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提醒函
***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第四十条(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结合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您上月业绩提成未达到最低保障标准,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现对您已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在之后的30日内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望在接到本函件后积极改善个人工作以胜任现岗位。
特此提醒!
公司综管部
年 月 日
员工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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