋代,“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

明朝时期,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朱元璋亲自为贪污数量定了严格的标准:凡官吏贪污:1 赃一贯(约合600元人民币)以下者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2 八十贯(约合48000元人民币)处绞刑;3 六十两银子(约合人民币36000元)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实草之刑;当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衙门左侧,皆设立一庙,用来祭祀土地神,同时也是剥皮的场所,百姓称其剥皮庙。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并创造了剥皮实草这一极为恐怖残酷的刑罚手段。对此,赵翼评论说:“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 有一次,朱元璋

外出巡视,发现一个县令贪污,便杀了这个县令,并将其皮剥下来,皮中填充稻草,挂在县政府办公大楼旁边。他说:“下一任县令只要抬起头来,看见他的前任由于腐败,而落得如此下场,便会触目惊心,不敢在胡作非为了。” 朱元璋在称帝的三十一年里,查办了数万名贪官污吏,仅1376年的一年之内,就将一万余名犯罪官员及有关人员发往安徽凤阳屯田者。为了从严治吏,朱元璋还三次编制了《大诰》,汇编了惩治贪官污吏及害民案件一万多件,下发到全国每一户家庭,朱元璋在《大诰》序言中说:“现将害民的事例昭告天下,各级官吏敢有不务公而专务私者,在外贪赃害民者,务必追究到底,加以惩处。”公元1385年,有人举报北平二司与户部伺郎郭桓勾结舞弊,贪污税粮,朱元璋派人查实,追出赃粮七百万石。(案值约15忆元人民币,)朱元璋大怒,下令将六部左右伺郎以下的官吏全部处以死刑。供词又牵连各布政司的官吏,又杀了数万人。追赃还牵连到全国各地的一些豪强富户,以至于许多富户腐败之家倾家荡产。像这样用严酷刑法惩治贪官污吏,如此大规模的诛杀贪官污吏,从古到今是极为罕见的。

清朝初年也是严惩贪官,史称“康(熙)乾(隆)盛世”,但康乾二帝肃贪都是绝不手软。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乾隆登基不久即发布上谕,将贪官污吏与恶棍奸民归为一类:“贪婪侵盗之员工,上侵国帑,下朘民脂,实属法所难宥。是以国家定制,拟以斩绞重辟,使共知警惕。此纲纪所在,不可不持。”事实上,乾隆一朝,因贪赃枉法而判死伏法(斩、绞或赐自尽)的方面大员,包括总督、巡抚、学政、盐政等共有十几名之多。

从敦煌到嘉峪关的途中,有个叫桥湾的地方历史上发生这样一个故事:相传康熙皇帝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到西北某地巡游,在荒无人烟的沙碛中,忽然出现一片绿洲。但见清水弯弯,向西流去。河旁有两棵大树,旁边有一座金碧辉煌的城池,真似人间仙境。梦醒之后,康熙非常高兴,让人按梦中之境,绘图查访。后来有人发现茫茫戈壁的桥湾一带,与康熙梦中之境恰好吻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没有那座金碧辉煌的城池。康熙闻之大喜,立即下诏,拨付巨款,在桥湾修建一座周长九里九的防御城,并派朝中大臣程金山父子全权负责这项工程。程金山父子到达桥湾之后,见这里荒凉偏远,心想康熙皇帝日理万机,哪有可能来此巡游?因此就只修了一座东西长三百二十米,南北宽一百二十二米的小城,加起来周长也不到二里。而把大量的修城银两,都私吞到自己囊中。事情平平安安过几年,有一天忽然有位钦差大臣

出使西域,想到桥湾有一座耗巨资修建的新城,便想一睹其风光。这一看却傻了眼,那么多的银子,只修了这样一座小城,这不是存心蒙骗皇上?于是赶紧回去上奏朝廷。康熙闻听大怒,当即下令将程金山父子在桥湾斩首。并用程金山的头盖骨,做了一个碗,用他们父子脊背上的皮,做了一面鼓。如今这个碗还在,这面鼓还在,这座小城的遗址还在——康熙怒斩贪官处,现开放供参观,让游人体会康熙惩贪之严厉。

综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但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察、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仁人志士树清风 身体力行作表率

