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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转让协议书

2023-11-28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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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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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

  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

  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三、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限为1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2、投资期限为3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3、投资期限为6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4、投资期限为9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5、投资期限为12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6、投资期限为18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注:年化发行成本为15.5%;

  预期年化净收益参照各基金募集说明书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基金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五、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基金、基金投资者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具体的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的,仍须就补充协议履行至相应的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六、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交资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则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条、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十、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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