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在拍卖人于 举行的第 期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依照《拍卖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的拍卖物:
编号 拍卖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成交金额(元) 佣金率 佣金额(元) 总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元)
二、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 方式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
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的,应向拍卖人支付定金 元,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 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
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物再行拍卖的,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三、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应于 天内到 (拍卖物存放地)提取成交的拍卖物;买受人过期不提取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每天 %的保管费,超过保管期限又不宜保存的物品,拍卖人可依法再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出费用后,多余款项退回原买受人或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四、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五、买受人在提取成交拍卖物时,应对拍卖物进行认真验收。若发现拍卖物与拍卖资料不符,应当场向拍卖人提出,拍卖人应予以解决。
六、拍卖物品一经拍卖成交,我公司不承担该机动车辆的任何责任,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七、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其它约定:
买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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