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允许
抵押融资的建议
XXX房物管理局:
2008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截止2008年7月1日止,我行累计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15,000万元,到目前为止,余额为3,000万元,通过合法审批、登记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未形成任何一笔不良贷款。2008年7月1日止不再允许农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
随着我县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导致城镇失地农民及居民的不断增多,由于种养殖业的建筑物绝大部分都是临时的,没有权证,不能作为抵押物。种养的东西、经营的商品也不能作为抵押物。城镇失地农民及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作为抵押物,不能进入融资市场后。农民因缺少抵押、担保物,致使金融机构因难控风险不愿介入,造成城镇失地农民及居民生产、生活以及扩大经营的融资需求困难。融资渠道狭窄,极大地制约了农民的致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
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为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社会安定,作以下建议:
(1)允许农民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抵押,并办理相关合法登记手续,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目前农村有部分土地和房屋闲置,为了物尽其用,允许农民处置、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允许金融机构依法处置用于抵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3)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出让、转让、抵押,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真正得到体现。(4)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配套政策,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建立咨询、评估、代理、仲裁等机构及其相关制度的中介服务体系,做好地价评估和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5)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注销等流程,明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各种载体把信贷服务延伸到集体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满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带来的旺盛信贷需求。
XXX银行XXX支行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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