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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20-10-10 来源:易榕旅网

  民事起诉状(离婚诉讼)

  原告:吴,女,汉族,1990年05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被告:王x,男,汉族,199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王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在该费用产生后15日内支付。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时间不到1年,于20__年X月XX日在重庆市XX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在20__年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为王,现年X岁。

  结婚后,双方在一起的日子过得并不幸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双方性格不合,有时就会吵架,发生争执;第二,被告王X有时候在我不情愿的情况下,想和我发生关系,就不考虑一下我的心情和感受,是一种不尊重我和不负责的表现。.......省略  事实上,;第三,这么多年,我也私下给被告提出过要求离婚的,被告不同意办离婚手续。原告之所以这么多年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主要也是考虑在孩子的份上。时至今日,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了。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第一次不准离婚,分居一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被告在婚前、婚后被告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对原告极为不尊重,原告的身体、心理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双方性格不合,综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一并请求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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