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
乙方: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___上海__田园高压电缆工程。
1.2、项目地点:___上海市浦东新区__镇__田园工地
1.3、总建筑面积:___约18万平方米。
1.4、建筑功能:___住宅及配套设施。
2、承包范围
2.1、工程范围:___高压电缆工程(含低压线路架设及有线电视光缆移设)施工、报竣、验收并送电,详细施工内容见本合同所附图纸。
2.2、工程所在地:___上海市浦东新区__镇__田园工地施工现场内。
2.3、承包方式:___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送电、包质量、包安全。
3、工程造价
3.1、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整),详见合同所附之工程预算。
3.2、以上总造价指按合同所附图纸之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报上海市供电局验收合格直至送电的价格以及东方有线电视公司验收合格直至送信号的价格,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电业局技术服务费、电业局报验报竣费用、保险费、税费、损耗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因包括材料价格涨降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3、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高压电工程所需电业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及送电的手续,费用已综合包含在前述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支付。
3.4、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有线电视工程所需有线电视公司等部门的审批、验收及送信号的手续,费用已综合包含在前述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支付;
3.5、本工程暂定工程量(见预算),最终按发包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签证单所示承包方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
4、工程结算
本工程竣工结算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竣工图纸所示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为依据按实结算。
5、工期:
5.1、本工程总工期:自甲方通知施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5.2、考虑到工程的特殊性,如果在早六点至晚八点出现雨雪天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按雨雪时间顺延。
5.3、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顺延工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两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两日的,自第三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承担。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工作
6.1、协助乙方准备办理电业局手续所需要的资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除甲方确认的所需提供资料外,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资料的原因作为延长工期或调高造价、增加费用的理由。
6.2、有权对乙方不称职人员提出撤换,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之日起二日内撤换。
7、乙方工作
7.1、在合同签订前已仔细视察了现场及其邻近地区、现场施工队伍、可能发生的交叉施工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充分了解了工地位臵、周边情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凡合同签订时乙方未明确要求的因素或影响,不再作为变更设计、延长工期或调高造价、增加费用的依据。
7.2、乙方应在开工两天前提前向甲方和监理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应当征得甲方的认可,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限期按甲方要求修改,但甲方的认可或异议并不因此而对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担责任,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7.3、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便更换。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两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约分包。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7.4、在同甲方交接前对已完工程做好成品保护,不另行计取成品保护所需费用。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于乙方施工的部位、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自行向造成损坏方索赔。但乙方不得以成品保护为由而拒绝或阻止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
7.5、甲方提供并经乙方签收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乙方除按相关制度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当配臵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
7.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7.
8、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
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指令及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技术条款执行,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经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工程进度。
7.9、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每三天清除一次。乙方在撤场时,应当清理好工地至甲方满意为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10、乙方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等一切方便条件。甲方给予协助。因乙方原因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乙方或施工单位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等,由乙方或施工单位向直接责任人索赔,甲方不承担非甲方直接行为的责任。
7.11、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机械、材料设备
8.1、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8.2、乙方所使用的设备必须为乙方所有,或征得甲方许可后租赁,乙方应当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其所计划使用的自有设备明细和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8.3、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品质合格证明、入网许可、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甲方或监理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并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前述甲方或监理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8.4、本工程施工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保管保护。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9.1、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较长时间离开工地或乙方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对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
9.2、双方各自确定的文件签收人
甲方为:______、___及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______及乙方法定代表人。任何一方如需变更签收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10、工程档案及技术文件
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上海市供电局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乙方最终交付甲方的档案的份数为二份,必须满足上海市供电局的要求,并按甲方及上海市供电局要求的时间提交。
11、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___
11.1、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向市供电局报竣验收并经甲方及市供电局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且正式送电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完整技术档案资料及结算报告,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移交工程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值经双方及甲方审计公司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值的`95%;
11.2、其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需乙方承担的费用的,七日内无息支付。
11.3、因任何原因需增加的工程款、费用,均在双方竣工决算后支付。甲方在支付时,可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后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同时提交相应的有效的工程款发票。但甲方的任何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乙方支付的权利。
12、竣工验收
12.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向甲方和上海市供电局报竣验收。
12.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12.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场地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13、质量保证
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具体质量保证保修内容见附件一:___《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
14、不可抗力及处理方式
14.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至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两周内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4.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三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4.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__、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
15、保险
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负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逾期开工或完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每天1000元。逾期达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6.2、甲方逾期付款达十五日以上的,应自第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款日计算并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而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6.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三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乙方并应当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并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仍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
16.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承包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承包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三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责任。
16.5、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16.6、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包括已逾期支付的款项。
17、合同解除
17.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形下,各方的损失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完成前未能有序的进行本工程,或发生或存在质量问题经整改仍未能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17.3、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已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本合同单价计价,乙方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工程,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该部分工程甲方不再计算、不再支付费用;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的,按该工程已完工程量及单价之比相应计算已完工程款。
17.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7.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8、其他事项
18.1、工程施工签证单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或签证章,否则无效。
18.2、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甲方预算部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其他人(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确认、或非加盖甲方公章(例如加盖了签证章等),甲方均不予认可。
19、争议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合同正本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地址:___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开户银行:___帐号:___
乙方(盖章):___地址:___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开户银行:___帐号:___
签约日期: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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