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对各水路运输企
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促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安
全隐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甲
方)与 (乙方)签订本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水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本单位指定的安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
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努力实现以下
主要安全管理目标:
(一)遵章守法,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生产
意识,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杜绝发生特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乙方应将事故指标控制以下范围内:船舶航行安全面达90%以上;每千换算吨(人)公里直接经济损失≤0.5元;年职工工伤事故死亡率≤0.3‰人,重伤率≤0.5‰;做到无设备伤人,无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爆炸等安全责任事故。
(四)保证本企业的营运船舶符合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船舶运输资质和技术管理规定,按规定做好船舶的维护,实行定期维护制度,保持船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五)水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
(六)船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
三、乙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酿成安
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顿,复查仍
不合格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发生重(特)大安
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追究企业领导的安全责任。
四、本责任书不影响党、政、司法机关对事故人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
任。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广东省交通厅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试
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接任人承担责任并且与对方重新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港航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港航管理部门): 乙方(运输企业): (盖章) (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