前人已经指出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盐铁论·申韩第五十六》)。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也同样明显。宋、明两代,曾以惩贪严厉著称,但《宋史·刑法志》中却有“法令具在,吏犹得以为奸”的记述,朱元璋也有“我欲除贪脏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

《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同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晋书》卷52,《阮种传》)“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廉吏传》卷上)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宋史》卷425,《陈垲传》)。惩贪与倡廉是整饬吏治的两种刚

柔兼具的利器,聪明的统治者会将其把持在手中兼而用之,正像《明史·魏观传》赞许朱元璋:“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然每旌举贤能,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

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褒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汉书》卷89,《黄霸传》)。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原名徐懋功,后皇帝赐姓李)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为其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密器(棺材),陪葬昭陵(太宗墓)”;并在李勣曾经战斗过的阴山、铁山、乌德健山三座山顶矗像,以旌功烈。(《新唐书》卷106,《列传第十八·二李勣》)。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圣祖仁皇帝圣训》卷45)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由于历代帝王的“倡廉”,由于对贪污腐败危害的认识和痛恨,更由于广大民众的期盼和拥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确实有一些志士仁人志在弊绝风清。他们修身自律,执法如山,守正不阿,不仅勇于依法制裁豪门大族、贪官污吏,而且有的还敢于“犯颜以谏”,同皇帝较真。在这众多的官吏中,犹世人皆知、美名传世的包拯、海瑞;有铁面无私、敢于碰硬的赵广汉、赵抃和左光斗;有洁身自好、一尘不染的李恂、轩輗;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李世达、上官均和宋璟;有敢于直言、弹劾奸臣的韩琦、郭琇;有两袖清风、卫国为民的于谦、魏象枢;有老当益壮、鞠躬尽瘁的董宣、朱之弼;有少年壮志、早有作为的吴隐之、祈彪佳;有生活清苦、心忧天下的陶渊明、范仲淹;有清廉谨慎、从严治家的胡质父子、曾国藩……这长长的名单证明,在我们这片历史悠久的土地上,为人们传颂的清官还是很多的。他们是廉洁从政的典范,同时也为弊绝风清作了大的努力和贡献。

有一个典型事例。常熟北山报慈里有一碣石,上刻“第一清官鱼公墓”。明代常熟人鱼侃,便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鱼侃,字希直,晚号颐庵。明永乐二十二年(1424)进士。先后任刑部、

工部主事,随御史王竑督漕运。任开封知府时,审理案件不受请托,刚正廉洁,为时人称颂,比作“包公”。母死,不取官府一物。弃官返里,生活清贫,仍怡然自得。卒后,里人为其立祀于乡贤祠。300余年后,他的同乡晚辈、清朝人王应奎觉得《明史》没有为鱼侃立传,历史对一代清官如此冷漠不公平,于是就在自己撰写的《柳南随笔》中特地为他写了一条,记录了乡人所传鱼侃年老归乡后的一些情形,以补正史之不足。鱼侃从开封任上致仕归乡时,随身只带一竹箱,箱内有八两银子,那是他积攒的俸银。回到常熟,看到家乡学宫孔子像前缺香炉、花瓶二物,他就用仅有的八两积蓄为学宫铸了那二物。这样他实际连一两银子也没给家里带回。家中因穷困而时有断炊之虞,家人因此很不高兴,待他也甚差。他病后整日躺在一张小床上,脚不能着地,也无仆人伺候,老妻亦无力服侍,只好在他家的屋梁间悬挂两条绳子备用。老婆用大麦米熬好粥后,端到床前,喊一声“清官!麦粥在此。”放下碗就走了。鱼侃费力地拽着绳子慢慢起身,喝完粥,再靠绳子慢慢躺下,其情甚可悯。鱼侃死时,只有几件粗布衣,就用那些旧布衣入殓。墓在常熟北山报慈里,坟前连墓碑也没有。崇祯年间,直指使者路振飞因公到常熟时,仰慕鱼侃之清廉,往鱼侃墓致祭,并在坟前立一碣石,上刻“第一清官鱼公墓”,希望后人永远记住这位清官,更希望后之官员能像鱼侃一样清廉。路振飞的愿望没有落空,鱼侃的同乡、同时人钱昕就是一个他一样的清官。钱昕(生卒年不详),字景寅,常熟人,明正统十年(1445年)进士,20多岁即擢为御史,为官清正。巡按浙江时,有助臣家奴横行乡里,无恶不作,钱昕得悉后,不畏权势,为民伸冤,立将恶奴杖杀,人誉为“钱青天”。后出任荆州府太守,清廉勤政,深得当地人民爱戴,有民歌曰:“荆州太守苏州士,千里家家知姓氏。太守衣,苏州绮,太守食,苏州米;荆民食饱荆州米,荆州衣披荆民体,安我父母,育我妻子,女织男耕乐生理。不愿太守一品贵,只愿太守千百岁。”钱昕与鱼侃并誉为清官。因钱家富,鱼家贫,人称“富不爱钱钱昕,贫不爱钱鱼侃”。

