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11号(黄河路路口东北角)地税办公楼B区B座二层楼、上下各四间,建筑面积约436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租金:前3年年租金为贰万元,以后每年叁万元。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年租金一次性交付。签订合同生效对应日始十天内支付。
第五条乙方负责支付合同期内承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和采暖费用。水费、电费由乙方按分户表、采暖费按承租房屋面积直接向甲方交纳。(水电费两个月一交,采暖费取暖前交)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乙方将承租房屋作为饭店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1、甲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承担该房屋建筑、水、电、暖设施的维修,并负担由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