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衡山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半接访涉及“家暴”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访来信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7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08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
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07年衡山县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1个家庭中2人致死,1人关押,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1)、2007年6月20日,县妇联接待了开云镇一位姓杨的老师,他称其女杨某某,1984年出生,与女婿陈某,1982年出生,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女儿在青云街开了一个“姐妹发廊”,女婿无正当职业,好逸恶劳,赌博成性,因此经常向女儿要钱,如果拿不到,就打人,非常凶残。2007年5月至6月,打牌输掉了几万元钱,向女儿索取赌资,女儿不肯,几次将女儿打得头破血流,6月15日,不但不听岳父劝告,一怒之下,打岳父,使得杨老师背部受伤,面部被抓伤,又用打火机烧女儿面部。扬言要是拿不到钱就怎样怎样。杨老师来妇联请求有关领导出面,要求女婿写下保证书,再不打人。妇联出面介入此事,而陈以种种理由躲避不见,并且态度相当恶劣。
(2)、2008年4月20日,师古乡龙泉村一位姓朱的女士来到妇联,反映丈夫恶人先告状,丈夫有外遇想离婚,反而以一条短信为由,称朱与某某关系不一般,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财产流失,要起诉离婚。在此期间,朱女士的丈夫经常用短信恐吓、威胁朱女士,以“冷暴力”的形式从精神上反复折磨朱女士,希望朱女士妥协,以此达到他的目的。
像杨老师、朱女士家的家庭暴力案件是这样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的缩影,带给我们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些深深的思索。
3、农村是家庭暴力高发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所接家庭暴力投诉,21起家庭暴力中有20起案件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的原发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l、家庭暴力是夫权观念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四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男性施暴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
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却不强,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程度不够,只要未到发生血案,就认为不重要,把案子当皮球踢给妇联和村里,而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却往往其不到震慑作用。
三、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维权网络。在妇女维权方面,县妇联与政法委、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已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及时对新形势下全县妇女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协调解决;县妇联一名副主席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并获得人民陪审员资格;在部分乡镇成立了妇女维权室,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政策理解、思想解惑等服务,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妇女维权工作的发展,但就目前妇女权益屡受侵害的现状来看,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我们建议充分利用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争取他们对妇女维权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力度;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成立“妇女维权监督岗”,对各类涉及妇女维权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大对妇女维权机制的投入,成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负责接受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出警方式制止家庭暴力;同时设立家庭暴力训诫教育所,对施暴人定期开展训诫教育,以达到矫治施暴行为、减少家庭暴力之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
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仅靠妇联这一群团组织的努力显然不够,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势必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可以实行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夫妻双名登记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以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3、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妇女素质。2008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下岗女工再就业,共培训农村女剩余劳动力、下岗女职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她们普遍掌握了一技之长,及时实现了转移就业。加大投入和宣传,将女性素质培训工程与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希望得到劳动、农业、司法等相关部门更大的支持,结合本地特色和妇女所需,加强法律、技能等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返乡民工中女性占到一定的比例,开办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培训班将是切实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一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l、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控诉站,建立“ 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要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待,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有效地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设置反家庭暴力救助体系。
在中国这个有几干年封建历史的国度里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求助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科会救助,往往会再度被害,且所受创伤更重。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这对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救助。建立妇女儿童救助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使被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
(2)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家庭暴力避救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的吃住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使被伤害者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始终处于加害者的威胁之下。进入避救中心之后,妇联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对妇女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其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使其恢复自尊、自`信,做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联络部。对权益受侵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国各级司法机关要重视运用法律武器,以实际行动严厉惩治对妇女施暴的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惩处。公安、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均及时给予伤情定,以便对施暴者予以处罚。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处理,必要时提起公诉。公、检、法、司的密切配合,使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惩治,对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有的家庭暴力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且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势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报复殴打被害人,这种状况还有待于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
4、健全法制,完善立法。
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不仅有其历史原因,而且有其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对指向妇女的暴力侵害内容和侵害方式还没有完全涵盖的缺陷,而且还存在着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问题,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与妇女自身素质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没有预防和制止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是造成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警示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因此,法律不仅仅是用来处罚违法者的工具,还是教育、引导人们规范日常行为的准则。从这一观点出发,制定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5、建立反家庭暴力责任状。
反家庭暴力处理情况应成为各单位特别是公安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个重要项目。决不能让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和反家庭暴力救助体系形同虚设,要责任到各单位、各人。这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才会、形成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的氛围,才能确实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加上广大妇女自身的共同奋斗,我们一定能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女性权益,还社会一个文明、进步、平等的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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