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托委人办理委托人自有机动车 (号牌号码)的 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 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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