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疏散
1、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高规》、《商场》依据不明确。
答:会议对此讨论热烈,认为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妥,建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并联店的建筑面积按300㎡执行,其他防火分隔、出入口等按商业网点的要求;
2)、室内一点至室外的距离,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防火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当设自动喷水灭火时,不宜大于30m;
3)、当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房间内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要求,且首层楼梯间至外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4)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
2、住宅走廊上的前室门的开启方向问题。---因为住宅人员少,为减小公摊面积,常见住宅走廊的一部分作为前室使用,因此走廊上的前室门只能单向开启,之前审图与消防都认可。目前,《住宅设计规范》第6.2.5条,要求“前室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作为强条出现。如何掌握?
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住宅户门一般应外开。开向走道的住宅户门方向不限,一般也是外开。
3、关于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安全出口数量问题。---《住宅设计规范》第6.2.3条要求:“十九层及以上住宅每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本条作为强条出现。而《高规》第6.1.1.2条关于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十八层以下部分在采取了特别的防护措施后,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目前本单位审查工作中是按照《高规》执行的。期望达成行业共识。
答:目前有三本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统一。
(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 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2)、《住宅建筑规范》第9.5.1条: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3 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合并后的《建规》第5.5.25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综上所述,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19层以上每个单元一个安全出口设连廊的情况,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4、塔式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中一部楼梯经过户门外公共区域进入,另外一部楼梯分别从不同的户内进入,无法在公共区域寻找第二安全出口。---这种情况不符合疏散原理,但是地方消防局一直是同意的。期望达成行业共识。
答:此问题常见于竖向设置的剪刀楼梯,通过阳台、凹廊兼做防烟前室,连通住户的门需做乙级防火门,且疏散过程中无任何一层可通过公共部位通到另一个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开过会议不予认可。如地方消防部门同意,尊重其意见。
5、别墅等叠层住宅户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的设计依据不明确。期望达成行业共识。
答: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28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如上述距离还是不满足,户内的楼梯应做成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户内任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6、一幢高层综合建筑,1 ~2功能:商业;3 ~4功能:办公;5 ~24功能:住宅;5 ~24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按:(1)居住建筑的合用前室面积6㎡,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2)1~4层不设消防电梯可以吗。
答:(1)、住宅部分的交通核和办公部分的交通核如果是分不开的,不可以,应按一类高层是(公建)设计,合用前室面积应为10㎡,且应按《高规》第8.4.1条的规定,应设机
械排烟;如果住宅部分的交通核独立的,和其他部分是分开的,则可以执行合用前室面积6.0㎡
(2)、1~4层部分如与主楼为一个防火分区则需设置消防电梯,如防火分区与主楼完全分开,则不需要设置。
7、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要按多少执行?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设备专业有的人认为不能计为开启面积)
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应认为室外连廊应是疏散通道(等同于室外楼梯),为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部分户型执行很有难度,建议不做要求。
(2)、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问题,《高规》第8.2.2.条的条文解释中明确,“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按这一精神,火灾发生时,打开外门排烟是可行的 ,
8、住宅部分用户疏散通过一个前室到达公共走道,再到另一前室,此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基本可行,建议改为做三合一前室。
9、商业服务网点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时要设封闭楼梯间,此楼梯一般在中部没有
采光通风可行否,面积不大采用防烟楼梯过于浪费。
答:封闭楼梯间尽量设置在靠外墙处,设于中部的敞开楼梯间满足疏散要求也是可以的。
10、高层建筑的底部为商业(建筑高度小于24m),高层主楼的交通核与商场独立,此部分商业的疏散宽度计算是否可以按《建规》表5.3.17-1执行;
答:可以
11、剪刀梯安全出口算至前室还是楼梯间?5m距离如何控制?
答:剪刀梯的前室分设时,按前室门控制;合用前室时按两个楼梯间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控制。
12、地下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平时人员很少,且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分开,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面积超过多少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目前按300㎡控制可行否?)。
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5.1.1条第4款: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其条文解释为:
因此,对于地下车库中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如果单一面积不超过200㎡,可以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小的防火分区,有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即可,而不需要设置疏散楼梯。但是,上述用房单一面积超过200㎡(有自动灭火系统可
为4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且需要设置疏散楼梯。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用房宜集中布置,最好单独设立防火分区。
13、高层核心筒结构,共用楼梯间在首层地上地下很难分开并直通室外,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答:楼梯间在首层将地上与地下部分进行分隔容易实现,关键是如何认定直通室外,以及分隔处的门的开启位置及方向,如果是防烟楼梯间还有设置前室的问题等。如彻底分开,设计上会很有难度,建议有一定的灵活性。
14、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设计基本达成一致。但疏散距离要求还是不统一。
答:按问题1执行。
15、汽车4s店汽车维修车间、展厅按什么设计?维修车间与展厅、办公间应做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设计(考虑为汽车维修车间、但其防火类别是什么无依据。)考虑维修与办公部分由联系、平时开甲级防火门是否可行?