尽管有,在王侯贵族竞相奢靡、贪官污吏四处横行的封建社会,这些志士仁人也无力回天、难挽腐败狂潮,政坛藏污纳垢、世风江河日下。纵观历史,可以知晓:世风好的时候,吏治较为清明,贪官污吏较少,世风不好的时候,往往贿赂公行,廉士难求。世风影响吏治,吏治也影响世风,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管同认为,“世事之颓,由于吏治;吏治之坏,根于士风。”(《因寄轩集初集》卷6,《与朱干臣书》)苏轼更认为,世风的好坏不但关乎吏治,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和统治时间的长短,即所谓“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所以,“爱惜风俗,如护元气。”(《宋史》卷338,《苏轼传》)康熙也曾深有感触地说:“世风浇漓,人

皆不能洁己自爱,故今日求操守廉介之人甚难,或仅能自守,而其才不克有为。”(《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卷26)国外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也已经注意到,腐败的严重化与社会风俗、道德习惯、价值观念相关联,“在某些文化中,人们往往有这样不同的价值观,即认为腐败不是违法的,相反却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能是社会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第6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在中国历史上,也确实有价值观念倒错的实例。如在万历年间编的地方志上就记载过民风的转变:“正(德)、嘉(靖)以前,仕之空囊而归者,闾里相慰劳,啧啧高之;反之,则不相过。嘉(靖)、隆(庆)以后,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重轻。相为姗笑为痴牧者,必其清白无长物者也。”一般民众对“官行”的评判发生的这种转变,是相当有意味的。它至少说明,在贪官污吏遍天下的情势下,社会上缺少了正气,混淆了是非标准,“清白无长物”的清官,被讥笑为“痴牧”(傻官),为官贪婪反而视为正常,而且以宦囊的重轻来分别退休官员的高下,这种世风实在值得玩味。在这种氛围下,仍有志士仁人坚持“独善其身”。东汉名士杨震是个典型。公元 108 年(东汉永初二年)春,杨震调任东莱太守的时候,路过昌邑。身为命官的杨震,昌邑县令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史任内荐举的官员,听得杨震到来,晚上悄悄去拜访,并带金十斤作为礼物。虽然东汉时的一斤只相当于今天的250克左右,但金十斤也相当于今天的五斤金,等于好几根金条了。王密送这样的重礼,一是对杨震过去的举荐表示感谢,二是想请这位老上司以后再多加关照。杨震当场拒绝了这份礼物,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以为杨震假装客气,便道:“幕夜无知者。”杨震立即生气了,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同时,还义正言辞地说:“ 入仕为官,贵在清廉,若以不为人知而暗中收受贿赂,岂不是欺世盗名。快将金子收起,如不改过,我将奏请朝庭罢你的官。”王密十分羞愧,只得带着礼物,狼狈而回。“四知”乃成为千古美谈,至今仍受人们敬重。

历史事实还表明,越是贪官污吏遍天下,越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人们越是呼唤清官,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来临。应该说,普通百姓和仁人志士在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方面,旨归是基本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太一样而已。普通百姓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尊崇清官、拥戴清官、呼唤清官。他们寄希望于清官的清正廉明、为民请命、执法不阿,渴望有一个朗朗乾坤、清白世界。仁人志士期盼“弊绝风清”,除了文化上的宣传和舆论上的渲染外,主要的是倡导移风易俗。在中国传统社会,仁人志士无不关注世风、强调移风易俗的作用。据《孝经》、《孔子家语》等文献记载,孔子已经提出移风易俗的命题,并认为,“移风易俗,莫善於乐。”“乐”虽有诸多内涵,但在移风易俗方面,有其荡涤邪秽、陶冶情操的独特功能。荀子也认为,“习

