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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020-06-12 来源:易榕旅网


浅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在日常查办职务犯罪类案件中,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比较常见的两种犯罪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以上条例可以看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占有”或“占为己有”,所以在判定过程中十分容易混淆,但只要仔细揣摩,还是不难看出它们的不同之处的:

一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即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比较好理解了,这类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1、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2、应当交公的礼物;3、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5、单位的债权。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

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的非公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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