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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2021-08-20 来源:易榕旅网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槐政办发20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公费医疗经费合理使用,逐步提高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水平,现对《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提高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

(一)离休干部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6000元提高至10000元,年底实报实销。所需经费由区劳动保障局按核实的人数拨入定点医院控制使用。

(二)在职及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700元提高至1000元。(三)对二类保健人员实行定员管理,不得出现挤占在职及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定额医疗经费的情况,具体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设备检查和医疗用药范围

(一)用药范围由现行的《济南市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济卫政字19953号)扩大至《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鲁卫保字19989号)。根据病情需要,范围外药品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二)凡列入公费医疗的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执行《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根据病情需要,做到应查必查。

(三)提高就诊药物剂量,取消就诊药费金额限制。一般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病种半月量。门诊处方经审核盖章后取药。离休干部及二类保健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床位费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由10元/日提高至20元/日,三级医院由15元/日提高至30元/日。 四、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及就近就医制度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患者,需经定点医院院长及分管副区长签字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者一律不予报销。

经批准在外就近就医人员的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由10%提高至20%,与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转院人员的医疗费用及符合急症条件报销者个人承担20%相一致。五、简化在职、退休人员报销程序

(一)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单据,需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科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填制汇总表,经区医保办审核,到定点医院门诊办理报销手续。

(二)定点医院住院单据,由单位填制汇总表,经区医保办审核,到定点医院门诊办理报销手续。

(三)急诊或经批准转院单据,需复印病历交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科审核,由定点医院院长签字后,交单位填表,按规定统一报销。

(四)单位填制报销汇总表时,应按人员类别(在职、退休、二类保健及伤残等)分别填写。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一)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有关文件政策,在方便就医、合理用药、报销及时、热情服务上下功夫,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医行为,努力控制医药费用支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定点医院要完善病人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处理投诉事件,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七、施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年1月1日施行的《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省级公费医疗使用部分报销药品时报销问题的通知鲁卫保字[1999]第1号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第三版,以下简称《报销范围》已于今年1月印发全省。现就省级公费医疗使用部分报销药品的报销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新版的《报销范围》分为“基本医疗用药报销目录”和“部分报销目录”。省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必须使用注有[部分报销]标记的药品时,药费由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按4:4:2比例分担;离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红军配偶(遗孀),不与个人利益挂钩,由财政与单位按6:4比例分担。财政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从财政拨付的公费医疗管理定额中支付。

二、各定点医院和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制定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分担比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三、省级公费医疗包干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各市地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促进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和控制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进行了第三次修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认真评审,确定了《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报销范围》所列药品为西药和中成药全部品种,西药按国家基本药物分类方法分为25类,中成药按药理结合临床分为15类。所列药品分为全部报销和部分报销。中药饮片未列入本《报销范围》,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二、《报销范围》所列药品注有【进口】标记的,可同时报销进口及国产品种,未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品,只限于报销国产(含合资)品种;注有【适】标记的,仅限于报

销适用于本文规定适应症(或病种)者。注有【★】为重复不列序号的品种。注有【部分报销】标记的药品,作用时由国家、单位、个人分担,报销比例由各市地自行确定,国家报销比例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50%。《报销范围》所列药品同时注有【进口】、【适】、【部分报销】三项或其中两项的,应同时执行各有关规定。

三、《报销范围》中所列药品如标有商品名,为同类产品中质量较好者,供临床选择用药时参考。

四、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报销范围》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提高遵守《报销范围》的自觉性。定点医院要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学习掌握《掌握范围》内容,严格按《报销范围》用药。各享受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认真遵守《报销范围》的规定。五、加强药品管理。享受单位与定点医院要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认真执行《报销范围》,凡《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要单独处方,单独收费,收据加盖“自费”章。凡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和改用异型或生活包装。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鼓励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推销药品,如有发现,立即取消(报销范围)资格。