俗移志,安久移质”,社会习俗可以改变人的志向,久而久之可以改变人的素质,所以必须“注错习俗”,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其后,有关移风易俗的议论繁多,也更为具体。如贾谊提出,“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向)道。”(《汉书》卷22,《礼乐志》)王符提出,“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后汉书》卷49,《王符传》)司马光认为:“教化,国家之急务也,而俗吏慢之;风俗,天下之大事也,而庸君忽之。夫为明智君子深识长虑,然后知其为益之大而收功之远也。”(《资治通鉴》卷68)顾炎武认为:“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而所以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则教化纪纲为不可缺。”(《亭林文集》卷4,《与人书九》)清代以降,相关的论述更多。沈垚的言论颇具代表性:“天下治乱,系乎风俗。天下不能无君子,亦不能皆小人,风俗美则小人勉慕于仁义,风俗恶则君子亦宛转于世尚之中而无以自异。是以治天下者以整饬风俗为先务。”(《落帆楼集》卷4,《风俗篇》)通过移风易俗、荡涤邪秽,而达到“弊绝风清”之境,正是仁人志士的期盼。

为政以德最根本 修身律己弘正气

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吏治的清浊受制于多种因素,既与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有关,又与历代君臣的素养相联,还与世风的好坏密不可分。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官贪政贿”的无情现实让英雄气短,但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营造“弊绝风清”的治世一直是历代仁人志士的理想和庶民百姓的期盼。根除吏治腐败、培育良好世风自然要提倡为政以德,要反腐倡廉,历史上的明君廉臣、仁人志士乃至庶民百姓为遏制以致消除官场上的贪污和政治上的腐败,为良好世风的到来也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奋斗,但中国古代社会“人治”政治的特点注定这一切努力如水月镜花,难以见效。尽管如此,前人的努力与挫折、经验与教训仍为我们今天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间。在腐败依旧猖獗的当代世界,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可能正本清源,彻底根除腐败,营造良好世风。知荣辱、明廉耻、重操守,树新风,有许多途径,但与廉政结合在一起,最为突出的是强调“为政以德”。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

第一,德教为先重在行。德教即道德教育或道德教化。孔子是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奠基者,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德教是为政治国和改善社会风俗的首要任务,因此提出了“德教为先”的思想。在儒家的道德体系中,“德”包含了“政德”和个人品德两个层面。在“政德”这个层面上,德教为先体现出了“为政以德”或“以德治国”的意蕴,如孔子所说,“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论语·为政》)并由此导出以礼治、德教为主,德、刑并用的政治理念。同时,孔子又指出,“为政在人。”吏治的好坏,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人为政,什么样的人掌权,为政者要有好的道德水准,所以在个人品德这个层面上,德教为先强调的是德育为首位的原则。儒家伦理倡导的道德当然是对全社会而言,十分庞杂,且瑕瑜并陈,这是不用申说的。而从德教与廉政、德教与社会风气的关系着眼,至少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知廉耻。先贤诸子对此论述繁多,孔子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名言;孟子有“人不可以无耻”的名言;《旧唐书·杨绾传》中有“从政者皆知廉耻,浮竞自止”的记载。顾炎武在《日知录·廉耻》中说得最为直白:“廉耻者,士人之美节;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他们的意思都是强调要懂得礼义廉耻,要有自我修养意识、大局意识、形象意识,不能因为自己的言行不检点而毁坏了自己的名节,污染了大好的世间风俗。为官为士者讲廉耻,就会规规矩矩的做官,正正当当的做事,就会不阿上,不欺下,不枉法,不贪赃,促使整个社会风气的淳化。二是重操守。这方面的名人名言很多,我们可以引录一些。唐代诗人刘禹锡说:“火不侵玉”,真金不怕火炼。他还说:“守法持正,嶷如秋山。”南朝梁人周兴嗣在《千字文》中指出:“守真志满,逐物意移。”《吕氏春秋·季冬纪·诚廉》云:“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不可夺赤。”孔子重仁,他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裴松之在注《三国志·吴书·周鲂传》时指出:“死必得所,义在不苟。”王安石同样赞扬守节:“就死得处所,至今犹耿光。”说得最直白、最有力的是文天祥的《正气歌》:“时穷节乃现,一一垂丹青。”还有于谦的《石灰吟》:“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首诗可以说是于谦生平和人格的真实写照。于谦为官廉洁正直,曾平反冤狱,救灾赈荒,深受百姓爱戴。作者以石灰作比喻,表达自己为国尽忠,不怕牺牲的意愿和坚守高洁情操的决心。三是知必行。知廉耻、重操守,最终都有落实在行动上。《论语·里仁》中已有“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的言论,主张道德的好坏不在于言辞而在于践行。《荀子·儒效》也说,“知之不若行之。”道德的学习固然重要,道德的实践更为重要。宋明时期还曾有过“知行”(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问题的争论,但不管是“先知后行”说,还是“知行合一”说,甚至“行可兼知”说,都肯定了“行”的重要性。之所以要强调道德的践行,主要是针对“口谈道德而心存高官,志在巨富”,“阳为道学,阴为富贵,被服儒雅,行若狗彘”(《续焚书》卷2)的现象。如果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那当然是难以指望清正廉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

