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车娅婷,女,1982年出生,四川省双流新兴镇政府工作人员。2009年8月10日下午2时许,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抚琴西路路口一家专卖店门前,车娅婷当街遭一名骑三轮车的青年男子追打并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被医生宣告脑死亡。8月11日下午2点50分左右,医生宣布,车娅婷呼吸心跳停止,已经去世。
一、相关法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院判决
2010年7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斌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斌庭上表示不上诉。
李斌酒后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由于车速过快,在遇红灯紧急刹车时险与正在过街的被害人车娅婷发生碰撞,其后因“感觉”被辱骂又逆行追上被害人质问,在未被理睬时便用拳头猛击车娅婷的头和面部,并对劝阻者进行推打,而后骑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酒后骑车因琐事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为泄私愤猛击被害人头和面部,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该案中,李斌行凶虽有醉酒冲动的原因,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尽管被害人自身身体也有病变,但李斌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时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依法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李斌定罪量刑。
同时,李斌因琐事即在公共场合公然对素不相识的女性大打出手并致其死亡,且推打劝阻的市民,之后没有任何救助行为,也不顾在场群众拦阻快速逃离现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故法院对其所提因饮酒导致情绪冲动、仅仅想教训被
害人、无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等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相关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曝光后影响
车娅婷之死是一桩典型的由媒体首先披露的案件,媒体的关注使其每一个细节都在公众视野中放大并形成冲击。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词:脑死亡、美女、村官、大学生、施暴、10分钟、三轮车夫、冷漠。
美女大学生村官被三轮车夫施暴长达十分钟,却只有看客及年逾七旬的老人出手制止,这一“事实”不仅为读者提供了心理上的刺激,更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的愤怒。媒体披露该事件后,网络上民情激愤,最能体现民意的一句话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媒体肯定了被害人的生平,家属的哀伤更是刺痛了大众的情感。
而在犯罪嫌疑人李斌被抓获后,首先背景被披露出来,根据媒体所述,李斌犯下如此罪行“的确让有些人有点意外”,因此引发公众对二者口角内容的议论。此时极端言行开始引人瞩目,对车娅婷公务员身份的攻击;车娅婷斥责语句的内容与最后结果建立起必然的联系;纯粹的认为活该等。
最后,公安机关初步透露案情,案件实际情况与最初被披露的细节大有出入。
1、两者间未发生实际摩擦;
2、斥责内容未披露;
3、施暴时间1-2分钟 。
至此,相比刚被披露时,网络民情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仍然认为李斌必死,一种认为事情是两方面的,最后一种同情李斌。
媒体起初的报导和公安部门的案情通报相比出了很大的问题,而且都是关键性的问题。如果两者之间的确发生了摩擦,就有可能认定李斌过错在先,后来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就不是最重要的,检方就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或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但要求定格处罚。如果两者间没有发生实际摩擦,那对案件发生的前提责任认定会出现争议,对李斌是否是激情犯罪的认定也至关重要。10分钟的施暴与1-2分钟的施暴相差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对于故意杀人或伤害主观故意的认定,这个条件也是重点参考的。
媒体的报导不必极尽客观性,任何报道都不可避免会带有一些“个人主观色彩”在内。媒体发展到今天已经超乎普通人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解,但是,至少新闻自由的
前提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媒体要揭发问题,也需要对舆论给予正确的指引,而非任由大众意志驾驭,或者参与对司法的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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