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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2024-02-19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給乙方.抵押车辆评估价值: 元( 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 元,月利率为 %于每月 号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币 元。  

  第三条.经双方同意,甲方将借款本金和除首月利息余额打入乙方在 开的账户中,账户号为:  

  第四条.借款期限:__日至__日。借款不足三十天的 按三十天计息,超过三十天的按借款实际期限计息。  

  第五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最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驶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抵押借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物质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的原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件,偿还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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