答:维修车间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划分防火分区,与办公部分可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汽车站4s展厅按展览馆设计。
16、关于二、三层商铺疏散设计是否可按建规5.3.2条执行,对楼梯间形式是有具体要求。物业管理、居委会办公、社区活动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的设置及安全疏散如何定位。
答:按问题1执行。
17、住宅属于不同防火分区的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需要4m防火分隔距离的问题。
答:《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2.2条解释: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目前,单元与单元之间是按防火墙要求的,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5.2.2条执行。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会议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按4m考虑。如还不满足应采取设防火墙或防火窗的办法解决。
18、住宅地下储藏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答:按存放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考虑,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高层住宅的前室可否互相穿套?如图1:(图1)
答:此类型为前室套前室,一般不可以。有的地方的消防部门认可,尊重消防部门的
意见。
20、对于《高规》第6.1.1.2条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一部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所设置的连廊能否通过楼梯间到达。
答:可以。
21、每个单元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多单元式住宅窗槛墙高度如何确定。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单元之间窗洞口的距离需要按2.0m考虑吗?
答:(1)、高层住宅窗槛墙均应满足1200的要求(不再分单元住宅和塔式住宅)。
(2)两个单元之间应有防火墙分隔,其两侧的窗的距离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5.2.2条执行。
2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2.0.20、2.0.21条规定,单元式和塔式高层住宅已经有明确的定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对单元式和塔式高层住宅防火亦分别有了相应的规定。“联塔”这个名词规范上没有,有的设计院仍旧将单元式高层住宅按照“联塔”设计,如何把握?各单元层数不同呢?
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如果层数相同或仅差一层或二层且屋顶有连通条件的,一律按单元住宅执行。
(2)、两个单元层数不同且不具备屋顶连通条件的(如一个11层、另一个15层),则可按塔式住宅设计。
23、GB50096-2011中6.2.3条“十九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首层也要不少于2个?如果采取连廊形式,在楼梯平台(半层)处联通是否可以?
答:(1)首层也要两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采取连廊形式,在楼梯平台或半层处连通可以。
24、高层底部(公建)独立商铺为两层,面积小于300㎡时,每户是否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
答:可按问题1执行,但须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25、网点:大部分面积约300㎡均设在二层,一个楼梯是否可行?
答:可以,满足二层最远点至本层或一层疏散距离要求即可。可按问题1执行。
26、《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3.2.7条规定,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实际施工图审查工作中遇到较多的是电影院设置在裙房商业的上层,电影院的疏散楼梯与商业的疏散楼梯能否共用?电影院是否需要设单独的疏散楼梯,设几部?
答:电影院至少有一部独立的竖向交通(电梯及楼梯间,楼梯宽度不计入商业)。其余疏散宽度可借用商业楼梯。电影院应为独立防火分区。
2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7条(注)有关下沉式广场疏散楼梯总宽
度的计算: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下沉式广场自动扶梯能计入疏散宽度吗?
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8.2条: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做安全出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6.8.2条的条文解释,本条是参照了重庆和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制定的。
按理说,下沉式广场中的自动扶梯设置于室外,应该认为是安全的,可以计入疏散宽度。
此问题可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
28、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建筑、高层建筑中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可否经营业厅疏散至室外?
答:商业部分的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时,可按扩大的封闭楼梯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保证此区域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
29、商业建筑计算疏散宽度时:疏散人数=营业厅建筑面积×面积折算值×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对“营业厅建筑面积”如何确定(一般均为大空间设计,仅设楼梯、厕所等,是否可再扣除仓储空间面积,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1.2条的规定,商店建筑分为营业、仓储、辅助三部分,营业面积占34-55%)。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的条文解释:本条所指“营业
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可按此执行。
30(1) 为地下车库服务的附属用房及设备机房可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与车库无关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 关于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安全疏散口的问题,能否按照一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利用相邻防火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自行车、摩托车库按照哪类储藏室设计?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距离如何掌握?
