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为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团内部退休人员在 发展建设中的作用,规范聘用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退休人员聘用范围
集团各职能总部、各中心和各分子公司内部和外部其他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 适合聘用退休人员的岗位
(一)当前工作需要,且暂时在外部未招聘到、以及在公司内部也未选拨到合适人员的管理工作岗位;
(二)工作性质具有周期性、技术性,因人员紧缺无人接替的岗位;
(三)当前工作需要聘请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人际资源顾问性岗位。
三、退休人员的聘用条件及要求
(一)从事管理类岗位,女性不超过60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
(二)从事顾问类岗位,女性不超过65周岁,男性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好,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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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丰富的管理、或技术、或法津、或业务知识和经验,或丰富的人脉资源。
四、退休人员聘用期限
(一)从集团外部聘用退休或离岗退养人员担任中高层管理工作职务的,考察期为3个月,通过考察合格者,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聘用期,实行二年一聘,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停聘或续聘;
(二)在集团内部从事中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及本人愿意,需留在原岗位或调整到其他岗位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聘用期,实行三年一聘,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停聘或续聘;
(三)聘用担任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或集团顾问的,由董事长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四)聘用担任各职能总部、各中心和各分子公司副总经理级岗位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报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五)其他人员的聘任,由聘用单位提出聘任或续聘请求,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是否续聘;
(六)累计聘用期限,聘用担任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或集团顾问,累计聘用期限不超过10年,其他人员不超过5年;
(七)聘用期间,集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方面与返聘的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协议,无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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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经济补偿金。
五、退休人员返聘岗位安排
男性60-65周岁、女性55-60周岁的退休人员,可聘用到中高层管理或技术岗位,超过这个年龄段,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到顾问岗位工作;特殊情况下超过在管理岗位年龄段仍需继续从事管理工作的,必须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留任。
六、返聘退休人员的批准权限及聘用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批准权限
1、返聘退休人员担任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或集团顾问的人选,由集团董事长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2、返聘退休人员担任各职能总部、各中心和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部门经理或顾问的人选,由各单位报集团分管领导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集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3、各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从事营销、客服和技术工作的人选,集团各职能总部和各中心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各分子公司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纳入定编定岗管理。
(二)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待遇
1、返聘退休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在聘用期间享受所在管理岗位级别基本年薪和业绩年薪及意外人身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公司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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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返聘退休人员从事顾问工作的,在聘用期间按顾问级别实行不同的顾问工资,集团顾问及各职能总部和各中心顾问,月工资按6000—3000元执行,不享受效益年薪,全日制上班的可享受相关津贴和补贴,不全日制上班的只享受顾问工资;各分子公司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集团的标准执行;
3、各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从事营销、客服和技术工作的,在聘用期间享受所在岗位级别薪酬及意外人身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公司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有条件的可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4、返聘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如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情况,先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办理相关住院治疗手续和理赔手续,不足部分按国家及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由聘用单位补齐(不含全日制聘用人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已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此规定不相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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