六、各级公费医医疗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报销范围》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定期对定点医院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七、本《报销范围》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各级医院临床用药和职工药费报销管理,自执行之日起,各市地统一执行本《报销范围》,不得再重复制定本地的报销范围。

历下区人民医院

关于调整补充职工就医的有关规定 (草案)

为了加强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历下区公费医疗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历下区人民医院职工就诊的有关规定》调整,补充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历下区人民医院是我院职工就医的唯一定点医疗机构。二、门诊管理 1、就医流程:我院职工就医时,一律由本人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持大病历到相应科室就诊,现金交费。门诊取药后保留好双处方的副联及带有公费医疗印章的发票,作为审核报销时的依据。

2、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必须做到病历、处方与收据三者相符。

3、严禁跨科开药,正常上班时间,只有公费医疗科或因病情需要的相应科室开具公费医疗处方,其他科室人员不能开具公费医疗处方。4、严格控制处方量及处方值,一般病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在职退休人员的处方值超过60元,离休保健人员的处方值超过200元,需到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取药。

5、严格掌握我院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对于超范围用药,一律不得用公费医疗处方。

6、对于比例药品,必须单独开处方,不得与范围内用药开在一张处方上,且必须到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

7、离休保健干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就医时实行记帐管理。 三、住院管理

1、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病人携带病历、住院票、公费医疗证先到公疗科审核登记后,公费医疗科暂留公费医疗证,再办理有关住院手续;急症及非正常上班时间需办理住院手续的,应于入院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公费医疗科补办相关手续。出院时由病人或家属携带出院小结(红纸)和住院明细及时送往医院公疗科办理审核签字盖章,领取公费医疗证,等待报销。无医院公疗科盖章的出院结算单据,不予报销。

2、各科室要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入院掌握指征,出院符合标准,不得随意使用限部分报销药品和自费药品,以减轻患者的个人负担。

3、坚持职工“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坚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知情同意”原则。

4、职工住院的基本床位费支付标准每日10元,入住本院特需病房床位费可享受优惠(个人承担每日50元)。

5、住院期间,不得在门诊或外院取药。否则,不予报销。四、用药范围 执行《历下区公费医疗制度指南》(201*年7月)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医院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反映和建议,适当扩大、调整职工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后附调整药品目录一览表)。

离休保健人员执行《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99年第三版),在使用注有[部分报销]标记的药品时,实行全额记帐。

五、关于急症、转诊、转院问题

如职工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我院转诊、转院的指定医院为:齐鲁医院、省中医附属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市立二院。

1、因患急症需在外院门诊就诊的患者,仅限1日急症处方,三日内携带病历、检查结果和发票到医院公疗科审核登记。因病情需要必须在外院住院治疗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医院公费医疗科办理登记,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回医院治疗。

2、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职工,经医院就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医院公费医疗科同意,院长签字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非急症在外院擅自检查、治疗和住院者,一律不予报销。

六、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 1、根据《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文件规定,凡列入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CT、彩超、彩色经颅多普勒、TCT)报销范围的项目,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按8:2比例双方分担。安装国产人工器官、特殊医疗费用执行器官费最高限额管理,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其它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2、保健干部特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济劳社字[201*]34号文件。 七、关于生育医疗费报销实行限额管理的问题

1、职工在本院生育的,阴式手术平产(含侧切)限额为1600元,剖宫产限额为3500元;孕期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内按规定比例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2、未经规定办理转诊的,在其他医院进行的孕期检查费、生育住院费不予报销。

八、关于手术使用内固定材料及特殊材料的报销问题按国产最高限价的规定比例报销,使用进口材料的,以产品价格的5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附产品说明书或复印件。

九、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安的报销问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科室证明,到医院公疗科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地指定医院(一家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的医药费按规定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十、关于特殊病种的报销问题

特殊病种如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转诊至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须持转诊单、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经医院公疗科审核、院长签字后,按规定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无转诊转院手续者,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医疗费报销办法

