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批准的涵盖申报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本所属各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预算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综合性原则。预算是覆盖部门所有资源的完整预算,囊括各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财务部门要坚持财政预算内外财力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各项收支计划。
(三)真实性原则。预算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臵情况进行编制,各项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预算依据,不得隐瞒与虚列收支内容。
(四)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以中心工作为目标,追求投入成本与效益产出的性价比,各项支出的安排要坚持科学、合理、必需原则,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责任主体是属各部门,其职责是保证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财务处是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预算审核、定额确定、财力平衡以及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主要由一般收支预算和其他单列预算构成,包括:一般收入预算、一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入专款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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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二)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各部门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统一由人事处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指展品的维修、重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和其它单列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按照收支分类科目,自下而上编制,其中支出的功能分类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列至款级科目。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上年收入实绩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由此核定本预算年度的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发展规划、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是“零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有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办法。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制定相应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当年影响预算执行的因素,原则上在确定下一预算年度定额标准时再作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各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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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明确具体用途,凡单项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明细说明书。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预算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出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并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坚持量力而行,有保有压的原则。
对于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用款部门还需编制项目绩效预算,进行前期论证,其内容包括:涉及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式、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效果。项目绩效预算是项目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和提出本部门的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1)财务部门应提早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使各部门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
(2)各部门完成预算信息和数据的采录、编制、汇总和审核工作,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3)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和论证。
(二)“一下”: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审核和财力平衡情况,下达预算控制数。
(1) 财务部门完成预算年度财力的测算工作;
(2)财务部门确定预算年度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 (3)根据确定的投入方向和重点,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完成对各部门“一上”建议数的审核平衡工作,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部门。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正预算并上报财务部门。
(1)各部门对财务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进行确认,或对项目支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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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适当修正;
(2)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3)预算修正原则上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四)“二下”:财务部门将依照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批复到部门。 (1)财务部门完成对预算部门“二上”收支计划的核准和综合平衡工作; (2)财务部门按程序将预算草案分别报送党委会、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审查决定。
(3)财务部门在党委会和长办公会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一周内,将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用款计划,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项目支出,以及政府特定资金的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严格限制各部门的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各类项目支出和往来款项,均按市财政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同时,逐步推行公务卡现代消费制度,通过公务卡消费方式实现部门定额公用经费的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工作由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项目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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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务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1)涉及重大活动或项目;(2)市专项补贴要求配套;(3)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因素。
(三)财务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吸纳各方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各部门申请预算外支出项目追加,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预算内相同。 (五)年度支出预算追加批准后,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追加通知书、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四章 预算结余
第十四条 经常性结余。各部门当年经常性经费结余不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结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收回,特殊情况经财务部门核准并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的,可用于预算部门其他支出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节减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相应调减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各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年内没有启动或进度完成滞后的项目,年度终了之前,财务部门核减其相应预算指标;需要跨年度继续完成的项目
下年度重新申请预算经费,并应说明当年没有完成的原因。 第五章 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说明书两部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正式编制决算草案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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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照年度预算,检查各项预算指标完成情况; (二)清理各项收支,检查资产盘盈盘亏; (三)与财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账,确保无误; (四)审查各项开支标准,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要按编报的本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审核、汇总。 第二十条 部门应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应准确、清晰,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部门基本概况。包括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对收入完成情况和支出执行情况的分析,要与年度预算和上年实绩进行对比,具体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同时,要分析支出的动态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分析。对未完成项目和变动较大数据要有合理说明。
(三)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结果和自评,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决算报告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三)决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四)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 接、相关数据与财务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对当年未完成项目是否作出合理说明,对变动较大的数据是否讲清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全的年度决算。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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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相关事项执收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以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预算监管技术手段,对项目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绩效不明显的部门,在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应从严、从紧掌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全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提高依法理财能力,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加大预算信息披露力度,逐步把有关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内容向全公布,以增强预算透明度,实现预算公开化,自觉接受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预算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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