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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氢装置安全规定

2020-03-07 来源:易榕旅网
制氢装置安全规定

1 禁令

1.1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 5)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

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 8) 9)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1.2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1)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有毒、易腐蚀物品

入厂。

12) 严禁末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

活用火。

1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14) 严禁穿带钉的高跟鞋、拖鞋进厂区。

15)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罐区及易

燃易爆区。

1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

撞击设备和管线,严禁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1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那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施 20) 严禁损坏、乱动厂内生产、安全设施。

1.3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21)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2) 严禁无证、非岗位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

单独驾驶。

23) 严禁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24) 严禁空挡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25) 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26) 严禁违反规定装卸运输化学危险品。 27)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28)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29) 严禁吊车、叉车、铲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违章载人行驶

或作业。

30) 严禁运送化学危险品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2 规定

2.1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31) 在有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3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防毒急救安全

知识教育。

33)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

用品。

34) 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

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开。

35)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

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6)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

国家标准。

37)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

查。

38)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

好。

39)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40)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2 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41) 生产操作、检维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

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2) 各单位要摸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作出硫化氢平面分布

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43) 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44)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

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45)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要定

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运行部、班组、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46)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

检测报警器。

47) 需要进入设备、容器检修,一般要经过吹扫、置换、加

盲板、采样分析合格后、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才能作业。

但特殊情况,必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48) 对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等介质的设备从事

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口,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49) 在硫化氢污染区佩戴特种防护用品作业时,在未脱离危

险区域前严禁摘下防护用具,以防中毒。

50)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

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要按要求转换工作岗位。 2.3 入厂安全须知

51) 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入厂。 52) 车辆入厂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证。 53)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54) 不准乱动厂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55) 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 56) 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入厂。 57) 不准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58) 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2.4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态烃、可燃液体分

类。如下表: 类 别 名 称 甲 B A 可燃液体 A 液态烃 特 征 15℃时的蒸汽压>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闪点≥28℃至≤45℃ 闪点>45℃至<60℃ 闪点≥60℃至≤120℃ 闪点>120℃ 乙 B A 丙 B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应注意:

5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60)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要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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