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干脆为顾客服务的全部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选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与或临时参与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刚好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驾驭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化和培训安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化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学问、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原料选购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选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餐饮服务供应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选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选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选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选购清单。
三、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选购记录制度。选购记录应当照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四、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选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当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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