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方:
需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备注
普通幕墙料 160 吨 约120吨 铝锭+4500 不含税,不含运费
断桥幕墙料 180 吨 约50吨 铝锭+55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按实际过磅重量数额结算
注:铝锭价格按照订单当日长江现货平均价为准,节假日或周末没有报价的按照节假日之前最后一天的报价为准。
二、供货时间: 收到确认的订单及定金次日起30日内开始供货。
三、包装要求: 贴膜复合纸 包装。
四、型材表面处理要求: 阳极氧化(膜厚AA12) 。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需方自提。
七、需方所订产品必须预交定金 30% ,定金在最后一批材料款中扣除。
八、需方新开模具 套,共计模具款 元,模具费由供方承担,需方付模具定金100000.00元,模具定金在最后一批发货时扣除;需方开模应先提供图纸、实物及相关技术资料为乙方开模依据,试模成功后,供方提供样品,经需方确认合格后再批量生产。需方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如发生相关产品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供方保证产品质量,按国家标准在供方的成品库由供需双方共同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提货。如发现供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需方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负责退货或换货。
十、需方须在铝型材产出后十日内提走,逾期不提,当铝锭价格出现浮动时,按铝锭价格上浮比例同比上浮,下浮价格不变。若需方超出三十日不提货,供方可自行处理该批型材,且不退还定金。需方按 6200 元/吨,赔偿供方二次加工费用。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供需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供、需双方货、款两清后,合同解除。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供方名称: 需方名称: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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