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销售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石料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石料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石料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与乙方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合同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与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内容变更,均不得影响乙方经济利益。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无条件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石料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石料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石料购销合同”字样;
2、居间内容:
委托采购商品名称:花岗岩石料;
商品质量指标:≥30mm;70mm≤规格花岗岩石料。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商品数量:M,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3、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3.1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石料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元/M,总额为RMB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为准;
3.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石料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元/M,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为准。甲方收到丙方的第一次付款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百分之百居间费用。
3.3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4.、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都有为对方所提供的资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5、合同解除的条件
5.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5.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争议协调与解决办法
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尽全力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寻求相应的法律及相关的仲裁进行解决;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
7、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
甲方(委托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公司法人签字:
公司法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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