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与实践
作者:邓守峰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9期
摘要:新时期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要正确理解、准确运用并有效实践“四种形态”。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四种形态”的有效实践方式。 关键词:四种形态;企业党建;党风廉政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部门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是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 正确理解“四种形态”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先必须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四种形态”重新诠释了“纪”与“法”的关系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应该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为中国共产党正确执政提供重要保障,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实践证明,当法律的红线遭到践踏,纪律的底线已经荡然无存。“四种形态”以纪律为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的“刻度”,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从而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体现了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到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重大转变,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
(二)“四种形态”指明了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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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对“未病”“歪树”“病树”“烂树”等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通过日常的教育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实现治病救人,还通过对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警示教育和强大震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也从动态视角回答了“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对想干事、能干事、做实事干部的保护
组织培养一个党员干部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心血,每个进入这个队伍的人的初衷都是好的,满怀热诚希望在工作岗位上作出贡献,干出成绩,在少数人逐渐迷失自己的过程中,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缺少了提醒,缺少了监督,缺少了惩戒,最终会导致一些干部越来越偏离原有的轨道,最终无法控制脱缰的灵魂,坠入谷底。“四种形态”其实就是给干部多加几道防护栏,多上几把安全锁,用制度、用监督来防患未然,是保护干部的有效举措。 二、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对于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错误苗头、倾向性的问题,要像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通过打招呼、廉政谈话使苗头性的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形成之前,妥善使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要像扁鹊那样,下猛药,动手术,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二)“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
严管就是厚爱,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违纪”人数,达到减少“违法”人数的目的。 (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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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回答了监督执纪要由外而内、由浅入深,在强化“不敢腐”氛围的同时,建立“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由“治标”向“治本”过渡,特别是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要正确处理“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违纪”与“违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从严治党的目标。 三、有效实践“四种形态”
在企业里实践“四种形态”,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实践“四种形态”一定要把功夫下在平时,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抓预防,筑牢企业党员干部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把企业的规章制度树起来、严起来。 (一)通过多种谈话方式,常扯袖子常提醒
一是实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制度。通过谈话进一步明确企业对党员干部的任职要求,了解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加强教育指导,将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可分别进行, 也可同步进行,既可采用个别谈话也可采用集体谈话的形式。二是定期开展“无问题”谈话。可利用走访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机会,在思想、履职、作风、道德等方面进行正面倡导,随时随地进行当面提醒。三是适时开展重点对象约谈。对重点风险岗位、有举报但未查实的,可适时安排约谈,通过谈话提醒党员干部关注廉洁诚信风险。四是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对经过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以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以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通过正常党内生活,促进相互监督提醒
一是要深刻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解决影响正常党內生活的问题,使其真正起到教育锻炼的作用。二是要善于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程序,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三是实行定期谈心谈话制度。谈心谈话的对象可以是本企业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班子成员和普通员工等,谈心谈话采取相互约谈的方式,一对一进行,可以是上级约谈下级,也可以是下级约谈上级,主要目的是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剖析问题,相互批评提醒,不断强化纪律意识。 (三)规范问题线索查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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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转变纪律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规范线索处置,及时汇集各个渠道过来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和评估研判,严格依照中央纪委五类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二是加大初核力度,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的问题,迅速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尽可能多地获取客观证据。三加强协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内要与巡视、审计、人力资源和法律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共享资源、提高效率;对外要积极建立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寻求专业技术支持,对涉及违法的按程序移送。四是落实“一案双查”,要严格执纪,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违纪问题严格问责,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结语
实践“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推动了监督执纪工作重大转型,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方向、新主张和新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三转”,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四种形态”的有效实践方式,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参考文献】
[1]李永鑫.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J].理论探索,2017(1).
[2]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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