1、报销比例:职工在医院就诊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按85%报销。经审批后同意进行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由单位、个人按8:2比例承担;发生在其他医院的急症费用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医疗费,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单位、个人按6:4比例承担。离休保健干部的医疗费,属报销范围的,据实报销。

2、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程序及时间:离休保健人员每月报销一次;在职及退休人员每半年报销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个人汇总后报公费医疗办公室,逾期不送的,转下半年度报销。跨年度一律不予报销。

3、职工患有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五万元,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每三个月报销一次医药费。

十二、凡发现职工利用公费医疗之便,以个人名义开处方及检查单为家属亲朋取药、检查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医院公费医疗科履行好管理职责,定期到各科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依据医院有关规定对违反者予以处罚。

十四、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我院以往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201*年2月3日附一:《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

附二:职工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调整一览表附一:

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

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1997]第9号文件《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是

指临床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第三条用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以及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简称“三证”)。第四条凡列入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

范围的项目,根据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按6:2:2比例三方分担,职工个人挂钩金额,不计入正常公费医疗挂钩数额内。各市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10%以内浮动。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红军配偶(遗属),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第五条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项目,根据需

要与可能,确定列入或不列入,分批颁布执行。(一)第一批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CT)2.核磁共振成像装(MRI)

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SPECT)5.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6.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第一批暂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1.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stereostaticRadioTherapeutic(i.e.X-Knife,r-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r-刀)]2.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设备(PET)

3.电子束CT(ElectronBeamCT)[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UFCT)]4.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三)第一批列入报销范围的特殊医疗项目:1.异体器官、组织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角膜移植。2.国产人工器官安装、换: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脏器、血管支架、扩张管和导管;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人工器官的最高价划入报销范围。3.特殊治疗:介入疗法。

职工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疗法,每年度在一、二级医院3万元和三级医院5万元内由公费医疗全额报销,超出部分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审批程序。凡列入报销范围的项目由主管医师提出申

请,副主任医师以上专科医师审核,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急症、抢救等紧急情况,可先予医疗,三日内补办报销审批手续。 第七条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国家将陆续颁布或调整公费医

疗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特殊医疗报销项目、诊疗规范和费用报销参考标准。凡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及特殊医疗项目,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均不属于公费医疗可报销项目。第八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及特

殊医疗报销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达不到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单位一律拒付。

第九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大型医用设备检

查、治疗的项目,必须报省卫生厅认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检查、治疗的临床指征,合理使用。中央、省驻市地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卫生及财政部门应密切配

合,切实做好协调、管理、宣传解释及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批、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安装国产人工器官、特殊医疗费用控制表

种类1.心脏起搏器2.心脏瓣膜3.人工晶体4.人工喉5.人工关节6.血管支架7.介入疗法8.心脏搭桥手术附二:

职工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调整一览表

品名自付比例品名自付比例器官费16000元3000元300元3000元总费用25000元5000元600元5000元1200元5000元/次201*0元头孢拉定胶囊头孢曲

松钠阿奇霉素片阿奇霉素针替硝唑片替硝唑针甲硝唑栓氧氟沙星针左氧氟沙星磷霉素针阿昔洛韦针康必得白加黑清热解毒片感冒冲剂甘草合剂鲜竹沥口服液双黄连针15%15%15%40%15%15%15%15%40%15%15%15%15%15%15%15%15%15%必嗽平必可酮西瓜霜喷剂得高宁维生素E烟酸酯多烯康银杏叶片丹参针生脉针刺五加针代血浆开瑞坦曲马多片替加氟依托泊苷优维显健胃消食片正清风痛片

15%40%15%15%15%15%40%15%15%15%15%40%40%40%40%40%15%15%共计36种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01*-02-1812:0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

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第八条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规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八、各种磁疗用品费。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九条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

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第十二条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第六章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第二十条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第二十三条享受公费医疗

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第八章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

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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