答:(1)、地下车库中设备机房等用房,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均可独立成为一个小的防火分区,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5.1.1条第4款: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与车库无关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等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2 Ⅳ类汽车库。(≤50辆)据此,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是可以设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另一个安全出口可以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是丁类,按地下储藏室的规定执行。
31、高层(>12层)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地下仅一层且为储藏室时,楼梯间为何种形式更妥当?可否借用竖向爬梯作为第二出口?
答:(1)、高层住宅仅有一层地下室时,可设封闭楼梯间。
(2)、参考合并后的《建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据此,建议地下室设计的储藏室不应超过30间,采用金属竖向梯可行。一般此情况只适用于塔式住宅的地下室。
32、高层住宅设计中,经常存在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户间窗槛墙尺寸不足时,一般采用固定防火窗解决防火距离不足的问题,此法是否妥当?有无解决这类由于方案需要与防火安全要求产生矛盾的更好方案?
答:高层住宅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住户窗槛墙、窗间墙尺寸不足时,可采用独立的固定乙级防火窗或出挑墙、板的形式解决;也可在窗内侧加衬实体墙板。
33、《建规》第5.3.13条,大空间(餐厅、阅览室、多功能厅等)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有喷淋时为37.5m,位于高层建筑底部高度不大于24m的大空间是否亦可按此执行。
答:《高规》第6.1.7条: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
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据此,高层建筑内的大空间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34、一个单元为17层住宅,另一个单元为11层住宅,若按两个塔式住宅设计时,是否必须要求两单元设变形缝断开?
答:防火可各自按塔式住宅设计,是否设变形缝由结构定。
35、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地下一层、二层有外窗可以自然通风采光,但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2㎡要求,是否可以按照层数进行折算?
答:《高规》第8.2.2.2 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因此,外窗面积没有必要按层数进行折算。
需要强调的是,在地下室部分的封闭楼梯间如果通过采光井或其他方式采光通风一般予以认可,不具体强调开窗面积。
36、多层或者高层建筑一层直接对外的房间多大面积以上要设两个门,多层是否可按120㎡,高层是否可按75㎡.
答:合并后的《建规》第5.5.12条: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其他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当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37、如右图建筑高度如何计算,按18层还是19层计算?
答:一看消防车是否可到达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二看建筑入口在哪一侧。按图,如建筑入口层在右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应按19层设计。如建筑入口层在左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右侧消防车也可到达,储藏室部分的楼梯和上部已按地上和地下分开,可按18层设计。
38、幼儿园、老年人用房可否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对《建规》5.3.8条、及条文解释的表述理解存在疑惑。
答:幼儿园的幼儿用房、老年人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附属房间可以。
39、如图所示,房间A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a按袋形走道的最大距离是否可行?
2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还是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
答: 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112页,2a+b或2a+c中的最小者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40、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倾角≯45°即可,如果建筑内仅设一部楼梯,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踏步宽、高是否必须满足《通则》6.7.10条?
答: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室外疏散楼梯的踏步尺寸需要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10条对各种建筑类型疏散楼梯的规定,不能按专用疏散楼梯设计。
41、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包括楼梯宽度、前室面积及加压送风等按公建考虑
还是按住宅考虑?
答:合并后的《建规》没有商住楼的概念了。上部住宅部分可按防火规范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
42、住宅建筑如何用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面积是否≥4.5㎡?
答:高层住宅的阳台或凹廊做前室或合用前室时,起的作用是和前室一样的,因此,其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对前室的面积要求。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4.5㎡,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6.0㎡。
43、病房楼标准层两个护理单元:设两个防火分区时,中间可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
答:合并后的《建规》已将高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扩大为1500㎡,基本可满足两个护理单元的使用。但现行防火规范就必须要设计成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到合并后的情况,建议予以认可。
4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第3-4-14页4.0.4(三)条的规定: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而单行本《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4.0.4条无此规定,是否应执行?
答:《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是没有此规定,对医院应从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3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门厅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厅处的电梯门也要为乙级防火门?
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门厅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本条是制定错了,实际上是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不燃烧体。
(2)门厅处的电梯门无具体要求。
46、关于《建规》第3.8.2条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此处疏散走道与楼梯或室外的出口并列的理解。
答:仓库有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等划分每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直接对外,多层及高层的仓库,其安全出口通过走道、楼梯间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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