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x31221 电话:1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x21 电话:1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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