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石真英
乙方:张光群
鉴于乙方亲属张光永参与了故意伤害甲方亲属张运刚致死一案,且甲方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如张光永经二审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方自愿代张光勇补偿甲方65000元;
二、双方于XX年4月16日前一同前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乙方在甲方见证下,向该院预交对乙方的补偿款60000元(连同乙方原已向该院预付的3000元与直接向甲方所付的XX元,共计65000元);
三、如张光永经二审被维持原判而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乙方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所预交的63000元,应退还乙方,但乙方直接向甲方所付的XX元不再退还;
四、在甲方见证乙方向自治州中级人民预交60000元后,甲方立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递交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该院出具对张光勇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人民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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