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从乙方处购进桃树苗中油5号、中油12号、每株20元,合计1680株,共计人民币33600元。根据乙方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合同,以资双方共同履行。
1.乙方提供的苗子纯度98%以上,长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
2.购桃树苗子总金额33600元。合同签字之日,甲方付给乙方30%的桃树苗子定金(10080元),剩余70%资金(23520元)于提苗子之时一次性付清。如中途甲方所需数量有所变更,应与乙方协商变更;若乙方不能按协议提苗子,定金不予退还。
3.合同签字之日即生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若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苗子损失,则乙方应在甲方提苗前2个月通知甲方按比例缩减。
4.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可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需甲方代办,需由乙方交付一定的代办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有违约,按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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