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就共同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技术优势,共同经营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于 方名下的 ,通过合法经营,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名称为: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 。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姓名)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占比______%。
乙方_______(姓名)以现金和技术方式出资,现金出资占双方总出资比例______%,计人民币_____万元,技术出资占双方总出资比例______%,出资总占比_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折合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返还,合伙终止后,合伙人依据出资比例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____________。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双方确认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引入新的分红合伙人(即仅分取盈余,不承担合伙企业亏损,不享有合伙企业权益)。各方明确,该分红合伙人单独或合计可分配的合伙企业盈余应不超过年度盈余总额的15%,分红合伙人分取的盈余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摊相应缩减己方可分得份额。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经合伙人全体同意,合伙人可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委托 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保障合伙人对账目的知情权;
6.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协商一致,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本协议其它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特殊约定的,照其约定。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各项标题仅为辅助理解用途,不应当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4.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5.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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