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卫生部关于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2020-05-07 来源:易榕旅网
卫生部关于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88.09.20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88.09.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卫生部关于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1988年9月20日)

一、联合化疗方案

(一)多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氯苯吩嗪 300毫克,每月1次监服,同时50毫克,每日自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二)少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三)15岁以下儿童抗麻风药物治疗剂量,可参照下表:

------------------------------------

药物名称|服 法 <5岁 5-9岁 10-14岁

----|-------------------------------

利福平 |每月1次监服 150毫克 300毫克 450毫克

氯苯吩嗪|每月1次监服 50毫克 100毫克 200毫克

氯苯吩嗪|每月1次自服 50毫克(隔日) 50毫克 50毫克

氨苯砜 |每月1次自服 25毫克(隔日) 25毫克 50毫克

------------------------------------

二、联合化疗中麻风病的分型

有两种分型法可采用:即多菌型、少菌型与五级分类法(RidLey-JopLing分型)。不再使用马德里分型法。在回顾性引用过去分型资料时,可按原分型引用,但不宜套用新的分型,如需与新的分型法一起总结,则只能按多菌型、少菌型套用。

上述几种分型法间的关系如下表:

------------------------------------

分 型 | 多菌型(MB) | 少 菌 型(PB)

--------|-----------|---------------

马德里 | 瘤 型(L) | 结核样型(T)

(1953年)| 界限类(B) | 未定类(I)

--------|-----------|---------------

五级分型 | 瘤型(LL) | 结核样型(TT)

|界限类偏瘤型(BL) | 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1966年)|中间界限类(BB) | 未定类(I)

--------|-----------|---------------

任何一个 | |

部位的细 | >2+ | ≤2+

菌密度 | |

------------------------------------

多菌型、少菌型与5级分型的详细要点,请参阅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未治疗的活动性麻风的皮疹活检,病理上可按5级分型。治疗后及病情不活动的病理往往失去分型特征,难以按5级分型。 三、联合化疗对象

(一)新病例、复发病例和耐药病例;

(二)凡经任何其它方案治疗,病情仍然活动的病例;

(三)为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凡皮肤查菌阳性的麻风病例,均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少菌型病人的皮损如多于5块或有3条以上神经受累,尽管各部位皮肤查菌均为阴性,也应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四、联合化疗疗程

(一)多菌型麻风,疗程不得少于24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1年中至少服药8个月,连续中断治疗超过4个月者须重新计疗程开始治疗。24个月疗程可在36个月内完成。每年服药时间少于8个月者为治疗不规则。

(二)少菌型麻风,疗程为6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6个月疗程可在9个月内完成。连续中断治疗3个月以上者,须重复6个月疗程。

关于联合化疗疗程中的治疗、观察及管理工作,可参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五、细菌检查

(一)取材部位、方法和时间 1.取材部位:

(1)多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耳垂、眶上、下颌),皮损3处。如无皮损,则取膝上3横指及腕背皮肤各1处。

(2)少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同上),皮损2处。如无皮损,则取腕背或膝上3横指处。

注意:活动性麻风,应取皮损的中央和边缘。如皮损已呈消退状态,则取边缘的内侧。如遇复发可疑者,应同时在新皮损上取材。监测期间,取材应包括前次查

菌(+)号最多部位。取材部位应在人体图上注明,要注意前后的可比性。 2.取材方法及抗酸染色。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3.取材时间:

多菌型麻风,如疗程两年,则疗前、疗中及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查1次。以后必要时及时检查。若疗程较长者应相应增加查菌次数。 少菌型麻风,疗前、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检查1次。 (二)涂片抽样复核质量标准要求。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六、临床疗效评价标准

显著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少50%或50%以上,结节明显缩小变平,浸润显著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下降0.5或0.5以上对数单位。

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小不到50%,结节变小,浸润有一定程度的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有所下降。

无变化:皮损及细菌指数基本无变化。

恶化:皮损扩大或出现新皮损,细菌指数升高。 七、联合化疗的停药标准

完成规定的联合化疗疗程后,在以下情况,可停止治疗进行监测。 (一)多菌型麻风:

1.临床显著进步,皮肤大部分消退或持续消退;

2.皮肤查菌阴转或细菌指数较治疗开始时下降1.0或1.0以上,并持续下降。

(二)少菌型麻风:

1.原有皮损有消退或无扩大,未出现新皮损; 2.无新的神经受累或肌麻痹现象。

多菌型麻风临床和细菌检查无进步者,应分析原因及时正确处理,如考虑为耐

药者应立即上报。少菌型麻风在完成疗程时,皮损无进步,甚至出现新的损害或皮肤查菌阳性者,可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八、完成治疗

麻风患者完成联合化疗疗程(多菌型两年,少菌型6个月)且达到上述停药标准者为完成治疗。完成治疗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九、完成治疗后的监测

完成治疗病例在停止抗麻风药物治疗后,必须由皮防机构进行管理监测。多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五年,少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两年。完成监测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非活动病例标准

完成治疗的病例在监测期间或监测期后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且多菌型麻风在皮肤查菌阴性后,每3个月查菌1次,连续两次检查,持续阴性者和少菌型麻风在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后皮肤查菌仍为阴性者为临床不活动(即临床治愈)。临床不活动的病例不列为现症病人,但仍须按计划完成监测。非活动病例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一、复发 (一)复发的定义:

麻风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的活动性症状或皮肤查菌阳性或新皮损活检符合麻风的病理改变时,称为复发。 (二)复发的诊断:

1.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应注意与Ⅰ型麻风反应及其它皮肤病鉴别; 2.临床不活动病例,皮肤查菌重新呈阳性时,必须认真核实; 3.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均应进行病理检查;

4.复发的诊断,必须经省、地(市)麻风防治单位两名有经验的医师根据临

床、细菌和病理检查综合判断后作出诊断,并报省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复发的处理

1.分析其复发原因,凡复发的多菌型病例,应尽可能与有关单位联系做鼠足垫试验,鉴别是否为耐药病例;

2.非耐药复发的多菌型病例仍用利福平、氯苯吩嗪和氨苯矾联合治疗,直至临床不活动。若为耐药病例(待切取标本作鼠足垫接种确定后),即应更换药物进行联合化疗,直至临床不活动。复发的少菌型病例可按多菌型联合化疗方案处理; 3.复发者即为现症病人,其家属按规定每年体检1次。 c27340--010202xxj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