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且乙方保证随传随到。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为便于乙方工作的完成,甲方应当提供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车辆;但乙方应于每日工作完成时将车辆放回甲方处。如乙方擅自将车辆留置在己处,经甲方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八条 乙方不得向甲方虚报油费并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车辆,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劳务费抵偿,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而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如遇忽发事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乙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4、因经营性调整,该岗位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
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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