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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2020-07-13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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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科奖字〔2014〕28号),我市将全面开展国家科技成果评价二期试点工作,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根据《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奖〔2009〕63号)和《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科奖字〔2014〕28号)要求,通过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会专业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试点工作,建立政府、行业、机构、评价师四位一体的符合市场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培育出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基本实现以标准化评价为主的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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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专业化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各有侧重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以政府指导、行业主导、专业评价机构为主体协同推进。建立政府、行业、评价机构和评价师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主要依托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政府和行业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

3.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后轮驱动、专业规范。支持具备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挂牌交易的科技成果进行标准化评价试点,积极探索科技金融与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有效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

建立政府、行业、机构和评价师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市科技局作为科技成果评价主管部门,出台方案、制定政策;行业服务机构行业规范自律;评价机构专业化评价、社会化服务;评价师持证上岗,规范化、职业化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将分社会公益类与市场竞争类,统一由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服务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社会公益类仍执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一期的方案,由一期已选定的4家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审核确认,加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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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专用章。市场竞争类科技成果评价由获得资质的技术转移机构,完成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后,报科技成果行业服务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

经科技成果行业服务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需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要求进行登记。

(二)全面开展市场化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和科技金融等领域全面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在推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业务中,引入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由持证上岗的科技成果评价师,对挂牌交易的科技成果开展专业化的评价;在科技金融业务中引入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在科技信贷和天使投资等融资业务,通过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证券化。

(三)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

由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服务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牵头开展各类科技成果评价培训工作。行业培训机构与中关村科技评价研究院联合对我市具备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标准化评价的培训、考核、发证;后期,结合标准化评价工作实际需求逐步扩大培训人员范围。

(四) 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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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类评价试点过程中,重点明确行业服务机构、评价机构、评价咨询专家和评价师的职责义务,建立评价机构、咨询专家和评价师信誉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健全责任机制。

1.行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流程,指导和帮助试点评价机构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行为失范的试点评价机构退出机制。

2.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3.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4.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评价机构必须维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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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5.保证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四、保障措施 (一)出台鼓励政策

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科技奖励的必要材料;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在我市技术转移促进条例立法中明确了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作用和地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将挂牌科技成果开展标准化评价,对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工作给予后补助;对一期试点的评价机构仍采用政府买服务的形式,服务费从年度科技奖励专项经费列支。

(二)强化行业规范引导

行业服务机构与国内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系统;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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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定列入标准化评价试点的技术转移机构至少有1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科技成果评价师;开展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考核、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

(三)鼓励引导全社会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工作 扶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业务,将其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和考核的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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