第二,修身律己为根本。从政者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有优秀的人格。在《论语》中,孔子首先提出了“修己以敬”的命题,认为只有“修己”,才能“安人”、“安百姓”。他在《孔子家语》中也说,“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能成天下国家者矣。”这也就是儒家倡导的“修身为本”的精义所在。修身一般是指个人的道德修养,但“修身为本”所主要强调的是统治者的修养,即所谓“君行不能自修,而欲百姓修行者,是犹无的而责射中也”(《周书》卷23,《苏绰传》)。“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宋史》卷155,《选举一》)也就是说,通过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境界,铸就“君子人格”或理想人格,以达到正百官化万民、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修身的内容而言,孔子提出尊礼、处恭、有信、敬事、俭用,孟子强调仁、义、正、礼、恭、俭,朱熹则归结为“修身在正其心”,“修身是修德” 。(《朱子语类》卷16,卷34)可见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说法,但说到底,修身一方面在于祛邪扶正,保持和发挥善心与德行;另一方面在于“涵养”正气。比如“君子坦荡荡”的“浩然之气”,“不食嗟来之食”“不为五斗米折腰”的“甘耐清贫”之气,“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边云卷云舒”的“能屈能伸”之气,“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平和宁静之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之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先公后私之气,“衙斋卧听箫箫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爱民重民之气,“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为国忘我之气、“梨虽无言,我自有主”的严于律己之气等。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能处处以大局为重,以国家为重,才能公正廉明,大公无私,使社会正气上扬。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符说:“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化之本也。”(《潜夫论笺》卷3)修身到这个程度,人格自然高尚,德政也不会差了。

第三,治下先治上,正人先正己。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好世风,虽然人人有责,但其关键不在下而在上,在于政风。对此,先贤早已论之凿凿。《管子》中有“治官化民,其要在上”之说,《孟子》中有“君正,莫不正”之说,《韩非子》中有“圣人治吏不治民”之说。孔子也曾分析过世风形成过程中为君者、为臣者、为民者的关系与影响:“夫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而正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君不为正,百姓何所从乎?”(《孔子家语》卷1)《汉书·王吉传》也有这样的言论:“圣王宣德流化,必自近始。朝廷不备,难以言治;左右不正,难以化远”。《说苑·贵德》则从另一个角度作了论述:“天子好利则诸侯贪,诸侯贪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庶人盗。上之变下,犹风之靡草也”。所有这些论述都表明了“上”之表率作用,君主的言行是社会发展的导向、百姓文明的指南,官吏的言行是百姓的仪范,

要想世风好,先要从上层做起,在位者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使“天下望风成俗,昭然化之”(《汉书》卷65,《东方朔传》)。如果上层统治者寡廉鲜耻、贪鄙成风,就不可能民淳俗璞,更不可能反腐倡廉。另外,“治下先治上”,还不单单是治民与治官的关系,还有下层官吏和上层官吏的主次之分。正如王夫之所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读通鉴论》卷28)这就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上下官吏带头,百姓跟着往前走,整个社会就能够弊绝风清,成为太平盛世。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倡廉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既要重视制度、法律的外在控制、制约作用,又要重视道德、修养的内在自省、自律作用。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培育良好政风世风,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