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大学报 dOURNAL OF TIANJIN RTV UNIVERSlTY 第6卷第1期 2002年3月 浅析民诉中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及完善 张胜利,商立刚 (天津电大,天津300191) 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给 予当事人应有的程序保障与实体保障,一些学者对此甚至提出在我国构建三审终市制。但现实矛盾 的出现并不表示两审终市制度已经过时.而是其应有作用来得到很好的发挥。本文力图对两审终审 的缺陷进行分析,井对其完善进行探讨。 关键词:两审终审;三审终审;审级制度 中围分类号:D915 2 文献标识号: A 文章编号:1008—3006(2002)01—0022一o3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数个不同 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 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确立了多级审级 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 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诉程序得到及时 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审明法院在具体案 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 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级制度。对此《人 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在 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 终审。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 了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第二审程 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 和适用法律。通过这种审查,或维持一审法院的正 确裁判,或纠正错误的裁判。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 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 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 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 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l l0 我国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 在审判实践中,设立第二审程序制度的重要 一是进人90年代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 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 要求。许多案件虽然已由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 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 了”。近年来,进人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 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 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87件. 均比上年上升了18.9%和19.39%。1998年,全国 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8,694件和 25,047件,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 21 02%。而1997年全国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案 件4,760,928件,上诉的案件为270,142件,占一 审总数的5.8%,而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 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24.4%。1998年以来的情 况也大体相差不多。_2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 出,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滞后于 现实的要求,不能有效的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 维护司法公正。其原因具体表现为: (一)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院审判权的公正 我国目前设立的四级法院与行政区域的设置是一 致的,基本上在设有一级政府的地方就设有一级 人民法院。同时,法院的人事、财务、编制、经费等 也都有赖于同级政府的解决。这尽管在一定程度 、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尤其 收稿日期:200】一09 作者简舟:张胜利,男,1962年生.天津电太教学中 政洼教研室讲师, 商立刚.男,1978年生,天津电戈教学中 蝗法教研室助教 上保障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同时又为 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 已成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目前法 院体制尚未做出重大改革,地方法院尚难以摆脱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张胜利 商立刚:浅析民诉中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度完善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法院的监 督制约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现行的两审终审 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予了尚属地方的 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 决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第一 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引起 上诉程序的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上诉即 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上诉审的作用, 纠正第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错误,保证 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 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及国家在立法 上的不完善,致使第二审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充 分有效的发挥。 (=)案件请示制度削弱了第=审程序的功 能。关于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 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最高 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 日分别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案件请示加以规范,使 之制度化。所谓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者程序问题以口 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 予以答复的制度。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 经过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处 理意见后,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方式予以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以司法解释予以批复。下级法 院则往往 上级法院的批复为定案依据,对案件 做出处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做出的 批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必 须遵照执行。案件请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存 在,但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实质上将 两审终审制度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 人的上诉权。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 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做出的批 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必须照办 -一审 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当 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 据本院或上级法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 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三)超出上诉请末范围的审理案件,侵犯了 当事人的处分权 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现 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试行法中“第: 审人民法 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 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规定,在第】5条 中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 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这一修改体现 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尊重,与“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又有利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迅速审结,降低诉讼成本。但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151条规定,对上 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 外的原判决有错误的,也 应予以纠正。”根据该《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做出判 决,而无视当事人对上诉请求以外的一审判决结 果已经接受、没有异议的事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处 分权利。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错 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 审法院有权予以纠正,而对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 上的错误,如果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当事人双方 均无异,人民法院就不应过多的加以干涉,从而侵 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四)径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利于保证 终审判决的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和实体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 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 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这个条款中的第二层意 思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对当 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等等,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的,不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并可以互相质 证、辩论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操 纵,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透明度。在这种无外部监 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审判人员公正无私、秉公执 法办案。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学者提出要在我国有条 件地实行三审终审。认为实行三审终审后,将可加 强对一、二审判决的监督、审查、把关、补救、纠错 等作用,有助于防止或者减少冤错案件,申诉案件 将会减少,以前花在处理大量申诉案件的人力、财 力和时间,将会大大节省 三审终审制至少目前还不适应中国现阶段的 国情,盲目的增加诉讼程序,不仅加重了诉讼成 本.也不利于案件的准确、及时审结。我国目前的 两审终审制,根据不同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为 四个不同级别的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第1期 天津电大学报 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一审法院主要集中在基 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按三审终审制的要 求,终审法院相应的就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这样一来,如果不改变我国四级人民法院 的体制,势必会加重省、国家一级人民法院的负 担,这样在客观上也不利于终审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 二、我国两审终审的改进和完善 (一)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实行真正的两审终 审。如前所述,案件请示制度不但不利于保障当事 人的上诉权,也不利于真正的提高下级法院的案 件审理质量。在第一审程痔中,台议庭或独任审判 员主持庭审后.即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做出裁判,而不应该在判决做出前 或者审理过程中向上级法院请示 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 行,如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来实现 其监督权,而不得干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 判,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案件审理过程。 l二)严格限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规定,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审查。一审裁判的其他部分当事人不提出上诉的, 应推定其对判决予以接受,二审法院不应将其纳 人审理范围,更不能予以变更。如果二审法院发现 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在 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的法律做出 相应的判决。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判决有 错误,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 他人的台法权 益,而当事人又投有对其提出上t一 ,二审法院仍 一院应当将案件情况通知相关的当事人及案外人, 如果被通知人明确放弃其利益的,二审法院仅就 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三)改进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案件 的审理方式,赋予当事人径行判决、裁定审理案件 的异议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另行组 成台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 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台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如 果当事人不同意径行判决、裁定,要求开庭审理 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四)在再审程序上,司法机关应明确其再审 目的是为了弥补两审终审的不足,在操作过程中, 适当增强人民法院的取证责任,使已经生效的不 合理判决、裁定,通过再审程序得到最后的纠正。 总之,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 时期.原有的立法在新的形势下必然要受到来自 各个方面的挑战。笔者不同意其他学者的一些观 点,如要从根本上推翻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度,那样 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实际考虑都不符合我国的现 实国情和诉讼经济原则。原有的两审终审并未过 时,只是其应有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是 立法体制问题。找们不能盲目地推翻原来的体制, 引进所谓的“西方先进制度”,而应当在坚持两审 终审制的前提下,针对其不台理方面进行适当的 修改,使这些矛盾得到最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J3法学研究. 1997,(1】:23. 然应该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不能直接对当事人无 异议的一审判决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 2j江阶虎二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lJ】中国律 师,1999。(to):58 [3]胨桂明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fM】.法律出版社, 200】 An analysis ofthe defects and means ofperfection ofthe two——tier judicial system for civil cases ZHANG Sheng—li,SHANG Li—gang 【Tianjin Radio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y,Tianjin 300191) Abstract:The two—tier trial system is the basis of our country’s judicial system This system however cannot,in practice.effectively provide due procedural and actual protections to clients of legal casPs.Some scholars propose that we should replace it by a three—tier trail system.We believe that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s with the system does not mean that the two—tier system is out of date,the system is just not functioning properl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defects nf the two—tier systen ̄ and proposes rfleitl3s fn1 its perfection. Keywords:two—tiertiral system;three—tiertrial system;appeal system (责任编辑24 卢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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